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問責辦法

甘肅省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問責辦法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強化食品安全責任意識,促進各級各部門認真履職、依法行政、提高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甘肅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問責辦法
  • 時間:2014年
  • 實質:規定
  • 地區:甘肅省
檔案印發,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問責情形,第三章 責任劃分及追究,第四章 附 則,

檔案印發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問責辦法(試行)》的通知
甘政辦發〔2014〕1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甘肅省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問責辦法(試行)》已經2014年1月26日省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1月29日
甘肅省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問責辦法(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強化食品安全責任意識,促進各級各部門認真履職、依法行政、提高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甘肅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政府和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部門,及其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由各級行政監察機關和有關任免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行為。舉報內容經查屬實且符合問責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問責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權責一致、責任與過錯程度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問責:
(一)未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和綜合協調體制、工作機制以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措施的;未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未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體系的;未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議的;
(二)食品安全監管經費、檢驗檢測經費及監管人員不能滿足食品安全監管需要,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未建立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確定本級農業、食品藥品監管、質監、工商、公安、衛生、環保、民族事務委員會等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較大損失的;
(五)瞞報、謊報、緩報、漏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阻礙、干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和查處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一)未依法實施食品安全有關行政許可的;
(二)未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和檢驗檢疫的;
(三)未按照規定許可權報告和發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
(四)未依法查處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的;
(五)未按照職責和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
(六)未公布舉報、投訴聯繫方式;受理食品安全舉報、投訴後不及時依法查處的;接到不屬於本單位本部門職責範圍的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未按照要求及時書面通知並移交有處置權的部門處理的;
(七)在監督管理中發現的食品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依據職責分工應由其他監管部門處理,未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的;未及時將監管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線索向所在地公安機關通報的;未及時移送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的;對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未及時查處或查處不力的;
(八)瞞報、謊報、緩報、漏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九)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委員會決定事項明確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
第八條 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造成不良後果或社會影響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問責。

第三章 責任劃分及追究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食品安全負責人,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對本地、本部門食品安全工作分別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直接從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規定確定責任人並區分責任:
(一)徇私枉法、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式的,由直接承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直接分管領導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二)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是由主管人員批准的,由批准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三)由於承辦人員隱瞞事實、偽造證據等故意行為,導致作出錯誤決定的,由承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四)領導不採納承辦人員正確意見,作出錯誤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領導承擔直接責任;
(五)應當經過合議、審核、審批而未經合議、審核、審批作出行政行為的,由具體作出行政行為的人員承擔直接責任,主管人員承擔領導責任;
(六)經集體研究、討論作出的決定,由參與集體討論的人員共同承擔責任,其中職務最高的領導承擔主要領導責任,但持反對意見的除外;
(七)承辦人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被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八)承辦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應當被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九)兩人以上共同作出的行為應當被追究責任的,按職責分工和所起作用大小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監管責任追究實行倒推機制。從隱患或事故產生的環節追根溯源,相應追究食用農產品、食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相關監管部門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的問責方式和問責程式按照《甘肅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81號)實施,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損害和影響決定問責的方式。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問責實施過程中,所屬單位或當事人不主動配合,阻撓干擾問責的從重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黨紀政紀的,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涉及的食品安全用語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相關解釋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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