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保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嚴肅追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保障人民民眾飲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食品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含下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據本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依據本辦法追究相關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時,職責界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縣人民政府等相關規定。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時,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和相關規定處理程式辦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實行問責,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處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領導職責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規定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實施有效救援的;
(三)未按規定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及時查處的;
(四)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的。
第六條縣直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部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實行問責,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處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發證條件或程式,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證書(執照)或認證證書的;
(三)未按規定查辦民眾舉報或有關部門移交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
(四)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職責的;
(五)未按規定調查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的;
(七)未按規定報送和發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造成危害後果的。
第七條其它違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或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相關規定並造成危害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實行問責,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處分。
第八條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工作中,認為應當追究鄉鎮(街道)、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行政責任時,會同縣監察局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責任追究書面建議。縣人民政府將及時啟動問責辦法,追究有關鄉鎮(街道)、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中所稱情節(後果)嚴重是指:
(一)造成Ⅱ級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有嚴重失職行為的。
本辦法中所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按《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共分Ⅰ、Ⅱ、Ⅲ、Ⅳ級。
第十條保健食品監督管理的行政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