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實施辦法》是為有效提升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進一步滿足老百姓中藏醫藥服務需求,切實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由青海省醫保局制定出台的實施辦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實施辦法》是為有效提升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進一步滿足老百姓中藏醫藥服務需求,切實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由青海省醫保局制定出台的實施辦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實施辦法》是為有效提升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進一步滿足老百姓中藏醫藥服務需求,切實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由青海省醫保局制定出台的實施辦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實施辦...
《青海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是為進一步健全互助共濟、責任共擔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實際而制定的實施辦法。2021年11月4日,青海...
青海省 為進一步醫療保險待遇水平,減輕參保城鄉居民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負擔,健全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省醫改領導小組決定在西寧市城西區、海南州開展城鄉居民普通門診統籌制度試點工作並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為引導廣大參保患者合理、方便就醫,減輕全市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合理支出醫療費用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13〕259號)和《關於進一步完善分級診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14〕20號)...
以後,逐步增加按病種付費的病種數量,實現病種全覆蓋,進一步提高複合型支付方式基金支出占比,壓縮按項目付費額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加快推進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實施方案通知主要內容 編輯 語音 (一)實施總額控制...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家醫療保障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局 長: 胡靜林 2020年7月30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保障參保人...
完善商業健康保險政策措施,加快發展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提高醫療責任保險覆蓋面,全省三級公立醫院醫療責任險參保率達100%,二級公立醫院參保率達90%以上。(青海保監局、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五)改善加強藥物...
《青海省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分級診療制度》是由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3年99月25日發布的檔案。為確保我省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規範運行,切實減輕參保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3日中文名 醫藥衛生 類別 醫學 為全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持續推進醫改向縱深發展,加快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不斷提高全省各族民眾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基礎 自2009年醫改啟動實施以來,按照黨中...
現將《青海省城鎮職工大病保險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4月16日 第一條 為減輕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人員的高額醫療費用負擔,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發生,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
各地區根據醫保基金收支情況,在政策規定允許的前提下,適當調整本統籌區域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如調整診療項目自付比例、乙類藥品自付比例、增加轉省外就醫患者醫療費用政策範圍內自付比例等,合理支出醫保基金。
為加快推進我市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建設,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以下簡稱新農合)統籌層次,增強基金保障能力,根據《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青發〔2011〕9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第十三條 基金的使用由各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向上級業務部門提出支付申請,經審核無誤後,下撥各地進行支付。第十四條 各地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分為住院統籌、個人...
繼續執行《青海省擴大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實施方案(暫行)》(青政〔2012〕49號)檔案。 5.醫保報銷目錄。統一城鄉居民醫保“三個目錄”,即城鄉居民醫保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管理、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嚴格按照城鄉居民醫保“三個目錄”...
三、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 12.完善醫療保障制度。健全基本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調整機制,動態調整醫保目錄。持續鞏固城鄉居民醫保省級統籌,穩妥推進職工醫保省級統籌。擴大跨省聯網定點醫藥機構範圍,落實異地就醫結算。推動定點醫藥機構在所有需要...
第一條 為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目標,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進社會公平,構建和諧格爾木,根據《青海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青政辦〔2008〕6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
支持有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研發生產中藥製劑,設定中醫經典病房。第十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等級評審、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
統一城鄉居民診療目錄和用藥目錄,健全完善,規範執行,使制度更加定型成熟。對商業保險公司承辦的大病醫療保險運行情況、成本控制、工作效率、民眾滿意度等進行綜合考核評估。2014年大病保險協定由社保、保險公司、醫療機構三方簽訂,做到三方相互...
———加強醫保對醫療服務的監督和制約。逐步建立以保證質量、控制成本、規範診療為核心的醫療服務評價與監管體系,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對公立醫院改革等工作的支持和促進作用,充分發揮各類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行為和費用的調控引導與監督制約作...
三、保障辦法 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納入政府醫療救助範圍內。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享受我省相關的優惠減免政策。具有雙重或者多重身份的優撫...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5號),經過專家評審,會同有關部委制定了《國家...
支持有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研發生產中藥製劑,設定中醫經典病房。第十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等級評審、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
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和大病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工作,確保此項制度長效、穩妥、可持續運行。 [1] 參考資料 1. 關於印發建立青海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 實施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引用...
第三十二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以本人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到規定退休年齡。傷殘津貼扣除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部分後,實際領取額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
第十三條 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計畫生育手術費,符合《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第十四...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加快原自行增補品種的消化工作,按要求清理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品種,推進用藥範圍的基本統一。《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的通知》(醫保發〔2019〕46號)和《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