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2005年12月2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05〕180號印發《山東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05〕18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5年12月29日
  • 施行時間:2005年12月29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魯政發〔2005〕18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山東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辦法

山東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嚴肅追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保障人民民眾飲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食品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國有、國有控股的食品生產、經營、餐飲企業負責人,違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據本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依據本辦法追究相關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時,職責界定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等相關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時,應當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式辦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處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領導職責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規定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實施有效救援的;
(三)未按規定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時查處的;
(四)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的。
第六條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部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處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發證條件或程式,發放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證書(執照)或認證證書的;
(三)未按規定查辦民眾舉報或有關部門移交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
(四)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職責的;
(五)未按規定調查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的;
(七)未按規定報送和發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造成危害後果的。
第七條 國有、國有控股的食品生產、經營和餐飲企業未履行食品安全責任或履行食品安全責任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業務主管人員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處分。
第八條 單位食堂等非營利性餐飲服務組織未履行食品安全責任或履行食品安全責任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處分。
第九條 其他違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造成危害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處分。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工作中,認為應當追究有關政府、部門、單位和企業人員行政責任時,應當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向其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或上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責任追究書面建議。接到責任追究建議的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或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情節(後果)嚴重是指:
(一)造成Ⅱ級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縣以上人民政府認定有嚴重失職行為的。
本辦法中所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按《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共分Ⅰ、Ⅱ、Ⅲ、Ⅳ級。
第十三條 保健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的行政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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