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經安徽省政府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1年10月25日印發安徽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25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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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強化各地、各有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責任,不斷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對象為各設區市(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食安委)成員單位。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省食安委統一領導。
對各市人民政府考核,由省食安委委託省食安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食安辦)會同省食安委成員單位組織實施。省食安委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省食安委成員單位考核,由省食安委委託省食安辦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設加減分項,加分累計不超過5分,減分累計不設上限。
第六條 對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通過年中評價、督查檢查、滿意度測評和年終書面考核等方式進行,主要從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兩個方面,對落實食品安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責任、行業管理責任和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具體考核指標、內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體現。
第七條 對省食安委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通過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落實情況考核、日常工作情況考核、成員單位互評、各市食安辦評價等方式進行,對食品安全工作職責履行情況、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省食安委有關制度執行情況等進行評議考核,具體考核指標、內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體現。
第八條 對各市人民政府的考核採取以下程式:
(一)制定考核方案及細則。省食安辦根據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在每年6月底前,組織相關單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明確年中評價細則、督查檢查細則以及年終書面考核細則。
(二)年中評價。每年7月,省食安辦組織省食安委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年中評價細則,結合平時工作成效,對各市人民政府階段性工作成效進行評分。年中評價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權重為20%。
(三)督查檢查。每年8月至10月,省食安辦會同省食安委有關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組成督查檢查組,依據督查檢查細則對各市人民政府當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檢查,檢查結束後形成督查檢查報告及評分。督查檢查可採取聽取匯報、核查資料、實地抽查、明察暗訪等方式。督查檢查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權重為15%。
(四)滿意度測評。省食安辦每年組織對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民眾滿意度進行測評,測評結果作為改進和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參考。滿意度測評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權重為5%。
(五)報送書面考核材料。各市人民政府按照年終書面考核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梳理總結,並於次年1月15日前通過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系統報送書面考核材料。各市人民政府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六)年終書面考核。省食安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年終書面考核細則,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各市人民政府報送的書面考核材料進行評審,並於次年1月底前通過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系統完成年終書面考核評分。省食安委有關成員單位對書面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年終書面考核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權重為60%。
(七)綜合評分。省食安辦對相關單位的年中評價、督查檢查、滿意度測評及年終書面考核等評分情況進行整理匯總,按照考核辦法折算後,形成各市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最終得分。
(八)結果評定。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級,得分排在前6名的為A級,得分排在第7名及以後的為B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1.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2.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3.市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4.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5.對我省在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被評為C級負主要責任的。
省食安辦根據考核情況提出考核結果建議,於次年3月底前報省食安委審定。
第九條 對省食安委成員單位的考核採取以下程式:
(一)制定考核方案及細則。省食安辦根據省食安委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及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在每年9月底前,組織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二)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考核材料。省食安委成員單位於次年1月底前,按照食品安全工作職責履行情況、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省食安委有關制度執行情況等進行自查,形成書面年度工作報告報省食安辦,並通過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系統報送考核材料。省食安辦視情每年選取部分成員單位在省食安委全體會議上進行述職。
(三)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落實情況考核。省食安辦組織省食安辦副主任單位或省食安委其他成員單位,通過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系統分組對成員單位考核材料進行評分。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權重為50%。
(四)日常工作情況考核。省食安辦根據各成員單位執行省食安委有關制度情況,對各成員單位日常工作情況進行評分。日常工作情況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權重為30%。
(五)成員單位互評。省食安委成員單位就推動年度工作落實和協同配合情況相互進行評分。成員單位互評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權重為10%。
(六)各市食安辦評價。省食安辦將各成員單位工作報告印發各市食安辦,各市食安辦對省食安委成員單位推動年度工作落實、指導和服務基層情況進行評分。各市食安辦評價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權重為10%。
(七)綜合評分。省食安辦對各成員單位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落實情況考核、日常工作情況考核、成員單位互評、各市食安辦評價等評分情況進行整理匯總,按照考核辦法折算後,形成省食安委成員單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最終得分。
(八)結果評定。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級。得分排在前50%(含50%)的為A級,得分排在50%以後的為B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1.本系統內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配合相關單位組織協調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2.本系統內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3.本系統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4.對我省在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被評為C級負主要責任的。
省食安辦根據考核情況提出考核結果建議報省食安委審定。
第十條 考核結果作為對有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一條 省食安委將考核結果通報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成員單位。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成員單位和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
對考核結果為C級的市人民政府,由省食安委負責同志約談該市食安委主要負責同志;對考核結果連續三年排名在全省後三名的市人民政府,由省食安辦會同相關單位開展提醒談話。對考核結果為C級的省食安委成員單位,由省食安委負責同志約談該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被約談的市及省食安委成員單位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各市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省食安委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並抄送省食安辦。省食安辦視情對整改情況進行覆核,覆核中發現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根據實際情況,在下一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二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各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食安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17〕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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