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經陽江市人民政府同意,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2月13日印發陽江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江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3日
  • 發布單位: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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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省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工作要求,強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責任,不斷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6〕6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6〕121號)和《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陽府辦〔2016〕8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對象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藥品安全與高質量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食藥安委)統一領導。市食品藥品安全與高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藥安辦)受市食藥安委的委託,會同市食藥安委成員單位實施考核工作。
  市食藥安委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考核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兩個方面,重點圍繞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和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完成情況,從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方面進行評議考核。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體現,並根據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進行調整。
  第六條 考核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食藥安辦在每年12月底前,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並發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第七條 考核採取以下步驟:
  (一)平時檢查。由市食藥安辦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結合食品安全工作實際,適時組織開展平時檢查工作。平時檢查主要採取抽檢及明察暗訪等形式,直接到有關現場進行檢查,平時檢查情況納入年終考核評價結果。
  (二)自查評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年度工作總結報送市食藥安辦。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自評打分,於次年1月10日前將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報送市食藥安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三)部門評審。市食藥安委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自評報告中相關指標內容進行覆核評審,於次年1月20日前形成書面意見送市食藥安辦。各成員單位對相關指標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四)綜合評議。市食藥安辦根據各成員單位的評審意見、實地檢查情況,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作出綜合評議,形成考核報告,於次年1月底前經市食藥安委審核後,上報市政府審定。考核結果以市政府名義通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八條 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級。得分排在前2名的為A級,得分排在第3名及以後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年度內本行政區域被省有關部門督查發現問題較多,導致我市被省有關部門通報約談的。
  第九條 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與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一)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予以通報表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二)對下列情形進行約談:
  1. 對考核結果為C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食藥安委委託市食藥安辦會同相關部門約談該縣(市、區)政府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市政府領導同志約談該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該縣(市、區)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有關先進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2. 對連續兩年考核結果排名後兩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食藥安委委託市食藥安辦會同相關部門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負責人;若該縣(市、區)當年考核結果為C級,則不再重複約談。
  3. 對考核中發現有系統性風險或區域性風險的鎮(街道),由市食藥安辦或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約談該鎮(街道)政府主要負責人。
  責任約談情況納入地方政府工作評議、考核記錄。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形成整改報告報送市食藥安辦,就通報指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市食藥安辦匯總後及時報送市政府。
  第十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食藥安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陽江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的通知》(陽府辦函〔2016〕2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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