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發布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於印發《山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規定》的通知
魯食藥監發〔2017〕64號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現將修訂後的《山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4日
規定全文
山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省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工作,提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水平和效能,增加社會監督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5〕228號)、《關於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國食藥監食〔2012〕5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餐飲質量安全提升工程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7〕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山東省境內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納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範圍。
第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主管全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各市、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工作。
第四條 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工作堅持科學監管、依法行政、全面覆蓋、量化評級、動態監管、公開透明、鼓勵進步的原則。
第二章 量化等級和評定標準
第五條 量化等級分為動態等級和年度等級。動態等級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狀況每次檢查評定結果的評價;年度等級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狀況過去12個月期間檢查評定結果的綜合評價。
第六條 依照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狀況,動態等級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級,分別用大笑、微笑和平臉三種卡通形象表示;年度等級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級,分別用A、B、C三個字母表示。
第七條 動態等級評定內容主要包括許可管理、人員管理、場所環境、設施設備、採購貯存、加工製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和檢驗運輸等。
第八條 動態等級依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動態等級評定檢查表》(見附屬檔案1)確定。動態等級評分≥90分,為優秀;90分>動態等級評分≥75分,為良好;75>動態等級評分≥60分,為一般。評定分數在60分以下的,或者2項以上(含2項)關鍵項(其中關鍵項1、2有一項)不符合要求的,不評定動態等級。
第九條 年度等級依照過去12個月期間動態等級平均分確定。年度平均分≥90分,為優秀;90分>年度平均分≥75分,為良好;75>年度平均分≥60分,為一般。
第三章 評定程式
第十條 對新辦《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在證書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不給予動態等級評定,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本次檢查動態等級”標識處貼上“待評定”字樣。滿3個月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依照標準進行首次動態等級評定,並於1個月內完成。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動態等級評定檢查表》,檢查現場情況,核查相關材料,填寫檢查表,並由檢查人員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現場檢查、監督抽檢、食物中毒、投訴舉報及查處情況等信息綜合評定,確定動態等級。
第十三條 動態等級評定為較低等級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在等級評定2個月後向屬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申請等級調整,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按照複查結果重新確定等級。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12個月以上的動態等級評分及食品安全綜合情況確定年度等級。動態等級評定未滿12個月的不予評定年度等級。
第四章 等級公示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檢查評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後的15個工作日內,公布其等級評定結果,同時在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和入口網站進行動態等級公示。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定的模板和格式製作公示牌。公示牌名稱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參見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規格為寬42厘米×高60厘米或者寬60厘米×高90厘米,背景顏色為藍色。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未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允許,不得摘下或者遮蓋。拒絕懸掛或者張貼、遮蓋公示牌的,或者故意違反分級管理制度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實施重點監管,並在新聞媒體或者入口網站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動態等級和年度等級評定結果在其入口網站及時公布。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量化等級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確定檢查頻次的依據。
第二十條 學校食堂的監督檢查按照《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魯食藥監發〔2015〕42號)執行。量化等級為B、C的,可適當增加檢查頻次。
第二十一條 學校食堂以外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按照年度等級和動態等級確定檢查評定頻次。動態等級為優秀的,下次檢查評定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動態等級為良好的,下次檢查評定間隔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動態等級為一般的,下次檢查評定間隔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對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但尚未參加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評定的,檢查間隔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動態等級評定過程中,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警告以上行政處罰的,收回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同時實施重點監管,2個月後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評定動態等級。
第二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連續2次以上食品監督抽檢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以及不按照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要求整改的,實施重點監管,滿6個月後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評定動態等級。
第二十四條 對監督量化分級評定分數在60分以下或者關鍵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本次檢查動態等級”標識處貼上“整改中”字樣。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變更、延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影響其動態等級和年度等級;《食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註銷的,應當同時取消其量化評級資格。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優先推薦年度等級為A級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重大活動保障。
第六章 工作監督
第二十七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評定人員應當經過省或者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並考試合格。每次動態等級檢查,應當由2名以上檢查人員具體承擔。
第二十八條 等級評定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廉政工作紀律,不得要求評級單位報銷任何費用或者接受評級單位的錢物;不得利用評議職權和工作上的便利為個人或者親友謀私利、辦私事;不得弄虛作假,故意隱瞞評級單位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二十九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工作,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並及時處理民眾舉報。
第三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其下級部門實施量化分級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定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糾正,給予通報批評,並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取消量化分級評定資格的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