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依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和《山東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結合山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實際,制定本實施規範。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依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和《山東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結合山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實際,制定本實施規範。
第二條 本實施規範適用於山東省轄區內,有合法、固定經營場所,符合通過即時加工製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餐飲食品、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特徵,暫不能滿足《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要求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簡稱小飯店)。
第三條 申請小飯店餐飲服務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應全部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場所選址要求
經營場所地勢乾燥,有電力供應,能提供符合標準的飲用水和清洗用水,無明顯影響食品安全的污染源。
(二)經營場所要求
經營場所合法、固定,布局合理,能避免食品在存放、加工製作過程中產生交叉污染。
對於申請人不能提交經營場所合法有效產權證明的,申請人可憑村、居委會以上具有房產管理許可權的單位或部門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使用證明材料申請。
(三)食品加工處理區要求
1.地面平整、無裂縫、易於清洗、防滑,並有排水系統。
2.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3.牆壁平滑、無積垢,有高度達到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製成的牆裙。
4.門、窗裝配嚴密,有易於拆洗且不生鏽的防蠅紗網。
5.屋頂和頂棚應光潔、無積垢,不易吸水。
(四)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要求
配備符合要求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設備,或者有可靠方式提供充足、潔淨的餐飲具。
(五)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設備、工具、用具和容器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有足夠的數量和明顯的區分標識,避免存放、清洗、加工和使用過程中交叉污染。加工製作場所應採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方應配置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排氣裝置,過濾器便於清洗和更換。
(六)從業人員要求
應接受食品安全基本法律法規知識和相關操作規範培訓以及健康查體,並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健康證明和培訓合格證明。
(七)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食品加工處理區設廢棄物容器。廢棄物容器能夠密閉,並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標識。
(八)食品安全制度要求
1.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管理制度;
2.食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台賬記錄製度;
3.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4.餐飲工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5.加工製作場所環境及設施設備衛生管理制度;
6.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四條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遵循簡易、便民、快捷原則,依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山東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申請許可需要提供的材料作出具體要求。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小飯店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後,應參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法定時限內依法進行審核,並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六條 小飯店《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類別、備註、許可證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內容,並應在《餐飲服務許可證》備註欄標註“小飯店”字樣。
第七條 小飯店《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臨時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其《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6個月。
第八條 依據本實施規範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小飯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監管,督促其規範經營。
第九條 小飯店《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包括經營場所、經營品種、經營主體)、延續、註銷、補發等,依照《山東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具有餐飲服務業態特徵,但餐飲業態分類不清晰,餐飲服務提供者提出許可申請的,經所在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認,現場核查符合本實施規範第三條要求的,可準予餐飲服務許可。
第十一條 按照本實施規範通過審查,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實施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鼓勵小飯店實施廚房亮化管理。
第十二條 經營場所建築面積大於15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申請餐飲服務許可。
第十三條 本實施規範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