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貴陽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是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 發布機關: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7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1月29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市各直屬事業單位,市管企業:
《貴陽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29日

辦法全文

貴陽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監管責任,不斷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 》《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國辦發〔2016〕65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對象為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統一領導,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受市食安委委託,具體組織實施。
對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的考核工作由市食安辦會同市食安委成員單位實施考核工作。
市食安委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市食安委成員單位的考核,根據市直機關目標辦安排,由市食安辦會同市食安委有關成員單位實施考核。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對各區(市、縣)政府、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的考核主要從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兩方面,對食品安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體現,並根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重點進行調整。主要內容如下:
(一)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建設情況。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組織領導、經費保障、綜合協調機制運行、監管制度建設、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落實、聯合執法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設等情況。
(二)食品安全工作開展情況。主要包括食品安全黨政同責、“食品安全示範城市”創建、治理“餐桌污染”等工作任務落實情況,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等重點環節治理情況,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開展情況。
(三)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情況。主要包括基層監管隊伍建設、科技支撐能力建設、風險監測、監督抽檢、應急管理、事故處置、宣傳教育、社會共治、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開展情況。
(四)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和消費者滿意度調查情況。
(五)每年對下級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建立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情況。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情況。
第六條 對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的考核主要從對食品安全組織領導、部門監管責任落實、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食品安全宣傳教育、部門協作配合等方面進行評議考核,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細則中體現,並根據部門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重點進行調整。
(一)對承擔監管職能的市食安委成員單位考核的主要內容:
(1)領導重視情況。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門年度工作計畫、考核內容等情況。
(2)落實部門責任制情況。主要包括落實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加強日常監管,開展專項整治行動,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隱患排查、應急處置、信息管理、宣傳教育等情況。
(3)食品安全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包括市政府明確的部門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市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以及其它食品安全監管任務完成情況。
(4)部門協作配合情況。主要包括部門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市食安委、市食安辦布置工作情況;支持配合市食安辦協調監管職能交叉、職責不明或監管空白等問題,部門配合協作情況;開展聯合執法、信息通報、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等情況。
(5)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情況。及時收集、整理、分析、報送和規範發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6)其他需要考核的情況。
(二)對無直接監管職能的其他市食安委成員單位考核的主要內容:
(1)領導高度重視,明確工作職責,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相關工作。
(2)積極支持配合市食安委、市食安辦開展食品安全工作,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市食安委、市食安辦部署的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和其它食品安全任務情況。
(3)落實工作措施,制定支持食品產業發展和監管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支持、配合、協調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工作等情況。
(4)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加強統計和信息反饋工作,有效開展社會監督等情況。
(5)其他需要考核的情況。
第七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市食安辦在省食安辦發布當年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後一個月內,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並發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第八條 對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的考核採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一)實地檢查。每年年底前,市食安辦根據需要,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組成考核組,依據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當年食品安全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實地檢查或重點抽查,形成實地檢查報告。實地檢查可採取聽取匯報、核查資料、明察暗訪等形式。
(二)自查評分。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自評報告,並按年度考核方案確定的報送要求將自評報告和有關材料統一報送市食安辦。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三)部門評審。市食安辦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考核方案,結合實地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等情況,對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自評報告中涉及的相關指標內容進行考核評審,形成書面意見送市食安辦。各部門和單位對相關指標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四)綜合評議。市食安辦會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評審意見及實地檢查情況等進行匯總,得出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考核結果,並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作出綜合評議,形成考核報告,於次年2月底前報市食安委審定。考核結果由市食安委通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
第九條 對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的考核採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一)對市食安委成員單位考核由有關單位先開展自查自評,市食安辦再組織進行考核。考核主要採用核查報送資料和現場考核兩種方式。核查報送資料由被考評單位按照考評要求將有關資料收集匯總統一報市食安辦核查。現場考核主要採取聽匯報、查資料、訪重點等方式。
(二)對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考核由市食安辦形成考核結果和考核報告,報市食安委審定後,以適當方式通報。
第十條 對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的年度考核採取百分制計分方式,滿分100分。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級。得分排在前3名的為A級,得分排在第4名及以後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區(市、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對本年度食品安全考核掛末且年度考核分值低於90分的。
第十一條 對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的年度考核採取百分制計分方式,滿分100分。考核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年度考核總分≥90分者為A級,<90分且≥70分者為B級,<70分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C級:
(一)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未及時有效處置本監管環節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監管環節的系統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監管環節內發生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條 對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成員單位的考核結果交市委組織部和市目標績效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督辦督查局),作為年度綜合目標績效考核、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負責人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和違規違紀的問題線索移交相關部門核處。
考核結果為A級的區(市、縣)政府和市食安委成員單位,由市食安委予以通報表揚。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考核結果為C級的區(市、縣)政府和市食安委成員單位,市食安委委託市食安辦會同相關部門約談該區(市、縣)政府有關負責人或市食安委成員單位負責人,必要時由市政府領導同志約談該區(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考核結果為C級的區(市、縣)政府、市食安委成員單位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和市食安委成員單位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市食安委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並抄送市食安辦。
第十三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食安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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