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高新區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預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 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環境與設施要求,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章食品的採購和貯存要求,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章加工過程的食品安全要求,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五章廚師要求,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第六章申報和管理,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 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 三十二條,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第一章總則

第 一條

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預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含城鄉結合部)居民因婚嫁、喪葬、壽辰、升學、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各種集體性聚餐活動。

第三條

舉辦聚餐的單位或個人承擔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村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協助落實管理責任。

第五條

社區管理局負責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綜合管理,指導協調村(居)民委員會和村醫療衛生機構,參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環境與設施要求

第六條

農村集體聚餐舉辦人應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聚餐加工、就餐場所,選用有健康證明和經過食品安全培訓的廚師承辦宴席。

第七條

加工及就餐場所應遠離糞坑、豬圈、垃圾堆場、有毒有害企業等污染源。

第八條

加工場所應合理布局,按流程劃分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貯存及粗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備菜、烹調等區域。

第九條

用於加工的場所應預先進行環境清掃,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孳生條件。

第十條

操作間應設於固定用房內,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排污及存放廢棄物的設施,有冷凍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潔設施等。

第十一條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臨時搭建的簡易棚,應選擇地面平坦、硬化的地方,四周設圍護設施。

第十二條

用於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當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區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淨,保持清潔。

第十三條

承辦廚師自備餐具在存放、運輸過程中應使用專用的密封保潔櫃箱,餐具保潔設施及時清洗,保持潔淨。

第十四條

宴席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章食品的採購和貯存要求

第十五條

承辦廚師應對舉辦人採購食品提出指導性意見,承辦廚師或舉辦人禁止採購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酸敗、霉變、污穢不潔、混有異物和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無檢疫合格證明的肉類和無檢驗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
(三)食品標籤標註內容不全,或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
(四)未取得許可證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

第十六條

食品應分類存放於清潔、乾燥的室內場所,需冷藏冷凍條件下保存的食品應當及時冷藏或冷凍。

第四章加工過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承辦廚師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八條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淨,蔬菜、肉類、水產品應使用流動水進行分類沖洗。

第十九條

需加熱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於70℃,加工後的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

第二十條

烹飪後至食用前需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於60℃或低於10℃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熱食品應當冷卻後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製品必須再次充分加熱後方可食用。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肉製品冷盤。

第二十二條

對超過100人以上宴席供餐食物應進行冷藏留樣48小時,留樣量每種100克以上。

第二十三條

餐用具使用前必須洗淨,並按要求消毒,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食品用產品衛生要求和標準。

第五章廚師要求

第二十四條

從事集體聚餐工作的廚師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從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具有高新區戶籍的集體聚餐廚師應經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後,方可承辦農村集體聚餐。

第二十六

廚師個人衛生要求。
(一)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持健康證上崗;
(二)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套用流動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行為;
(五)不得在加工場所內吸菸。

第六章申報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申報備案管理。農村集體聚餐宴席由舉辦者或承辦廚師提前24小時向本村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報告,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認真做好登記,給予現場指導並及時向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報告內容包括舉辦人、承辦廚師基本情況,舉辦事由、時間、地點、人數和人員來源、場地衛生條件、菜餚清單等。

第二十九條

對申報的農村集體聚餐宴席按季節和規模,實行分類指導。
就餐人數300人(含300人)以下的聚餐活動,由本村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進行現場指導,由食品藥品協管員與舉辦者或承辦廚師簽訂食品安全責任落實文書。
就餐人數300人以上的,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派人進行現場指導,與舉辦者或承辦廚師簽訂食品安全責任落實文書。

第 三十條

申報地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群體性聚餐;申報地鄰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舉辦群體性聚餐;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 (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禁止舉辦或承辦家庭宴席。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聚餐引發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的,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做好調查、報告、處理和控制工作;宴席舉辦者、村(居)委會、當地醫療單位等要採取應急救治措施,保護好現場,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第 三十二條

實行農村集體聚餐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規定辦理申報手續而舉辦農村集體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舉辦者和承辦廚師,由食品藥品監 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對接到農村集體聚餐申報後不履行登記、報告、指導和簽訂食品安全責任落實文書職責的協管員,進行批評教育或解除聘任;對違反規定,造 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高新區農村集體聚餐申報備案表、高新區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由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有效期2年,自2014年9月1日起實施,2016年8月31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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