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青海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是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全面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不斷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6號)要求,結合青海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日期:2023年4月25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解讀,

發布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2023〕36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4月25日

檔案全文

青海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全面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不斷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議考核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突出重點、推動創新、獎懲分明、注重實效原則,強化責任落實,提升治理能力。
第三條 評議考核對象為各市州政府。
第四條  評議考核工作由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食藥安委)統一領導。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食藥安辦)受省食藥安委委託,會同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以下簡稱相關成員單位)實施。省食藥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市州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重點考核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能力建設、制度建設、隊伍建設、推動創新、重點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的工作部署、保障措施和推動落實情況。設定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根據年度重點工作安排動態調整,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評議考核年度。9月底前,省食藥安辦會同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年度重點工作安排,制定印發本年度評議考核方案,明確具體考核細則、評價指標和相應分值。
第七條  評議考核採取以下程式:
(一)日常考核。省食藥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部署及評議考核方案,採取資料審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市州政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形成日常考核結果;
(二)年中督促。省食藥安辦確定抽查地區,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實地督促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和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省食藥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各市州政府開展食品安全民眾滿意度測評,結合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等情況,形成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四)自查自評。各市州政府按照年度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並對考評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部門評議。省食藥安委各成員單位,按照年度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各市州政府進行評議,並形成書面結論報省食藥安辦;
(六)反饋確認。省食藥安辦綜合相關成員單位評價意見,形成初步評價意見向各市州政府進行覆核確認,各市州政府根據評價意見補正相應資料。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各市州政府補正資料,確認部門最終評議結果,形成書面意見報省食藥安辦;
(七)綜合評議。省食藥安辦綜合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狀況評價、部門評議結果等,會同相關成員單位進行綜合評議,重點對涉及加減分、降級及否決的情形進行確認,形成考核結果報省食藥安委;
(八)結果通報。考核結果經省食藥安委審定後,通報各市州政府,抄送相關成員單位。
省食藥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相關指標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  評議考核工作採取量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5分,即時性工作、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評議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考核得分排在前3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考核得分排在4名之後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一)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三)本行政區域記憶體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市州政府或其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被省委、省政府通報批評的;
(九)其他應下調等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議考核等級為D級: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市州政府或者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被黨中央、國務院通報批評的;
(六)其他應為D級的情形。
第九條 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年度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條  各市州政府要在評議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並明確完成時限,形成書面報告報送省食藥安委並抄送省食藥安辦。省食藥安辦根據職責,向相關成員單位通報各市州政府有關整改措施和時限。省食藥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應督促和指導各市州政府完成通報問題整改。
第十一條  評議考核結果抄送省委組織部、省考核辦,作為對各市州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幹部獎懲及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應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二條  各市州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藥安委予以通報表揚:
(一)考核結果為A級的;
(二)考核排名較上一年提升較大的;
(三)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新、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四)專項工作推動創新成效顯著,起到示範引領作用,形成示範經驗做法的;
(五)工作成效明顯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部委表揚、肯定的;
(六)其他應表揚的情形。
第十三條  省食藥安辦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對各市州政府創新性示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按照有關規定,在國家和省級食品安全專項支持及科研立項中給予適當傾斜。
第十四條  各市州政府有考核結果為D級或考核排名連續3年為最後1名的,由省食藥安委委託省食藥安辦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約談市州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必要時由省政府分管領導約談市州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被約談情況視情形抄報省紀委、省委組織部,作為幹部監督管理、考核評優的重要參考。
各市州政府有評議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或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省食藥安辦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約談市州政府食藥安辦主要負責同志。
第十五條  對在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降低評議考核等次等懲處;造成不良影響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各市州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食藥安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考核內容要點
青海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考核內容要點
有關說明:
1.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根據年度重點工作進行調整,由省食藥安辦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
2.即時性工作由省食藥安辦根據工作有無及難易程度情況確定具體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相關成員單位擬納入即時性工作考核事項的,報省食藥安辦統籌)。
3.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

解讀

現將《青海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青政辦〔2023〕36號,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屬地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同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由省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牽頭起草了我省《辦法》。在《辦法》起草過程中,一是注重全面對標。結合青海實際和考核工作需要,內容設定對標黨中央、國務院食品安全重大決策部署,緊扣省委、省政府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突出重點、靈活調整、全程跟進、閉環管理,進一步強化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二是注重操作可行。在考核程式上明確了八個工作環節,各環節明確了各地、相關部門職責定位和工作任務,突出公平公正、真實準確,考核評分級別設定明確了底線紅線,進一步強化了約束力度。三是注重創新推動。按照考核工作原則,明確激勵措施,支持創新、推廣工作經驗,鼓勵和推動各地創新、創優食品安全工作。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17條。
第一條,制定《辦法》的目的和依據。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條,明確了考核的導向和原則。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明確客觀公正、突出重點、推動創新、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考核原則。
第三至六條,明確了考核對象、組織主體及考核內容。
考核對象為:各市州政府。
考核工作的組織主體為:省食藥安委委託省食藥安辦會同相關部門實施。
考核的內容: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能力建設、制度建設、隊伍建設、推動創新、重點工作完成、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的工作部署、保障措施和推動落實情況,設定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根據年度重點工作安排動態調整。
第七條,規範了考核程式。考核工作採取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狀況評價、自查自評、部門評議、反饋確認、綜合評議、結果通報八個環節,省食藥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相關指標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第八至十一條,明確評議考核結果及結果運用。
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考核得分排在前3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考核得分排在4名之後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規定了C級的8種情形和D級的六種情形,明確底線紅線,落實“四個最嚴”。
同時,規定了考核結果通報和問題整改的時限要求,結果抄送省委組織部、省考核辦,確保考核工作閉環管理、運用到位。
第十二至十三條,明確通報表揚情形和鼓勵創新的激勵措施。
予以通報表揚的情形:考核結果為A級;考核排名較上一年提升較大;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新、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專項工作推動創新成效顯著,起到示範引領作用,形成示範經驗做法;工作成效明顯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部委表揚、肯定;其他應表揚的情形。
對創新性示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按照有關規定,在國家和省級食品安全專項支持及科研立項中給予適當傾斜的激勵措施。
第十四至十六條,明確考核工作的約談、追究責任情形。
被約談的情形:考核結果為D級或考核排名連續3年為最後1名。
三、考核要點
考核內容要點由食品安全基礎工作、年度重點工作、食品安全狀況、即時性工作、加分項和減分項組成,考核要點按照考核內容設定,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根據年度重點工作進行調整。即時性工作、加分項和減分項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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