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實施辦法

《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實施辦法》是為有效提升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進一步滿足老百姓中藏醫藥服務需求,切實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由青海省醫保局制定出台的實施辦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內容解讀,

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六章三十條,涵蓋目錄構成、用藥管理、職責許可權、《藥品目錄》的制定、調整及使用、醫保用藥的支付及管理與監督等方面的內容,重點明確了五方面政策。

內容解讀

省醫保局將按照國家規定的調整許可權和程式,綜合考慮民眾的用藥需求、醫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採取動態調整的方式,將符合條件的民族藥、醫療機構製劑、中(藏)藥飲片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並按照規定向國家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後實施。
全省統一基本醫療保險用藥政策,各市州醫保部門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內藥品。明確了我省納入醫保範圍的藥品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以及不予納入的8類藥品情形和應當調出《藥品目錄》的6種情形。進一步明確了基本醫保藥品目錄藥品支付標準的政策,即:支付標準是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藥品目錄》內藥品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基準。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依據藥品的支付標準以及醫保支付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支付藥品費用。明確了醫保用藥監管政策,各級醫保部門將聯合相關部門綜合運用協定、行政、司法等手段,加強用藥政策落實及監管,提升醫保用藥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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