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工作實施方案

長春市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工作實施方案,為妥善解決我市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問題,加快推進我市廠辦大集體改革進程,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吉林省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辦法的通知》(吉政辦發〔2010〕54號),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工作實施方案
  • 實施地區:長春市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長春市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工作實施方案
金融保險
長府辦發23號
長春市政府
2011-6-2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長春市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長春市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工作實施方案
為妥善解決我市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問題,加快推進我市廠辦大集體改革進程,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吉林省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辦法的通知》(吉政辦發〔2010〕54號),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黨中央、國務院保障民生工作的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國家和省推進集體企業改革及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通過解決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接續問題,加快推進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保障職工老有所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堅持確保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老有所養的原則,多措並舉接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堅持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與廠辦大集體改革相結合原則,妥善解決廠辦大集體改革相關問題;堅持廠辦大集體企業集體所有制屬性原則,以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支持。
二、適用範圍和對象
(一)適用範圍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企業性質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2.有主辦單位且主辦單位是國有企業,並依附於主要國有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3.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主要目的的企業。
(二)適用對象
符合上述條件的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含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
三、基本政策
(一)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廠辦大集體企業(以下簡稱欠費企業),有足額繳費能力的,其資金應首先用於補繳企業欠費,職工個人欠費部分由職工個人一次性足額補繳。
(二)欠費企業一次性足額補繳確有困難的,經企業申報,企業主管部門確認,國資委界定,社保經辦機構審核,人社、財政部門批准(以下簡稱經相關部門認定),除企業欠費中應劃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外,可一次性補繳50%以上,職工個人欠費部分由職工個人一次性足額補繳,其餘部分由同級政府承債。
(三)欠費企業確無能力補繳欠費的,由企業申報,經相關部門認定後,其職工可從欠費之日起,按照個體勞動者政策補繳養老保險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四)欠費企業的漏保職工,從本人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間算起,由企業和個人按各年度繳費比例補繳欠費;企業確無能力補繳欠費的,漏保職工可從本人應參保之月起,按照個體勞動者政策補繳養老保險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五)未參保廠辦大集體企業,不再納入企業繳費。其在職職工可按個體勞動者政策,從本人應參保時間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六)企業確無能力補繳欠費(包括未參保企業),其在職職工(包括截止2010年底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代企業補繳欠費或按規定以個體勞動者身份繳納養老保險費到2010年底的,政府給予每人一次性社會保險補貼最高不超過4000元。
其中,上述在職職工和已退休人員繳費額度大於或等於8000元的,政府給予一次性社會保險補貼4000元,繳費額度小於8000元的,按其實際繳費額度的50%,政府給予一次性社會保險補貼。
在職職工和已達到退休年齡人員確無能力補繳養老保險費的,經審核確認後按相關規定政府給予貸款貼息。
(七)企業確無能力補繳欠費,2011年1月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也可按《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試行)》(吉政辦發〔2009〕57號)檔案規定參保;未參保企業,2011年1月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應按《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試行)》(吉政辦發〔2009〕57號)檔案規定參保。上述參保人員比照第(六)條辦法和標準,政府給予每人一次性社會保險補貼。
(八)廠辦大集體企業和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欠費緩收滯納金;職工按照個體勞動者政策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原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本方案下發前已辦理參保繳費職工不能重新按此政策計算繳費;參加我市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的企業和職工,可按規定享受企業欠費政府承債或一次性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九)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並符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基本養老金按本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的條件核定,享受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後企業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政策,從補齊養老保險費的下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不補發。
(十)廠辦大集體改革的基準時間為2005年12月31日,除本方案明確規定的時間外,其他如欠費核算、承債時間、漏保職工在崗時間等,均以2005年12月31日為基準。
(十一)政府制定承債資金償還計畫,妥善安排償還資金。承債企業職工辦理退休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時,政府承債部分應先予償還。
(十二)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後,企業剩餘國有資產變現,可用於支付企業改革職工相關債權,結餘部分上繳國投公司。
(十三)本方案適用市屬廠辦大集體企業和職工。
四、時間安排
廠辦大集體企業和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工作,自2011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結束。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解決好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是加快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的關鍵性工作,關係到社會保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社保局主要領導任副組長的廠辦大集體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人社局。
(二)明確職責,合力推進。廠辦大集體職工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全力推進。市人社局負責組織協調、職工身份認定和政策宣傳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籌集、支付和承債工作;市國資委負責廠辦大集體企業性質界定和有無能力補繳欠費的認定牽頭工作;市社保局負責核算企業和職工個人欠費情況、收繳欠費和貼息貸款工作;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三)強化宣傳,輿論引導。要加強輿論引導,充分發揮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各種宣傳媒體作用,採取深入企業宣講政策、召開職工座談會、現場解答疑問等宣傳方式,使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了解和掌握政策要點,積極配合做好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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