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株洲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黨委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強化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組織領導和屬地監管責任,落實市直有關部門食品監管責任,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湘政辦發〔2017〕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評議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公開透明、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簡稱“市食藥安委”)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評議考核。
第四條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在省、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並根據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的統一安排,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市食藥安委辦”)具體組織實施。評議考核採取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市食藥安委辦每年根據本辦法和省、市食品安全工作安排,明確年度食品安全評議考核內容與標準。評議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兩個方面。對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評議考核的內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能力建設、監督管理、信息發布、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工作部署、機制運行、經費保障和措施落實情況,並根據需要對各地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第三方評價。對成員單位的評議考核,根據承擔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分類別進行,內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監督管理、信息發布、應急處置、協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實情況。
第六條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排在全省前40名的縣市區、排在全市前10名的成員單位為A級(先進單位),得分在70分(含70分)-89分的其他縣市區和成員單位為B級(合格單位),得分在60分(含60分)-69分的縣市區和成員單位為C級(基本合格單位)。
得分在60分以下的縣市區和成員單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考核等級為D級(不合格單位):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或其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成員單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或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七條 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納入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成員單位的年度績效考核,考核得分以市食藥安委考評得分為基數,按市委、市政府對縣市區人民政府與市直部門績效考核食品安全指標權重進行折算。
第八條 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縣市區人民政府、成員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評價、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依法依規按相關程式辦理。
對考核結果為A級(先進單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成員單位由市食藥安委予以通報表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
對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後5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由市食藥安委配合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約談該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市政府領導約談該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被約談單位的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對考核結果為D級(不合格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成員單位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20個工作日內,向市食藥安委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市食藥安委辦匯總後及時報送市人民政府。
第九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的通知》(株政辦發〔2015〕30號)同時廢止。各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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