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實施辦法

撫順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實施辦法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80614
  • 發布文號:撫政發[1996]18號
  • 發布日期:1996-05-24
  • 生效日期:1996-05-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撫順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實施辦法》的通知
(撫政發〔1996〕1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撫順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實施辦法》業經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撫順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遼寧省深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及職工:
(一)市屬國有企業;
(二)城鎮集體企業(含股份合作企業);
(三)私營企業和城鎮個體經濟組織雇用的城鎮職工;
(四)中省直企業;
(五)軍隊所屬企業的無軍籍職工;
(六)外商和港、澳、台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七)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者。
第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險個人資料庫登記的序號和內容,為參加養老社會保險的企業職工和其他勞動者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記錄應記入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費,並依此作為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第四條1996年1月1日以後,用人單位新錄用,異地轉入,部隊轉業、復員、退伍軍人進入企業工作的,從到企業工作之月起建立個人帳戶。
第五條個人帳戶的構成如下: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或非工薪收入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規定劃轉的部分;
(三)按規定記入的利息。
第六條用人單位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非工薪收入者以上年個人收入作為繳費基數,無法確定收入的,以上年市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超過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低於本市上年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七條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基本養老保險費,兩項合計為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2%,從1996年1月1日起記入個人帳戶。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職工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及利息併入個人帳戶。
第八條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1996年1月1日起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繳納,以後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個人帳戶的比例相應遞減。
第九條建築安裝企業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仍從建設單位的工程造價中提取,並根據實際收繳情況,將其劃分為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兩部分,其中個人帳戶部分與建築安裝企業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併計入個人帳戶。
第十條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依有關規定按養老基金保值率計算利息。養老基金保值率由市政府根據銀行居民定期存款利率,並參考全市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當年記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年息的一半計息。
第十一條職工個人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單位繳納部分暫不記入個人帳戶(對已繳部分在此期間給予計息),待職工個人按規定繳費後,再記入個人帳戶。
用人單位不能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將已繳部分按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各占的份額同比例記入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記入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費每年結算一次,並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出具結算清單。
第十三條職工跨地區、跨經辦機構變動工作單位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憑調轉關係一併轉移。
第十四條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的,其餘額中屬於個人繳納的本、息部分,一次性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十五條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條件去境外定居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屬於個人繳納的本、息部分,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辦理終止養老保險手續。
第十六條實行個人帳戶以後,因工致殘1--4級的人員,繼續按照《撫順市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其個人帳戶儲存額轉入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支付工殘撫恤金,不足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七條個人帳戶支付項目包括:離退休人員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含離退休後每年調整提高的部分);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助費;按規定應從個人帳戶中支付的其他項目。
第十八條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符合規定條件退休時,其基本養老金按下列規定計發:
(一)1998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人員,在按現行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同時,另加按其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發的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現行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1999年1月1日後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繳費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構成。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省社會平均工資×25%+市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年限×換算比例(1.4%)+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三)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條件時,其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構成。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省社會平均工資×25%+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從1996年1月1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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