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龍海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管理,預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發生,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含城鄉結合部)居民因婚喪嫁娶、生子建房、喬遷祝壽、子女升學等事宜,在家庭或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一次就餐人數在100人(含100人)以上,主要由流動廚師或舉辦者自行加工烹飪的非經營性集體聚餐活動。
第三條農村集體聚餐的管理堅持地方政府負總責、部門指導和行業誠信自律相結合的工作原則,實行報備登記與現場指導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堅持屬地化管理原則,納入對鄉(鎮)場、村(社區)的目標管理,並列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和重要指標。各鄉鎮人民政府、農林場負責組織實施轄區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登記報告、食品安全技術指導服務、農村流動廚師管理工作。市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業務指導和教育培訓工作,落實管理責任。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督促醫療機構做好農村集體聚餐食品中毒者的醫療救治和中毒信息的報告工作,會同市場監督等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加強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的監測。
第五條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依法對集體聚餐的人員健康、原料採購、環境設施、衛生條件、餐具洗消、加工操作、儲存留樣等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六條村級行政組織應督促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及時報告聚餐活動。要選好配好村級食品安全協管員,真正發揮協管作用;要加大宣傳,為農村聚餐管理營造良好氛圍。
鼓勵大型餐飲服務單位直接為農村集體聚餐活動提供服務,或與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聯合經營農村集體聚餐。
第二章報告與登記
第七條農村集體聚餐實行報告備案制度。由承辦者或舉辦者(對自行舉辦,無承辦者的由舉辦者報告)原則上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舉辦人、承辦者基本情況、聚餐時間、地點、人數和人員來源、場地條件、菜譜等。
第八條村食品安全協管員接到報告或獲得信息後,應認真做好登記工作,填寫《農村集體聚餐活動報告登記表》(見附屬檔案1),與聚餐舉辦者及承辦廚師簽訂《農村集體聚餐活動承諾書》(見附屬檔案2),並及時報告所在地食安辦和市場監督管理所。
第九條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農村集體聚餐的登記管理工作。申報地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群體性聚餐;申報地鄰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舉辦群體性聚餐。
第十條農村集體聚餐按規模大小實行分類指導。就餐人數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動,由本村食品安全協管員進行現場指導;就餐人數在200人以上的、500人以下的由所在鄉(鎮)場食安辦和市場監管所視情況決定是否派監督員參與現場指導;就餐人數500人(含500人)以上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指派監督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十一條現場指導人員應提前一天對聚餐活動所用食品原料的採購、儲存、加工以及廚師健康狀況、環境衛生、加工設施等進行現場檢查,填寫《農村集體聚餐備案登記表》(見附屬檔案3)對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發現聚餐加工場所衛生條件較差或設施設備不能滿足食品安全需要的,應督促指導整改;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禁止舉辦集體聚餐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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