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辦法

山東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辦法分為六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food safety in the school cafeteria of Shandong Province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學校自查,第三章 監督檢查,第四章 督導檢查,第五章 結果運用,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保障學生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範圍內學校、托幼機構食堂和為學生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以下簡稱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以及監管部門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按照“地方屬地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學校具體管理”的要求,落實學校主體責任、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責任。
第四條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檢查方式,包括學校月度自查、監管部門季度檢查、飛行檢查、督導檢查。
季度檢查、飛行檢查、督導檢查,應當列入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明確監管頻次、重點和責任人,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月度自查要做好檢查記錄並留存。季度檢查、飛行檢查記錄一式兩份,督導檢查記錄一式三份,分別由學校和監管部門進行留存。
第六條 被檢查學校的負責人應當對季度檢查、飛行檢查、督導檢查結果進行確認,並在記錄上籤字;拒絕簽字的,應當在檢查記錄中註明。

第二章 學校自查

第七條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實行校長(園長,下同)負責制,校長應當定期組織召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專題會議,定期組織食堂食品安全檢查,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及時解決重大食品安全隱患問題,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校食堂月度自查制度。校長是月度自查的第一責任人。自查內容包括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管理、環境衛生、加工操作、原料貯存、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台賬記錄、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管理、相關公示項目等。
第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當填寫《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月度自查表》(見附屬檔案1)。
自查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整改,並作好記錄。
第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檔案,《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月度自查表》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查記錄應當歸檔管理,以備檢查。
自查情況應當在食堂餐廳醒目位置或學校網站公布。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四有兩責”,實施格線化監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明確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機構和監管人員,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名單在學校食堂醒目位置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季度檢查制度。每學期開學之初,開展全面檢查;二、四季度開展重點檢查;每年檢查不少於4次。季度檢查由承擔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的機構實施。
第十三條 季度檢查內容包括食品安全制度落實、人員管理、環境衛生、加工操作、原料貯存、索證索票、食品添加劑管理、清洗消毒及上次檢查問題整改、月度自查開展情況等。檢查人員應當填寫《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季度檢查表》(見附屬檔案2)。
第十四條 省、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管實際,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開展飛行檢查。飛行檢查應當填寫《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表》(見附屬檔案3),如需打分,可增加賦分欄。
第十五條 季度檢查、飛行檢查採用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報告、直奔現場的方式,飛行檢查應當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每年不得少於2次。
第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在入口網站公布季度檢查、飛行檢查情況,並於每年一月、七月匯總公布半年及全年檢查情況。

第四章 督導檢查

第十七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部門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開展督導檢查,督查重點包括下級部門的工作情況和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情況等,每年不少於1次。
第十八條 督查內容包括監管部門監管責任落實情況、學校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及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等,督查應當填寫《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督查表》(見附屬檔案4)。
第十九條 督查實行現場量化賦分方式,依據現場檢查情況和提供及留存的材料進行打分。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督查情況應當在入口網站、當地媒體進行公布。公布內容包括督查基本情況、監管責任落實情況、學校食堂管理情況以及檢查分數、扣分原因等。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季度檢查、飛行檢查結果應當及時納入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信用檔案記錄,適時調整學校食堂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檢查結果,可依法採取限期整改、約談負責人、社會公示和行政處罰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督查中發現監管部門不作為等情況,依法進行處理;發現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責令整改,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應當嚴格遵守檢查程式,檢查人員應當嚴守工作紀律和廉政紀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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