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2006年11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6〕103號印發《山東省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該《辦法》共1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魯政辦發〔2006〕103號
  • 印發時間:2006年11月23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食品安全責重臭欠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6〕10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煮船轎笑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辦法

山東省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評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刪拳愉全工作,有效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動食品安全工作深入開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04〕23號檔案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04〕117號)以及《2006年全省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魯政辦發〔2006〕55號)的有關要求,制訂連講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考核。
第三條 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負責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進行考核。
第四條 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範、求真務實、以考促管”的原則,堅持綜合評價與責任目標考核相結合,宣傳與教育督導相結合,責任落實與責任追究相結合,定期考核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
第五條 對各市政府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情況:政府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政務督查考核的情況,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建立及運行情況,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經費保障情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和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等情況。
(二)農村食品安全監管求潤朵工作情況: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的辦法和措施,農村食品安全流通網、監管責任網和民眾監督網建設等情況。
(三)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況:食品安全信息網路建設情況,各部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傳遞、報送、發布等情況。
(四)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情況。
(五)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試點情況,本地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體系和應急反應能力建設情況。
(六)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情況慨習肯凳。(七)指標完成情況。
第六條 對直接監管部門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加強組織領導,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門年度工作計畫和考核內容,制定並落實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情況。
(二)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加強日常監管,有效落實監管措施,深入實施食品放心工程,認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等情況。
(三)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按照《山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魯政辦字〔2006〕70號)要求積極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四)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及時收集、整理、分析、傳遞、報送和規範發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認真做好食品安全宣傳工作情況。
(五)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有效遏制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情況。
(六)省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管任務完成情況。
(七)事故控制指標完成情況。
第七條 對非直接監管部門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加強組織領導,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門年度工作計畫和考核內容情況。
(二)落實工作措施,制定支持食品產業發展和監管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積極支持、配合、協調、督導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工作,認真完成省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務情況。
(三)事故控制指標完成情況。
第八條 對各市政府考核分為自查和現場考核兩個階段,現場考核主要採取聽、查、看、訪等方式。
(一)聽匯報。全面了解被考核市食品安全工作開展和各項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情況。
(二)查資料。查閱被考核市政府及其監管部門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規章制度、工催譽少作檔案、規劃方案、計畫總結、監管記錄及其他檔案材料。
(三)看企業。隨機抽查部分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場),食品生產加工、流通、餐飲企業,畜禽屠宰場,農(集)貿市場,集體食堂等單位進行實地檢查。
(四)訪重點。對城鄉結合部、農(集)貿市場、食品攤點、小作坊等食品安全問題比較突出的重點區域和環節進行暗查暗訪,全面了解當地食品安全狀況及監管措施落實情況。
第九條 對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考核,以各部門自查為主,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進行現場考核。
第十條 各市政府和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要按照本辦法要求,於每年12月底前向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報告,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同時提交本年度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關檔案資料。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在各市、各部門自查的基礎上,於次年1月20日前,組織省食品藥品監管、農業、衛生、工商、質監等部門組成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小組對各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進行現場考核。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年度考核總分≥90分者為優秀,≥80分者為良好,≥70分者為合格,<70分者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各市政府和各成員單位的年度考核分數確定被考核市和單位的考核等級,並於次年2月15日前形成全省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考核報告,報省政府。
第十三條 對年度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結果為不及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有關市政府和省直部門要在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發現的弄虛作假、越權瀆職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情況,制定對下一級政府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全省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實施細則》由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五)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有效遏制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情況。
(六)省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管任務完成情況。
(七)事故控制指標完成情況。
第七條 對非直接監管部門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加強組織領導,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門年度工作計畫和考核內容情況。
(二)落實工作措施,制定支持食品產業發展和監管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積極支持、配合、協調、督導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工作,認真完成省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務情況。
(三)事故控制指標完成情況。
第八條 對各市政府考核分為自查和現場考核兩個階段,現場考核主要採取聽、查、看、訪等方式。
(一)聽匯報。全面了解被考核市食品安全工作開展和各項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情況。
(二)查資料。查閱被考核市政府及其監管部門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規章制度、工作檔案、規劃方案、計畫總結、監管記錄及其他檔案材料。
(三)看企業。隨機抽查部分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場),食品生產加工、流通、餐飲企業,畜禽屠宰場,農(集)貿市場,集體食堂等單位進行實地檢查。
(四)訪重點。對城鄉結合部、農(集)貿市場、食品攤點、小作坊等食品安全問題比較突出的重點區域和環節進行暗查暗訪,全面了解當地食品安全狀況及監管措施落實情況。
第九條 對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考核,以各部門自查為主,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進行現場考核。
第十條 各市政府和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要按照本辦法要求,於每年12月底前向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報告,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同時提交本年度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關檔案資料。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在各市、各部門自查的基礎上,於次年1月20日前,組織省食品藥品監管、農業、衛生、工商、質監等部門組成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小組對各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進行現場考核。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年度考核總分≥90分者為優秀,≥80分者為良好,≥70分者為合格,<70分者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各市政府和各成員單位的年度考核分數確定被考核市和單位的考核等級,並於次年2月15日前形成全省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考核報告,報省政府。
第十三條 對年度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結果為不及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有關市政府和省直部門要在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發現的弄虛作假、越權瀆職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情況,制定對下一級政府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全省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實施細則》由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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