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是為依法查處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於2016年7月13日發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 發布機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日期:2016年7月13日
  • 實施日期:2016年10月1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政策全文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查處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區域網路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第四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網路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路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六條 鼓勵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可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章 網路食品安全義務
第八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省級和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位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
第九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路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第十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並在網路平台上公開。
第十一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第十三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
第十四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設定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一)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第十六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範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路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通過網路銷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第十七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籤或者標識不一致;
(二)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註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
(三)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通過第三方平台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餐飲服務提供者還應當同時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第十九條 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公示相關信息外,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准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准文號,並連結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路交易。
第二十條 網路交易的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第三章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機構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而沒有取得許可的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實際生產經營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因網路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也可以由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二十二條 兩個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網路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處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因網路食品安全違法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當事人網路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網路交易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從事網路食品交易行為的相關情況;
(四)查閱、複製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契約、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調取網路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路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註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繫方式,並留存相關票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路購買樣品包裝等進行查驗,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並採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手段記錄拆封過程。
第二十六條 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停止生產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聯繫方式不詳的,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協助通知。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無法聯繫的,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食品交易平台服務。
第二十七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
(二)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
(三)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
(四)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
責任約談不影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理,責任約談情況及後續處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實整改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不能保障網路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材料及信息進行審查登記、如實記錄並更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設定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嚴重違法行為未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生下列嚴重後果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業,並將相關情況移送通信主管部門處理: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
(二)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引發其他的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或者入網食品生產者超過許可的類別範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從事食品經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禁止性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路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3萬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採取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託不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從事貯存、配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為依法查處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頒布了《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於2016年10月1日施行。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經濟的迅猛發展,網路食品安全與人民民眾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來越成為食品安全監管關注的焦點。一是參與網路食品經營的主體越來越多。同一個主體,同時開展線下和線上交易的現象越來越普遍,趨勢越來越明顯。二是網路食品經營法律關係相對複雜,涉及信息發布、第三方平台、線上線下結算、第三方配送等,民事法律關係更加複雜。三是網路食品經營監管難度更大。由於網路食品經營的虛擬性和跨地域特點,對行政管轄、案件調查、證據固定、處罰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帶來很大挑戰。針對上述趨勢,制訂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管理辦法,非常必要。據此,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順應網路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該《辦法》。《辦法》包括五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網路食品安全義務、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二、《辦法》的調整範圍有哪些?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區域網路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三、《辦法》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規定了哪些主要義務?
一是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義務。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範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從事食品經營。二是網路食品經營過程中相關義務。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1.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籤或者標識不一致;2.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註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3.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等。三是公示相關信息。通過第三方平台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提供者還應當同時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入網交易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准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准文號,並連結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四是明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路交易。五是明確網路食品經營過程中的貯存、運輸要求。網路交易的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四、《辦法》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規定了哪些義務?
一是備案義務。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二是滿足相應的技術條件要求。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三是建立食品安全相關制度。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四是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材料審查登記。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等信息進行登記。五是建檔義務。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六是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
五、《辦法》對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是怎樣劃分的?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六、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的管轄原則是什麼?
《辦法》明確規定,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機構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而沒有取得許可的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實際生產經營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因網路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也可以由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行使下列職責:
(一)進入當事人網路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網路交易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從事網路食品交易行為的相關情況;
(四)查閱、複製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契約、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調取網路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如何進行網路食品抽樣檢驗?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路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註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繫方式,並留存相關票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路購買樣品包裝等進行查驗,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並採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手段記錄拆封過程。
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停止生產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聯繫方式不詳的,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協助通知。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無法聯繫的,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食品交易平台服務。
九、《辦法》規定了哪些需要進行責任約談的情形?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
(二)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
(三)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
(四)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

解讀二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規範網路食品交易行為,保證網路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畢井泉局長簽署第27號令《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於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具體內容包括:
一是強化平台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義務。《辦法》明確了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保障網路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記錄保存交易信息等義務。規定了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記審查等制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檢查經營行為、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嚴重違法行為時停止提供平台服務等義務。
二是細化嚴重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辦法》明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三是明確違法行為的管轄。《辦法》規定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因網路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也可以由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消費者因網路食品安全違法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四是強化調查處理職責。《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進入當事人網路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製當事人的交易數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調取網路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五是細化抽樣程式。《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路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註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繫方式,並留存相關票據。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六是明確了責任約談的情形。《辦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等情形。
七是強化了法律責任。《辦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責令平台停業,並將相關情況移交通信主管部門處理。《辦法》還細化了“嚴重後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等。《辦法》還明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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