關於轉發《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於轉發《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6.02.05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轉發《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02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經市政府批准,現將市勞動局、體改委《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實施辦法》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建立起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和《遼寧省深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及其職工,外商和港、澳、台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駐本市的中、省直企業及其職工,本市境內軍隊所屬企業及其無軍籍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職工)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者。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管理部門,其隸屬的勞動保險機構,具體經辦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業務工作。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險機構應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記錄應記入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費,並依此作為計發個人養老金的依據。
第五條 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轉入企業工作的,從轉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建立個人帳戶。
第六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原來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2%提高到3%。以後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
職工月工資超過本市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低於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非工薪收入者以個人收入作為繳費基數(無法確定收入的,以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和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養老保險費,兩項合計為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2%從1996年1月1日起記入個人帳戶,1993年1月1日至1996年1月1日已繳費的,將兩項合計為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2%併入個人帳戶。
第八條 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基金保值率計算利息。養老基金保值率由市政府根據銀行居民定期存款利率,並參考全市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
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間斷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前後合併計算,不間斷計息。
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能移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市勞動保險機構對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費(本金加利息)應每年結算一次,並向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出具結算清單。
第十條 職工跨地區變動工作單位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規定隨之轉移。
第十一條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或退休後死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的,其餘額中屬於個人繳納的本、息,一次性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定繼承人。
第十二條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條件去境外定居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屬於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部分的本、息,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辦理終止養老保險手續。
第十三條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符合規定條件退休時,在199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在按現行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同時,另加按其個人帳儲存額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現行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在1999年1月1日後退休的,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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