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4年8月4日
  • 發布文號:青政辦[2014]131號
青海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運行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制定本預案。
1.3事故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事故等級的評估核定,由事發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分級評估指標見附屬檔案1。
1.4適用範圍
(Ⅰ級)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回響和處置由國務院組織開展。
本預案適用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應對工作,指導全省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1.5事故處置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3)科學評估,依法處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範措施,防患於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範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應急機制啟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由事發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達到Ⅱ級事故標準需省政府協調處置的,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啟動Ⅱ級回響的建議,經省政府批准後,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事故發生地政府應協助重大(Ⅱ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開展事故的調查及保障工作。較大(Ⅲ級)、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分別由市(州)、縣政府按本預案規程和要求,組織成立相應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地區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2指揮部設定
指揮部總指揮由省政府領導同志或由省政府領導同志指定的有關部門或單位的負責同志擔任,有關單位為成員。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主要包括宣傳、經信、教育、民宗、公安、監察、財政、環保、交通、農牧、商務、衛生計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旅遊、糧食、新聞辦和食安辦等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組織。
由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部門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2.3指揮部職責
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組織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審議批准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報告;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貫徹落實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檢查督促相關地區和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態蔓延擴大;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向省政府、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的工作情況;組織信息發布,必要時接受媒體專訪。指揮部辦公室建立發文、信息發布和督查等制度,確保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2.5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對事故發生地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指導,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具體職責見附屬檔案2)
2.6工作組設定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指揮部可下設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各工作組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並隨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1)事故調查組(簡稱前方工作組)
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牽頭,會同公安、監察、衛生計生及相關部門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儘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範意見;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廳負責,督促、指導涉案地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調查。根據實際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設定在事故發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
(2)危害控制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會同相關監管部門監督、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醫療救治組
由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結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情況,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衛生計生部門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4)檢測評估組
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牽頭,提出檢測方案和要求,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採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要及時報告指揮部辦公室。
(5)維護穩定組
由公安廳牽頭,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理,積極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6)新聞宣傳組
由省委宣傳部牽頭,會同省政府新聞辦、省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發揮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作用,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7)專家組
由省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回響的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如事故涉及較大範圍的經濟賠償問題,可單設民事賠償組,負責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做好相關善後工作。
2.7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以及各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在食品藥品監管和衛生計生部門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3應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有關監管部門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網路體系,包含食品安全監測、事故報告與通報、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預警等內容;建立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路,實現信息共享。
有關部門應當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及時收集。
3.2醫療保障
衛生計生部門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3.3人員及技術保障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機構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加強應急處置力量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回響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促進與省外交流和合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3.4物資與經費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應當得到保障;使用儲備物資後須及時補充;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應急資金。
3.5社會動員保障
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後,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3.6宣教培訓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專業人員、食品生產 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專業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範能力。
4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4.1監測預警
衛生計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需要,不斷提高現有監測機構的能力,制定和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建立覆蓋全省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體系。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應及時通報食品藥品和相關監管部門,依法及時採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報告
4.2.1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疾控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導信息;
(6)其它省、區通報的有關我省信息。
4.2.2報告主體和時限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2)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行業協會、村(社區)食品安全協管員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鄉(鎮)或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5)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當立即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經初步核實後,要繼續收集相關信息,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進一步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管部門通報。
(6)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啟動應急回響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向本級政府及上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直接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4.2.3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行業協會、村(社區)食品安全協管員、個人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基本情況。
有關監管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信息(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繫人員及聯繫方式)、已採取措施、事故簡要經過等內容,並隨時通報或者補報工作進展。
4.3事故評估
4.3.1有關監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是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級別和確定應採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範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後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5應急回響
5.1分級回響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回響。核定為Ⅰ級食品安全事故,報經國務院批准並宣布啟動Ⅰ級回響後,指揮部立即成立運行,組織開展應急處置。Ⅱ級和Ⅲ級事故分別由省級和市(州)級政府啟動相應級別回響,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進行處置。Ⅳ級事故發生後,事發地縣級政府立即組織先期處置,當發生9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時,啟動Ⅳ級回響進行處置。必要時上級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啟動食品安全事故Ⅰ級回響期間,事發地省級政府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市(州)、縣級政府全力開展應急處置,並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事故發生單位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開展先期處置,並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Ⅱ級、Ⅲ級和Ⅳ級應急回響由相應地方政府啟動並組織應急處置。必要時省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發地政府對事故進行應急處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5.2應急處置措施
Ⅱ級事故發生後,指揮部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以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衛生計生部門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衛生計生部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與檢測,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儘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3)農牧、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衛生計生部門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後,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牧和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並銷毀。檢驗後確認未被污染的應當予以解封。
(5)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並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
5.3檢測分析評估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危險因素及時進行檢測,專家組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事故調查和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傷病人員救治,現場、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與環境,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
5.4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直至回響終止。
5.4.1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並有蔓延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回響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省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回響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3)回響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並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回響的,應當及時終止回響: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並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5.4.2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式
Ⅱ級事故由指揮部組織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指揮部提出調整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應急回響級別調整後,事故相關地政府應當結合調整後級別採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回響終止條件時,指揮部提出終止回響的建議,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下級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事故回響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5.5信息發布
Ⅱ級事故信息發布由指揮部或其辦公室統一組織,採取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做好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
6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及運輸工具補償;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故受害者後續治療費用的及時支付以及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的及時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關善後處置工作等。
事發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後續治療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費用。
6.2獎懲
6.2.1獎勵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6.2.2責任追究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總結
食品安全事故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故的防範和處置建議,完成總結報告。
7附則
7.1預案管理與更新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與完善本預案。
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本部門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各部門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級應當與本預案一致。
7.2演習演練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並通過對演習演練的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7.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7.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2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青海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食品安全事故分級、回響標準
2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附屬檔案1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回響標準
事故分級
評估標準
應急回響
啟動級別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台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後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特別嚴重的;
(2)發現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後果,並有擴散趨勢的;
(3)國務院認定的其他Ⅰ級食品安全事故。
Ⅰ級回響
國家級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市(州),造成或經評估認為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出現10人以上死亡的;
(3)省級以上政府認定的其他Ⅱ級食品安全事故。
Ⅱ級回響
省(區、市)級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縣(市),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後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州(市)級以上政府認定的Ⅲ級食品安全事故。
Ⅲ級回響
市(州)級
(1)存在健康損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後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99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以上政府認定的其他Ⅳ級食品安全事故。
必要時啟動
Ⅳ級回響
縣(區、市)級
附屬檔案2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省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參加、支持指揮部辦公室工作,並監督、指導、協調事故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為指揮部辦公室提供技術支持和必要的辦公條件,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負責食品生產加工、流通、餐飲服務、進出口環節及國境口岸食品造成的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並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評估和報告;負責制定對外口徑並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農牧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及生豬屠宰環節的質量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並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相關檢測和風險評估,提出相關評估結論。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流行病學的事故調查;組織醫療救治、協調現場處置及有關技術調查,組織開展相關監測,分析監測數據;提供相關標準解釋;組織開展相關檢測和風險評估,提出相關評估結論。
商務部門負責協助流通、進出口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酒類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組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調配供應。
宣傳及廣電部門負責制訂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方案,指導事故調查處置部門及時發布權威信息,組織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加強對網際網路信息管理和網上輿論引導。
教育部門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集體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及組織應急處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建築工地食堂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及組織應急處理。
經信部門負責協助乳品、轉基因食品、酒類和食鹽等特定食品工業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協助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備、裝備及相關產品的保障供給。
公安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對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加強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監察部門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置工作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管,向有關部門通報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進出口情況;依法對該類食品採取扣留、實施退運或銷毀及移交相關部門處置的措施。
旅遊部門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涉及旅遊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理。
糧食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發生的糧食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糧食;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糧食,依法處理。
民族宗教部門負責因涉及“清真”標識、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青海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的問題的調查處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清真食品的監督檢查工作。
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涉及產品的違法廣告。
質監部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存在問題的調查處理,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交通部門協助提供事故應急處置中的道路、鐵路、水路運力保障。
各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實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同時有責任配合和協助其他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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