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為加強甘肅省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管理,預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發生,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9月23日印發《甘肅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共8章43條,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者: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 檔案號:甘食安辦發〔2015〕26號
  • 發布時間:2015年09月23日
  • 成文時間:2015年9月18日
通知,正文,

通知

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甘肅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甘食安辦發〔2015〕26號
各市、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現將《甘肅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9月18日

正文


  
甘肅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甘肅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管理,預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發生,保障廣大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含城鄉結合部)居民因婚喪嫁娶等事宜,在家庭或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一次就餐人數在50人以上(含50人),主要由流動廚師或舉辦者自行加工烹飪的集體聚餐活動。
凡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舉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堅持地方政府負總責、屬地監管部門各負其責、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工作原則,實行報告登記與現場指導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鼓勵和支持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管理水平較高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建設專業化主食廚房和流動餐車等,從事農村集體聚餐服務活動。
鼓勵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積極參加甘肅省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報告與登記
第五條農村集體聚餐實行雙報告制度。由舉辦者和承辦者實行雙報告,原則上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報告,自行舉辦的集體聚餐活動由舉辦者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承辦者和幫廚者基本情況、聚餐時間、地點、人數和主要原料來源、聚餐菜譜和是否為清真聚餐等。
第六條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負責農村集體聚餐的登記管理工作。村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接到報告或獲得信息後,應認真做好登記工作,填寫《甘肅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報告登記表》(見附屬檔案1),發放《甘肅省舉辦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見附屬檔案2),與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簽訂《甘肅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見附屬檔案3),並及時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
第七條農村集體聚餐按規模大小實行分類指導。就餐人數在200人以下(含200人)的聚餐活動,由本村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進行現場指導;就餐人數在200人以上(不含200人)、500人以下(含500人)的,由所在地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派監督員進行現場指導;就餐人數500人以上(不含500人)的,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監督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八條監督指導人員負責實施現場檢查指導。接到報告後應對聚餐活動所用食品原料的採購、貯存、加工以及廚師健康狀況、環境衛生、加工設施等進行現場檢查,填寫《甘肅省農村集體聚餐現場檢查指導意見書》(見附屬檔案4),對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發現聚餐加工場所衛生條件較差或設施設備不能滿足食品安全需要的,應督促指導整改。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的,禁止或限制舉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
(一)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禁止舉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
(二)申報地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
(三)申報地鄰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舉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
第三章流動廚師要求
第十條實行流動廚師登記制度。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負責對轄區內的流動廚師進行登記,填寫《甘肅省流動廚師登記表》(見附屬檔案5),建立流動廚師檔案,並將清真流動廚師管理信息報縣級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實行流動廚師健康體檢和教育培訓管理制度。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派出機構負責監督指導流動廚師按要求參加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健康體檢和教育培訓合格的流動廚師發放健康體檢和教育培訓合格證(以下簡稱“健康證”),流動廚師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流動廚師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並換髮健康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辦農村集體聚餐。
第十三條 流動廚師應定期參加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原則上每年不少於1次。
第十四條流動廚師和幫廚人員基本衛生要求:
(一)有發熱、腹瀉症狀或患有化膿性、滲出性皮膚病、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幫廚;
(二)操作時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髮不外露,不留長指甲、不塗指甲油,不佩戴飾物;
(三)操作過程中應保持手部清潔,手部受到污染後應及時清洗;
(四)不得有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流動廚師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承擔主體責任,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履行聚餐活動報告義務,對採購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查驗收,對幫廚人員的健康體檢及身體狀況進行審查核實,對加工環境和設施設備進行現場勘驗,對食品貯存和加工操作進行規範管理,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留樣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四章環境與設施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應提供符合要求的聚餐加工和就餐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附近無開放式廁所、化糞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場(站)等污染源。
第十七條聚餐活動舉辦場所應事先進行環境清掃,消除老鼠、蟑螂、蚊蠅及其孳生條件,保持環境清潔。
加工場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劃分相對獨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烹調、備餐、貯存區域等。
第十八條 宴席廚房應符合衛生及安全要求,配備必要的照明、通風和冷凍冷藏、清洗水池等設施。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飲具清洗消毒需要臨時搭建的簡易棚,應選擇地勢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設圍護,並設防蠅、防塵、防鼠等設施。
第十九條 用於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當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區分開使用,用後洗淨,保持清潔。
第二十條採取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動,使用的餐飲具必須按規定洗淨、消毒、保潔。工用具消毒應儘可能使用高溫消毒方式。
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食品要求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無法滿足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動,原則上應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飲具或一次性餐飲具。
承辦廚師自備餐飲具在存放、運輸過程中應使用專用的密閉保潔櫃,餐飲具保潔設施定期清洗,保持潔淨。
第二十二條 集體聚餐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五章採購與貯存
第二十三條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應從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市場採購符合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的食品,並索取有效購貨憑證。
第二十四條 禁止採購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以及無檢疫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
(四)超過保質期食品或者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五)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六)使用後可能產生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如發芽的土豆、野蘑菇、鮮黃花菜、四季豆類等;
(七)清真聚餐所需食材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份;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使用自產食品的,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條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加工烹調食品,禁止使用亞硝酸鹽加工食品。
第二十六條食品應分類存放於清潔、乾燥的室內場所,需冷藏條件下保存的食品應當及時冷藏。
貯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場所、設施應保持清潔,實行分類、分架、隔牆、離地存放,貯存食品的場所嚴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六章加工與留樣
第二十七條承辦廚師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二十八條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淨,蔬菜、肉類、水產品應分類清洗。
第二十九條熱食類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應及時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熱食類食品必須再次充分加熱後方可食用。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十條農村集體聚餐自辦宴席不得提供冷食類食品和生食類食品。
第三十一條聚餐的食品應在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的監督指導下按品種留樣。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容器內,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00克,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
使用非統一供應居民生活用水的,應對用水進行留樣。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此辦法制定轄區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健全完善農村集體聚餐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強化目標責任考核,確保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
第三十三條鄉(鎮、街道)政府負責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鄉(鎮、街道)政府要將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納入當地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大力支持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做好農村集體聚餐管理工作;每村應至少確定一名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具體承擔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登記報告和指導工作;統籌解決協管員或信息員的工作報酬;建立健全農村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工作機制和表彰激勵機制。
第三十四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具體承擔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登記管理、業務指導、教育培訓等工作,並負責對轄區協管員或信息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培訓,建立協管員或信息員及流動廚師管理檔案,做好應急處置各項工作。
第三十五條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舉辦聚餐活動,保證食品安全,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承擔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承接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餐飲服務單位應依法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履行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十六條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監督指導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及時報告聚餐活動。對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職責的舉辦者和承辦者,採取適當方式在當地予以通報或依法予以處置,並取消舉辦者流動廚師資格,禁止其承擔農村集體聚餐活動。
第三十七條實行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聚餐人員出現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狀,舉辦者或承辦者應及時將患者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就診,並迅速報告所在村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由協管員或信息員向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報告。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趕赴現場開展調查、採取措施,並及時向鄉(鎮、街道)政府和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八條鄉(鎮、街道)政府和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後,應按照《甘肅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全力做好應急回響和調查處置工作。
第三十九條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對不按規定辦理申報手續舉辦農村集體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舉辦者和流動廚師,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對接到農村集體聚餐申報後不履行登記、報告、指導和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職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協管員或信息員,由鄉(鎮、街道)政府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
對不履行管理職責和監督指導職責,造成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鄉(鎮、街道)政府相關責任人和食品安全監督人員,依照《甘肅省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問責辦法(試行)》追究有關責任;
對舉辦者和流動廚師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的目標責任考核範圍。
第四十一條農村集體聚餐活動報告登記和現場指導一律免費。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解釋。
附屬檔案:1.甘肅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報告登記表.doc
2.甘肅省舉辦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doc
3.甘肅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doc
4.甘肅省農村集體聚餐現場檢查指導意見書.doc
5.甘肅省流動廚師登記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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