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是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檔案,明確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2023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新修訂的《辦法》共1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8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6年8月17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字號:國辦發〔2016〕65號
制定歷程,政策內容,制定背景,組織實施,開展步驟,評定等級,辦法全文,修訂信息,

制定歷程

2016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國辦發〔2016〕65號檔案),明確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2023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2016年8月17日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政策內容

制定背景

出台《辦法》是為了更好地貫徹食品安全法,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嚴把從農田到餐桌的每閥拘灑駝一道防線,維護和促進全民健康。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給老百姓一個滿意的交代,是對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要求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完善食品安全責任制,把確保公共安全工作成效作為衡量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指標。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完善政績考核評價機制,對實績突出的要大力褒獎,對工作不力的要約談誡勉,對為官不為、懶政怠政的要公開曝光、堅決追究責任。去年10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提出了明確要求,第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要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指導協調和督查考核。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使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依法開展,巴諒熱有章可循,更好地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辦法》出台後,考核的規範性、權威性、導向性都將得到提高。《辦法》從考核目的、對象、組織、原則、內容、步驟、等次確定、結果運用、考核紀律等方面做出規定,明確考核對象為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考核內容包括食品安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責任落實情況。《辦法》體現了獎懲分明的原則,明確將考核作為對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從而充分發揮考核的作用,落實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

組織實施

根據《辦法》,考核工作由國務院食品灑想煉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受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實施考核工作。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碑拒制定並發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開展步驟

根據《辦法》規定,考核分為四個步驟。一是實地檢查。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根據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考核組,依據考核方案對各省(區、市)鞏潤拔辯人民政府當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實地檢查。二是自查評分。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三是部門評審。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自評報告中相關指標內容進行考核評審。四是綜合評議。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評審意見和實地檢查情況等進行匯總,可參考第三方機構作出的有關評價,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作出綜合評議,形成考核報告,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

評定等級

《辦法》規定,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級。得分排在前10名的為A級,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後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殼夜漿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三)省(區、市)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圖解: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辦法全文

食棵甩懂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不斷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稱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受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以下簡稱相關成員單位)實施考核工作。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狀況等,同時設定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考核內容要點見附屬檔案)。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設定要科學合理,可操作、可評價、可區分,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每年6月30日前,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制定並發布本年度考核細則。
第七條 考核採取以下程式:
(一)日常考核。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根據工作需要,採取資料審查、線上抽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形成日常考核結果並在評議考核信息系統中進行填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日常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二)年中督促。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確定抽查地區,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實地督促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開展食品安全民眾滿意度測評、抽檢監測等,綜合相關情況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四)年終自查。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即時性工作情況進行自評,並在評議考核信息系統中進行填報。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對自評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年終評審。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地方自評和日常掌握情況,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審,形成年終評審意見並在評議考核信息系統中進行評價。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相關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六)綜合評議。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匯總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的日常考核結果、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年終評審意見,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
(七)結果通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考核結果後,將考核結果通報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抄送相關成員單位。
第八條 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5分,即時性工作、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得分排在前10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在10名以後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一)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三)本行政區域記憶體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或其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應當下調等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D級: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應當為D級的情形。
第九條 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應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並抄送國務院食品安全辦。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根據職責,向相關成員單位通報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關整改措施與時限。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應當督促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完成通報問題整改,對考核排名靠後的省份加強指導。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二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
(一)考核結果為A級的;
(二)考核排名較上一年度提升較大的;
(三)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新、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時對地方創新性示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並通報相關成員單位。
第十三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考核結果為D級或考核排名連續三年列最後3名情形的,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會同相關部門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主要負責人。
被約談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有關表彰、年度評獎等。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或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會同相關部門視情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食品安全辦主要負責人。
第十四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考核內容要點
序號
考核內容
分值
考核要點
1
食品安全
基礎工作
100分
組織領導、制度機制建設、責任體系建設、能力建設、隊伍建設等。
2
食品安全
年度重點工作
標準實施、監督管理、風險管理、打擊違法犯罪、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產業發展、社會共治等。
3
食品安全
狀況
食品安全民眾滿意度、食品評價性抽檢合格率、農產品例行監測合格率等。
4
即時性工作
≤15分
年度中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新增重點專項工作(如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事件和開展重大專項整治等),以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部署的新增專項工作完成情況。
5
加分項
≤5分
在落實黨政同責(包括隊伍建設、投入保障等)、監管工作、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推進社會共治等方面形成創新性示範經驗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動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6
減分項
發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等。
  有關說明:
1.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根據年度重點工作進行調整,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
2.即時性工作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根據工作有無及難易程度情況確定具體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相關成員單位擬納入即時性工作考核事項,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統籌)。
3.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

修訂信息

2023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辦法》是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安全工作開展評議考核的重要制度性檔案,對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強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辦法》修訂堅持以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個最嚴”要求為根本遵循,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在全面總結近幾年評議考核工作實踐、充分聽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意見建議基礎上,細化考核內容、最佳化考核程式、調整評價要求、強化考核結果運用,進一步提升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的規範性和科學性。
新修訂的《辦法》共16條。《辦法》規定,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考核內容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年度重點工作、食品安全狀況、即時性工作、加分項、減分項等6個方面;考核程式分為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年終自查、年終評審、綜合評議、結果通報等7個步驟;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通報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辦法》明確,對考核結果為A級、考核排名較上一年度提升較大的,以及相關工作成效突出的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予以通報表揚;對地方創新性示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對考核排名靠後的省份加強指導;對考核結果為D級或考核排名連續三年列最後3名的,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約談主要負責人;對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或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的,視情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食品安全辦主要負責人;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評定等級

《辦法》規定,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級。得分排在前10名的為A級,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後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三)省(區、市)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圖解: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辦法全文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不斷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稱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受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以下簡稱相關成員單位)實施考核工作。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狀況等,同時設定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考核內容要點見附屬檔案)。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設定要科學合理,可操作、可評價、可區分,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每年6月30日前,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制定並發布本年度考核細則。
第七條 考核採取以下程式:
(一)日常考核。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根據工作需要,採取資料審查、線上抽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形成日常考核結果並在評議考核信息系統中進行填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日常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二)年中督促。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確定抽查地區,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實地督促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開展食品安全民眾滿意度測評、抽檢監測等,綜合相關情況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四)年終自查。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即時性工作情況進行自評,並在評議考核信息系統中進行填報。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對自評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年終評審。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地方自評和日常掌握情況,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審,形成年終評審意見並在評議考核信息系統中進行評價。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相關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六)綜合評議。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匯總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的日常考核結果、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年終評審意見,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
(七)結果通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考核結果後,將考核結果通報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抄送相關成員單位。
第八條 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5分,即時性工作、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得分排在前10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在10名以後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一)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三)本行政區域記憶體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或其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應當下調等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D級: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應當為D級的情形。
第九條 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應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並抄送國務院食品安全辦。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根據職責,向相關成員單位通報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關整改措施與時限。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應當督促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完成通報問題整改,對考核排名靠後的省份加強指導。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二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
(一)考核結果為A級的;
(二)考核排名較上一年度提升較大的;
(三)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新、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及時對地方創新性示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並通報相關成員單位。
第十三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考核結果為D級或考核排名連續三年列最後3名情形的,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會同相關部門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主要負責人。
被約談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有關表彰、年度評獎等。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或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會同相關部門視情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食品安全辦主要負責人。
第十四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考核內容要點
序號
考核內容
分值
考核要點
1
食品安全
基礎工作
100分
組織領導、制度機制建設、責任體系建設、能力建設、隊伍建設等。
2
食品安全
年度重點工作
標準實施、監督管理、風險管理、打擊違法犯罪、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產業發展、社會共治等。
3
食品安全
狀況
食品安全民眾滿意度、食品評價性抽檢合格率、農產品例行監測合格率等。
4
即時性工作
≤15分
年度中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新增重點專項工作(如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事件和開展重大專項整治等),以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部署的新增專項工作完成情況。
5
加分項
≤5分
在落實黨政同責(包括隊伍建設、投入保障等)、監管工作、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推進社會共治等方面形成創新性示範經驗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動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6
減分項
發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等。
  有關說明:
1.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根據年度重點工作進行調整,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
2.即時性工作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根據工作有無及難易程度情況確定具體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相關成員單位擬納入即時性工作考核事項,報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統籌)。
3.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

修訂信息

2023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辦法》是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安全工作開展評議考核的重要制度性檔案,對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強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辦法》修訂堅持以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個最嚴”要求為根本遵循,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在全面總結近幾年評議考核工作實踐、充分聽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意見建議基礎上,細化考核內容、最佳化考核程式、調整評價要求、強化考核結果運用,進一步提升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的規範性和科學性。
新修訂的《辦法》共16條。《辦法》規定,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考核內容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年度重點工作、食品安全狀況、即時性工作、加分項、減分項等6個方面;考核程式分為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年終自查、年終評審、綜合評議、結果通報等7個步驟;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通報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辦法》明確,對考核結果為A級、考核排名較上一年度提升較大的,以及相關工作成效突出的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予以通報表揚;對地方創新性示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對考核排名靠後的省份加強指導;對考核結果為D級或考核排名連續三年列最後3名的,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約談主要負責人;對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或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的,視情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食品安全辦主要負責人;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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