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建立青海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關於建立青海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4月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建立青海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 成立時間:2013年4月3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為進一步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著力解決極少數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用患者的醫療急救保障問題,現就建立全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規範管理機構、籌資機制和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在全省範圍內快速、高效、有序地對需緊急救助但無負擔能力的人民民眾實施應急醫療救助,避免由於“等錢救命”等原因而導致嚴重後果的發生,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籌資機制
(一)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省政府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設立全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向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費用的功能。
(二)資金籌集。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通過各級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籌集。
根據全省應急救助人數現狀和年度增減變動情況,全省應急救助基金初始規模為600萬元/年,由各級財政籌集90%,社會捐助等各種渠道籌措10%,省本級發行福利彩票留成的福利金給予適當支持。如年度內發生的實際應急救助費用不足600萬元,結餘部分滾動納入第二年基金總規模內,並相應減少第二年度各級財政投入。由於特殊原因,年度內實際應急救助費用超出600萬元,通過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省級財政補助的方式共同籌集。具體操作辦法由省衛生廳會同省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研究制訂。
省財政要將疾病應急救助補助資金納入預算安排。中央專項補助資金由省級財政納入應急救助基金統籌安排。社會各界捐助由民政、紅十字會和慈善總會會同各級地方政府共同募集。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向基金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對象範圍
(一)救助對象。在省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為救助對象。醫療機構對其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二)基金使用範圍。按穩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則,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用於支付救助對象的急救醫療費用。
1.無法查明身份且無力繳費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
2.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即未參加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以及沒有事故責任人,或不能在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醫療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討人員醫療救助專項基金、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資金等渠道支付費用的患者發生的醫療救治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支付經查實身份、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急救醫療費用。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全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由省衛生廳統一管理,確定專人負責,專戶儲存,專賬管理。省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做好協作配合工作。基金管理包括救助核查與資金撥付及其他日常業務活動等。
省衛生廳要做好基金管理使用,嚴格遵循公開、透明、專業、規範管理原則。加強疾病應急救助與現行醫療救助政策的銜接,切實履行職責,嚴格監督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杜絕應救不救現象,嚴厲查處虛報信息套取基金、過度醫療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基金監管。由省財政廳、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對每年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運轉情況進行監管。
為確保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安全有效,成立由人大、政協代表、監察、審計、醫學專家、捐贈人、媒體人士、民眾代表等組成的基金監管委員會,每年年底通過普查和重點抽查結合的方式,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預決算執行情況,基金支付、使用情況以及應急救助者身份確認等事宜進行一次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示檢查結果。
省審計廳每年度對基金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專項審計,對基金使用、救助的具體事例、費用以及審計報告等向社會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支付方式
(一)身份確認程式。省衛生廳統一制定應急救助患者身份確認審批表,醫療機構接受應急救助患者後,及時填報身份確認審批表上報同級衛生部門,由衛生部門牽頭,會同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部門進行審核,確認應急救助患者身份,並上報省衛生廳備案審核。
(二)資金核報流程。省衛生廳制定應急救助患者醫療費用審核支付表,各醫療機構對救助對象緊急救治後,每季度集中匯總填報,向同級衛生部門進行申報,由衛生部門牽頭會同財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審核確認後,附患者身份確認審批表、住院票據、費用清單等上報省衛生廳審核。
省級審核由省衛生廳負責,實行聯合審核專題會議制,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聯合審核工作。
(三)資金撥付方式。省衛生廳收到各級衛生部門按季度上報的應急救助患者醫療費用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將核准的醫療費用直接撥付至各相關醫療機構。
六、工作機制
(一)部門職責。省衛生廳負責制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工作細則及工作流程,嚴格監督醫療機構暢通綠色通道對患者進行緊急救治,並按季度向醫療機構支付應急救助醫療費用;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各級公安、民政部門協同相關部門做好救助對象的身份鑑別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做好醫保制度與應急救助制度的銜接。
(二)醫療機構職責。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及時、有效對需緊急救治的患者施救,嚴禁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診治。醫療機構應建立疾病應急救助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將收治的應急救助患者情況向相關部門報告,並進行院前公示。鼓勵非公立醫院主動減免無負擔能力患者救治費用。
七、工作要求
(一)積極準備,及早實施。各相關部門結合工作職責,抓緊制定細化的實施方案和具體工作流程。2013年6月1日開始,在全省範圍內啟動實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
(二)高度重視,狠抓落實。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級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積極宣傳,加強溝通,提高效率,強化措施,責任到人,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三)探索完善,提高水平。開展疾病應急救助是一項全新的工作,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加強制度建設與機制創新。要總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發現的問題,逐步完善政策。不斷強化責任共擔與多方聯動的機制,不斷提高疾病應急救助服務水平。
(四)做好銜接,確保長效。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和大病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工作,確保此項制度長效、穩妥、可持續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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