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 外文名:Panzhihua City Food Safety Work Evaluation and Assessment Measures
  • 範圍:考核規定
攀枝花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6〕6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16〕105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議考核工作堅持權責一致、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獎懲分明原則,突出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
第三條 評議考核對象為各縣(區)政府和市級食品安全有關部門。
第四條 評議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受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牽頭組織實施評議考核。
第五條 對縣(區)政府評議考核主要從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兩個方面,重點考核食品安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信息發布、應急處置、保障水平等責任落實情況,並根據需要對縣(區)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第三方評價。
對市級食品安全有關部門的評議考核,根據承擔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分類別進行。評議考核內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監督管理、信息發布、應急處置、協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實情況。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評議考核年度。
評議考核基準分為100分。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省級年度評議考核方案,結合全市年度工作重點,制定評議考核方案,確定評議考核指標和分值,報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同意後發布。
第七條 對縣(區)政府評議考核採取以下步驟:
(一)縣(區)自查。各縣(區)政府按照評議考核方案,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查評分,形成自評報告,附相關證明材料,於次年1月8日前報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縣(區)政府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部門審核。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按照評議考核方案,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各縣(區)自評報告中相關指標內容進行覆核和評審,於次年1月10日前形成書面覆核評審意見。各部門對相關指標覆核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三)實地檢查。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議考核工作需要,會同相關部門組成檢查組,採取聽取匯報、核查資料、明察暗訪等方式,實地檢查縣(區)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開展情況,並現場核查縣(區)自評材料,形成實地檢查報告。
(四)綜合評議。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依據各部門覆核評審意見、實地檢查報告、第三方評價報告,進行綜合評議,形成評議考核報告,於次年1月20日前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考核結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通報各縣(區)政府。
第八條 對縣(區)人民政府的評議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級。評議考核得分排名前2位的為A級,得分排名第3位及以後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議考核等級為C級: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各縣(區)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條 對市級食品安全有關部門的評議考核採取以下步驟:
(一)部門自查。市級食品安全有關部門按照評議考核方案,對本部門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查評分,形成自評報告,附相關證明材料,於次年1月8日前報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部門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綜合評議。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各部門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進行覆核,形成評議考核報告,於次年1月20日前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評議考核結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通報各部門。
第十條 評議考核結果與年度綜合目標考核掛鈎,評議考核得分折算計入縣(區)政府、市級食品安全有關部門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得分。折算計分辦法按本市目標績效管理規定執行。
評議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縣(區)政府、市級食品安全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依法依規按相關程式辦理。
對評議考核結果為A級的縣(區)政府,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評議考核結果為C級的縣(區)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約談該縣(區)政府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市政府領導同志約談該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被約談縣(區)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先評優、授予榮譽稱號等。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食品安全有關部門應在評議考核結果通報後1個月內,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並明確整改時限。
第十一條 對在食品安全評議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各縣(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本縣(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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