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雲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是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全面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州、市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監督管理責任,不斷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食品安全監管能力,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發〔2019〕1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9〕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6號)和《中共雲南省委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雲發〔2020〕9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3年7月6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6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雲政辦規〔2023〕1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附屬檔案,

印發信息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雲政辦規〔2023〕1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雲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7月6日

辦法全文

雲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全面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州、市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監督管理責任,不斷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食品安全監管能力,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發〔2019〕1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9〕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6號)和《中共雲南省委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雲發〔2020〕9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效果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會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有關成員單位)實施考核工作。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對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對州、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食品安全年度重點工作、食品安全狀況等,同時設定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考核內容要點見附屬檔案1)。
對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組織領導、協同配合2個共性指標,以及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個性指標,同時設定加減分項(考核內容要點見附屬檔案2)。
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設定要科學合理,可操作、可評價、可區分,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每年7月31日前,省政府食品安全辦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制定並發布本年度考核細則。
第七條 考核採取以下程式:
(一)日常考核。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根據工作需要,採取資料審查、線上抽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州、市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形成日常考核結果並在評議考核信息系統中進行填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對日常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二)年中督促。根據工作需要,省政府食品安全辦確定抽查地區,會同有關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實地督促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對各州、市人民政府開展食品安全民眾滿意度測評、抽檢監測等,綜合有關情況形成州、市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四)年終自查。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即時性工作情況進行自評,並在評議考核信息系統中進行填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對自評和有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年終評審。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自評及日常掌握情況,對有關考核指標進行評審,形成對州、市人民政府的年終評審意見並在評議考核信息系統中進行評價。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對有關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自評及日常掌握情況,對有關考核指標進行評審,形成對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的年終評審意見並在評議考核信息系統中進行評價。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對有關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六)綜合評議。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匯總各州、市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結果、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年終評審意見,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匯總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共性和個性指標評審結果,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
(七)結果通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考核結果後,將考核結果通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州、市人民政府考核結果抄送有關成員單位。
第八條 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加分項不超過10分,即時性工作、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得分排在前6名的州、市人民政府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在6名以後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州、市人民政府為B級。
得分排在前12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為A級,得分排在第12名以後的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一)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三)本行政區域記憶體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照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未能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導致本行業領域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多次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九)其他應當下調等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D級:
(一)對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應當為D級的情形。
第九條 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者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1個月內,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限,並抄送省政府食品安全辦。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根據職責,向有關成員單位通報各州、市人民政府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限。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應當督促各州、市人民政府完成通報問題整改,對考核排名靠後的州、市人民政府加強指導。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對考核排名靠後的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加強指導。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問責。
第十二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
(一)考核結果為A級的;
(二)考核排名較上一年度提升較大的;
(三)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新、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時對各州、市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創新性示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
第十三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有考核結果為D級或者考核排名連續3年列最後3名情形的,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有關部門約談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省人民政府領導約談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主要(有關)負責人。
被約談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有關表彰、年度評獎等。
各州、市人民政府有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或者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約談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辦主要負責人。
第十四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5日印發的《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雲政辦發〔2016〕130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考核內容要點(州、市人民政府)
雲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考核內容要點(州、市人民政府)
附屬檔案2
考核內容要點(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
雲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考核內容要點(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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