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
皖政〔2012〕11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問題,關係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社會和諧穩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皖政〔2011〕10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強化食品安全責任
(一)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縣級以上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食品安全監管行政首長負責制。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納入政府及部門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發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在政府及部門評先評優時實行一票否決。各地要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在人力、財力及物力上給予傾斜。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職能分工尚不清晰的食品安全監管領域,各級政府要及時協調並明確具體監管部門。
責任單位:各級人民政府。
(二)進一步明確監管部門責任。縣級以上農業、林業、商務、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及糧食、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認真履行各自監管職責。
關於食品攤販的監管。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食品流動攤販的管理,積極創造條件引攤入市。對持證經營的食品攤販,由發證機關實施監管;對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經營的食品攤販,由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監管。
關於食品儲存與運輸環節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對劃定的臨時經營場所內銷售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攤販的監管。農業(漁業、畜牧獸醫)、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對本地鮮活農產品和食用林產品生產企業內部的儲存、運輸環節的質量安全的監管。質監、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負責對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企業(含配餐企業)內部的食品儲存、運輸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管。糧食部門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管,對執行糧食儲存、運輸環節的技術規範進行監督。
對非專業從事食品儲存與運輸的企業在食品儲存、運輸環節食品的監管,按照“誰委託誰負責,依委託主體確定相應監管部門”的原則執行。
關於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日常衛生監管,依法查處不符合衛生規範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索證的監督管理,並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餐飲具的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各級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和工商部門要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及時通報相關信息,形成監管合力。
責任單位:農業、林業、商務、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糧食、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三)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措施,確保食品安全。督促食品企業健全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監督食品企業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出廠檢驗、索證驗票、購銷台賬記錄、問題食品召回及下架退市等各項管理制度。強化食品產業鏈全過程的質量安全控制,加強產銷對接,提高食品儲存、運輸、流通等環節的質量安全控制能力。通過約談、誡勉、集中培訓等措施,督促企業負責人落實食品安全措施,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責任單位:各級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農業、林業、商務、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糧食、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四)實行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對行政機關和依法受行政機關委託履行監管職責的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徽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情況,應當作為當年行政機關及其個人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並作為其業績評定、獎懲的依據。
責任單位:衛生、監察、農業、林業、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糧食、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二、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五)加強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能力建設。縣級以上政府要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設在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承擔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確保有機構理事,有專人辦事。縣級以上政府要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綜合協調作用,釐清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之間職責分工,強化部門聯動協調,形成監管合力。
責任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衛生(食安辦)等部門。
(六)推進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政府統籌、部門分工負責的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包保責任制,強化轄區格線化管理,形成分區劃片、包乾負責的食品安全基層監管工作網路。農業、商務、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密切溝通,加強協作,積極探索建立多部門綜合執法工作機制。
落實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四員”制度。在每個鄉鎮(街道)確定食品安全管理員和食品安全宣傳員各1名,分別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公共衛生人員兼任;每個行政村(居委會)確定食品安全協管員和信息員各1名,分別由村民委員會(社居委)負責人或成員、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醫務人員擔任。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結合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實施,按照規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報告和協助調查工作。
責任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食安辦)、農業、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
(七)提高食品安全應急管理能力。各級政府、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儘快制定和完善本地區、本部門的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嚴格落實日常防控、輿情監測、隱患排查、緊急處置、事故調查、信息發布等措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應急指揮決策系統、事故報告系統、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強化應急物資儲備,提高應急檢驗技術水平。加強應急隊伍建設,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應急演練,構建以食品安全監管隊伍為基本力量的應急隊伍體系。
責任單位:各級人民政府,衛生(食安辦)、農業、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八)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預警。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結合我省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現狀和風險監測需求,統一制定年度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繼續擴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覆蓋面,將監測點及食源性疾病的監測哨點醫院覆蓋到全省所有市、縣。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預警機制,科學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時發布消費預警。要充分發揮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作用,強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對食品安全監管的技術支撐作用。
責任單位:衛生(食安辦)、農業、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九)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和“黑名單”制度。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監管職責,建立動態反映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信息檔案並及時公布,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食品安全誠信分類監管,全面發揮食品安全誠信體系的規範、引導、督促作用。建立誠信守法企業激勵機制,在項目核准、技術改造、資金政策等方面,對誠信企業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安排。加強對有不良信用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建立失信懲戒制度,增強企業道德約束。充分發揮食品行業協會作用,提高行業自律水平。
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單”制度。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運用監管手段,根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記錄,將其列入“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或者網路向社會予以公布,並實施重點監管。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企業經認真整改,在重點監管期內(至少為1年)未發生違法行為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將其從“黑名單”中解除。對再次列入“黑名單”或在“黑名單”期內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從重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其企業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相關行業。
責任單位:衛生(食安辦)、經濟和信息化、農業、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糧食、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三、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
(十)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加大食品安全各環節日常監管力度,嚴格市場準入,嚴把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關。提高監督檢查覆蓋率,加大監督檢測頻次,逐步做到對被監管對象年度監督檢查全覆蓋。綜合運用執法抽檢、市場巡查、突擊暗訪等手段,加大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城鄉結合部、中國小校園及周邊等重點區域和場所的整治力度。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按季度匯總日常監督、檢驗檢測等信息,並於下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報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食安辦)。各級政府要對本轄區內食品安全總體狀況進行年度分析並逐級上報。
責任單位:各級人民政府,衛生(食安辦)、農業、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十一)依法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加大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情節嚴重適用刑法相關規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對重點企業、食品企業外租廠房倉庫、養殖場(點)的日常監管,堅決取締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廠”、“黑作坊”和“黑窩點”,嚴密防範和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地溝油”、“瘦肉精”等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保持全省食品安全監管的高壓態勢,切實解決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食品安全問題。
責任單位:公安、衛生(食安辦)、農業、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十二)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依法查處食品違法行為過程中,對涉嫌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及時將案件全部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並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人民檢察院(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併抄送),同時將案情通報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食安辦)。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積極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嚴禁罰過放行、以罰代刑。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偽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動,鼓勵支持建立專門的食品安全案件偵辦隊伍。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現監管對象有重大犯罪嫌疑並可能逃逸或轉移證據的,可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應予以配合。公安機關在案件查處中需要技術鑑定,應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鑑定、檢驗機構辦理。鑑定、檢驗機構要嚴格執行鑑定、檢驗的相關規定,鑑定、檢驗出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及食品中含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質的,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為案件偵辦提供依據和支持。涉及的鑑定、檢驗經費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承擔。
責任單位:公安、財政、農業、商務、衛生(食安辦)、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鹽業等部門。
(十三)進一步落實有獎舉報制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安徽省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皖政辦〔2012〕20號,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落實好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各地要結合轄區實際,參照《辦法》制定相應的舉報獎勵辦法,督促轄區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要讓公眾了解獎勵辦法的具體內容、舉報程式和獎勵措施等,充分激發公眾舉報違法線索的積極性。衛生(食安辦)和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互相支持、積極配合,確保舉報投訴受理、案件查處、獎勵審定、獎金髮放和管理等工作規範有序。要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對泄露舉報人信息或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責任單位:各級人民政府,衛生(食安辦)、財政、農業、商務、工商、公安、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糧食、出入境檢驗檢疫、鹽業等部門。
四、加強食品安全工作保障
(十四)加大財政保障力度。各級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將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經費及行政管理、風險監測、監督抽檢、科普宣教等各項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要切實加強食品安全項目和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責任單位:各級人民政府,財政等部門。
(十五)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為一線執法人員配備先進適用的現場快速檢測設備,提高現場監管效率和水平。整合執法資源,建立統一協調、相互協作的食品安全聯合執法長效機制。強化執法人員培訓考核,規範執法程式,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執法隊伍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積極探索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資源整合試點工作,在對現有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能力評估的基礎上,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逐步建立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結果互認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制。
責任單位:各級人民政府,衛生(食安辦)、編制、財政、法制、農業、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十六)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根據國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設規劃的統一部署,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標準統一、信息共享、互聯互通的省、市、縣三級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由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食安辦)組織建設。優先開展食品安全監測檢驗、監管執法、法規標準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設。加強食品質量安全溯源管理,推動建立資質證明、檢驗報告等電子查詢系統,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體系。
責任單位:衛生(食安辦)、農業、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五、加強食品安全宣傳培訓
(十七)加大宣傳力度。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綱要(2011—2015年)》,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宣教工作機制。通過社會科普、新聞宣傳和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識,不斷提升公眾食品安全基本知識知曉率,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深入推進“食品安全宣傳周”、“食品安全江淮行”等宣傳活動,積極開展食品安全進社區、進農村、進校園、進企業。大力宣傳食品安全生產經營誠信守法的正面典型,及時曝光食品安全的違法案件,發揮新聞媒體輿論監督作用,努力營造人人關心、人人維護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圍。
責任單位:衛生(食安辦)、宣傳、科協、農業、商務、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和單位。
(十八)加強培訓工作。加強對各級政府相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業務骨幹的食品安全定期輪訓工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對食品從業人員,尤其是食品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嚴格進行定期培訓,做到先培訓後上崗。積極推行食品企業及從業人員質量安全承諾制,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質量安全控制措施,引導和促進食品企業及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經營,將質量安全制度貫穿於食品生產經營所有環節,讓人民民眾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
責任單位:衛生(食安辦)、經濟和信息化、農業、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