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辦法

《山東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辦法》是2023年6月13日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方案。

辦法內容
山東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按照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各市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不斷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6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議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三條 本辦法評議對象為各設區的市政府。
第四條 評議工作由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食藥安委)統一領導。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食藥安辦)受省食藥安委委託,會同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以下簡稱相關成員單位)實施評議工作。
省食藥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市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評議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狀況等,同時設定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評議內容要點見附屬檔案)。具體評議指標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設定要科學合理,可操作、可評價、可區分,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評議年度。每年7月底前,省食藥安辦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制定並發布本年度評議方案及其細則。
第七條 評議採取以下程式:
(一)日常評議。省食藥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評議方案及其細則,根據工作需要,採取資料審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市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形成日常評議結果。省食藥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日常評議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二)年中督促。省食藥安辦確定抽查的市,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實地督促上年度評議發現問題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省食藥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各市開展食品安全民眾滿意度測評、抽檢監測等,綜合相關情況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四)年終自查。各市按照評議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即時性工作情況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並報省食藥安辦,相關材料對口報送各評議責任部門。各市政府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年終評審。省食藥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評議方案及其細則,結合地方自評和日常掌握情況,對相關評議指標進行評審,形成年終評審意見。省食藥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相關評審意見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六)綜合評議。省食藥安辦匯總各市的日常評議結果、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年終評審意見,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評議結果報省食藥安委。
(七)結果通報。省食藥安委審定評議結果後,將評議結果通報各市政府,抄送各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藥安辦)和相關成員單位。
第八條 評議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5分,即時性工作、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評議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評議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得分排在前6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在6名(不含)以後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議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一)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三)本行政區域記憶體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市政府或其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中弄虛作假的;
(八)存在被撤銷食品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市、縣(市、區)稱號情形的;
(九)其他應當下調等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議等級為D級: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市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應當為D級的情形。
第九條 本評議年度評議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評議年度予以減分或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評議。
第十條 各市政府應當在評議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省食藥安委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並抄送省食藥安辦。
省食藥安辦根據職責,向相關成員單位通報各市政府有關整改措施與時限。省食藥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應當督促各市政府完成通報問題整改,對評議排名靠後的市加強指導。
第十一條 評議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各市政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二條 各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藥安委予以通報表揚:
(一)評議結果為A級的;
(二)評議排名較上一年度提升較大的;
(三)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新、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對評議結果A級的市以及名次較上年前移2位及以上的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激勵獎勵。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省食藥安辦及時對各市創新性示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並通報相關成員單位。
第十三條 對評議結果為D級或評議排名連續三年列最後2名情形的市政府,由省食藥安委委託省食藥安辦會同相關部門約談該市政府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省政府領導同志約談市政府主要負責人。
被約談的市政府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有關表彰、年度評獎等。
對評議結果為C級的或位次下降5位及以上的或上年度評議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情形的市政府,由省食藥安辦會同相關部門視情約談該市食藥安辦主要負責人。
第十四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各市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辦法。
第十六條 對直接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省食藥安委成員單位的評議,由省食藥安委委託省食藥安辦另行組織,重點評議食品安全工作履職、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藥安委制度執行等情況。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食藥安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