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防控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防控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3年9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防控應急預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今年5月以來,全球中東呼吸綜合徵報告病例數明顯增多,疫情引起國際社會廣泛關注。該病毒可能感染來源、傳播途徑和暴露方式等尚不明確。針對目前疫情發展趨勢,為做好疫情防範和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切實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訂本預案。
一、目的
做好防範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輸入,以及我省境內發現散發病例時的應急處置等工作,提高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防控水平,及時、有效地採取各項防控措施,控制疫情的傳播、蔓延,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的穩定。
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原衛生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應急預案(第一版)》等法律法規制訂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以下情形:
Ⅰ級:本省範圍內2個州(市)及以上發現本地中東呼吸綜合徵感染病例的實驗室確診病例,並在人群出現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擴散。
Ⅱ級:本省範圍內發現輸入性確診病例5例以上;或本地發現中東呼吸綜合徵感染病例的實驗室確診病例,並出現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在人群擴散的趨勢。
Ⅲ級:本省範圍內發現中東呼吸綜合徵輸入性確診病例,且未出現本地感染病例。
Ⅳ級:本省範圍內發現疑似中東呼吸綜合徵感染病例疫情。
四、原則
堅持“政府領導、部門配合、依法規範、聯防聯控、科學應對、分級負責”的原則,針對疫情發展的不同態勢,強化風險評估,科學、統一地做好中東呼吸綜合徵輸入性疫情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
五、組織管理
(一)組織機構
1.成立聯合應對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協調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協調工作機制)。協調工作機制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牽頭下,與宣傳、公安、檢疫、交通、經貿、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加強信息溝通、密切配合,負責組織和協調全省疫情防範和應對準備工作。依法開展各項預防控制工作,及時掌握疫情動態,開展檢測技術交流合作,共同做好防範工作,防止疫情的發生和流行。
2.當省內發現中東呼吸綜合徵疑似病例,但尚無證據表明在人群中出現擴散趨勢時,根據專家組研判意見,報請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啟動協調工作機制,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疫情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
3.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本級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中東呼吸綜合徵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協調中東呼吸綜合徵防控工作。縣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由臨床、流行病學、實驗室檢驗、衛生監督、院內感染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防控技術專家組。
(二)部門職責
衛生計生部門制定預防和控制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開展疫情監測,及時掌握疫情動態;組建、培訓疫情應急處置隊伍和醫療急救隊伍;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實驗室檢測、患者醫療救治工作等應急處置工作。
宣傳、新聞部門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加強輿論監督,正面報導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預防控制工作;協助做好大眾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防治基本知識的宣傳。
民族宗教部門加強對我省赴沙特朝覲人員的組織、健康宣傳以及醫療保障工作,及時掌握和通報朝覲人員出入境以及人員健康和相關疫情信息。
出入境檢疫部門組織協調做好口岸出入境人員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收集和通報相關疫情信息。
公安部門協助做好中東呼吸綜合徵輸入疫情疫區現場封鎖;做好交通疏導,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依法查處製造、散布和傳播有關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不實信息。
商務、旅遊部門了解並通報我省在中東國家商貿、勞務和旅遊人員有關情況,根據疫情動態發布旅行健康提示和旅行限制建議。
經貿部門統一儲備各類應急物資,發生輸入疫情及時向疫區提供治療、預防、控制所需藥械及調運生活必需物資。
外事部門及時將我省因公出訪中東地區代表團名單及中東地區有關國家應省外事辦邀請訪青團名單通報衛生部門。
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加大各類涉及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防治藥械和廣告的監管力度,嚴厲查處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違法行為。
民航、鐵路、交通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交通衛生檢疫工作;協助做好中東呼吸綜合徵感染病例及其密切接觸者的追蹤、尋查工作;優先運送緊急救助物資和疫情處理人員。
六、病例診斷和疫情發布
(一)病例診斷
1.省內首例中東呼吸綜合徵感染病例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專家組診斷確認,此後發生的病例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組診斷確認。
2.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轄區內中東呼吸綜合徵疑似病例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派出專家組進行調查和會診,並向上級部門報告。
3.省級專家組根據病例的流行病學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查結果,按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病例診療方案(2012年第1版)》進行診斷或排除。
4.省疾病控制中心開展中東呼吸綜合徵病例實驗室檢測工作;各級疾控中心在具備條件情況下開展本轄區的實驗室檢測工作,需要覆核時送省疾控中心檢測。
5.省疾病控制中心檢測出的所有陽性標本全部送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覆核檢測。
(二)疫情公布與通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經上級部門授權後,負責向社會發布本省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信息。
七、應急處置
根據以下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一)本省尚未發現疑似或確診中東呼吸綜合徵病例疫情,採取以下措施:
1.密切關注國內外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動態,做好疫情預測預警,開展疫情風險評估。
2.做好疫情應對的各項技術及物資準備工作。
3.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常規疫情、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以及可疑中東呼吸綜合徵感染病例的篩查和監測工作。
4.開展中東呼吸綜合徵相關知識的健康教育,提高公眾防控知識水平。
(二)本地發現疑似中東呼吸綜合徵感染病例疫情(Ⅳ級),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應急回響,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追蹤和標本採集工作。
2.開展應急監測工作,發現中東呼吸綜合徵感染疑似病例的地區實行疫情日/零報告制度。
3.做好中東呼吸綜合徵感染疑似病例的隔離治療以及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
4.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疫點內人員居住和聚集場所的消毒處理工作。
5.醫療機構要做好病人接診、救治、醫院內感染控制等工作。
6.做好疫情調查處理等人員的個人防護。
7.12320衛生熱線24小時解答民眾有關中東呼吸綜合徵感染病例防治的諮詢、舉報和投訴。
(三)本省範圍內發現中東呼吸綜合徵輸入性確診病例疫情,且未出現本地感染病例(III級),採取以下措施:
1.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啟動聯合應對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協調工作應急回響。加強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應急監測,全省實行中東呼吸綜合徵感染病例日零報告制度。
2.按照中國疾控中心制定下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方案(試行)》迅速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按照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和處理原則,確定密切接觸者,並做好醫學觀察。
4.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疫點內人員居住和聚集場所的消毒處理等防控工作。
5.醫療機構要做好中東呼吸綜合徵確診病例的隔離、救治和醫院內感染控制工作,並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病例的主動搜尋、標本採集等工作。
6.加強疫情調查處理、醫療救治、實驗室檢測等醫務人員的個人防護。
7.及時向本地區有關部門和鄰近省(區)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8.提高公眾衛生意識和個人防護意識的健康教育,避免出現社會恐慌。
(四)本省範圍內發現輸入性確診病例5例以上;或本地發現中東呼吸綜合徵的實驗室確診病例,並出現在人群擴散的趨勢(II級),採取以下措施:
1.在省政府統一領導、組織下,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疫情防控工作。
2.結合疫情發展趨勢,加強學校、農村、建築工地、車站及公共場所等重點場所、重點地區、重點人群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
3.取消婚喪嫁娶宴請活動,禁止集市、廟會等群體性聚集活動。
4.學校落實師生、員工晨檢制度,加強防治知識宣傳,保持校舍良好通風,定期進行消毒。必要時經當地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 組同意,可採取停課措施。
5.影劇院、歌舞廳、網咖等娛樂場所要堅持嚴格消毒制度,必要時責令停業。
6.交通、鐵路、民航實行健康申報和檢疫制度,發現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觸者時,採取就近就地隔離觀察、治療。
7.相鄰地區要及時溝通信息,嚴密監測。
(五)本省範圍內2個市(州)及以上發現本地中東呼吸綜合徵實驗室確診病例,並出現疫情在人群擴散(I級),採取以下措施: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疫情流行情況,向當地政府提出建議實施疫區封鎖、交通檢疫、停產、停業、停課等措施。
(六)應急回響終止: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疫情防控情況進行分析論證,符合終止條件,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八、保障措施
(一)經費保障
各級部門要認真落實應對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處置所需經費預算,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保障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應急情況下能及時快速啟動應急回響。
(二)物資保障
在常態情況下,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合理安排衛生應急工作經費,做好各類應急物資和個人裝備儲備,包括防護用品、應急預防性藥物、抗病毒治療和對症治療藥品、消殺藥械、檢測試劑等物資。
發生疫情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疫情進展,及時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疫情研判和風險評估,負責制訂應急物資計畫;經貿等有關部門負責儲備;財政部門負責經費。
(三)技術人員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疾控機構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
省、市(州)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省級有關醫療機構應開展中東呼吸綜合徵冠狀病毒檢測工作,開展中東呼吸綜合徵冠狀病毒檢測工作的實驗室必須符合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配備專人負責,並選擇責任心強、技術水平高的專業技術人員承擔檢測工作。
九、預案管理
各有關部門和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預案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相關應急預案或方案。本預案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負責修訂、完善,由政府評審後更新發布。本預案由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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