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為建立健全我市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制定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生效時間:2008年4月10日
  • 適用地區:銅陵市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銅陵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總 則,1.1 編制目的,1.2 工作原則,1.3 編制依據,1.4 適用範圍,1.5 事故分級,應急處理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監測、預警與報告,3.1 信息監測,3.2 預警,3.3 報告制度,應急回響,4.1 分級回響,4.2 指揮協調,4.3 現場處置,4.4 回響終結,後期處置,5.1 善後處置,5.2 責任追究,5.3 總結報告,應急保障,6.1 信息保障,6.2 醫療保障,6.3 人員保障,6.4 技術保障,6.5 物資保障,6.6 演習演練,6.7 宣教培訓,附 則,7.1 名詞術語,7.2 獎勵與處罰,7.3 應急指揮機構及聯繫方式,7.4 預案啟動格式框架,7.5 新聞發布內容框架,7.6 應急結束宣布格式,7.7 預案解釋部門,7.8 預案實施時間,

銅陵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008年4月10日印發)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我市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應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工作方針,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加強合作、屬地管理”的工作原則,建立“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系統聯動”的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體系。

1.3 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皖政〔2004〕88號)、《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制定。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範圍內在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發生的食源性疾患,造成社會公眾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重大危害,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 事故分級

依據《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確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級。
1.5.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我省處置能力水平的;
(3)發生跨境(香港、澳門、台灣)、跨國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其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1.5.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範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省轄市行政區域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 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範圍涉及我市內2個以上縣(區)級行政區域,給人民民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認定的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範圍涉及縣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或街道級行政區域,給大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區)政府認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應急處理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
2.1.1 根據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理需要設立指揮部,負責對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必要時由市長任總指揮,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確定,主要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局、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商務局、農委、財政局、公安局、監察局、教育局、工商局、質監局、民政局、交通局、銅陵海關、銅陵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環保局、市場辦等單位組成。
2.1.2 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2)研究解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中的重大問題;
(3)審議批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理工作報告等;
(4)根據授權,負責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2.1.3 成員單位職責
(1)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落實該辦公室各項職責;擬訂市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動態;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
(2)市衛生局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負責突發重大食物中毒的應急回響及病員救治,依法開展對重大食物中毒的衛生學原因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鑑定等工作。
(3)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制定信息發布方案,組織、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負責對網際網路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4)市教育局負責協助衛生等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營養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進行調查以及組織應急處理工作。
(5)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6)市監察局負責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並作出處分決定。
(7)市財政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資金保障及管 理。
(8)市農委負責組織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開展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和相關技術鑑定等工作。
(9)市商務局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物資的組織、供應,參與屠宰加工環節以及流通領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10)銅陵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對進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關環節進行調查處理以及組織應急處理工作。
(11)市工商局依法開展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12)市質監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鑑定等工作;會同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關環節進行調查處理以及組織應急處理工作。
(13)市環保局負責對因污染環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及環境監測工作,協調、指導污染處置工作,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其他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相關工作。
2.1.4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
(1)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是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市應急指揮部成立後,指揮部辦公室工作立即啟動。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管領導任主任,副主任由市農委、衛生局、商務局、工商局、質監局、市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同志擔任。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科室負責同志為成員。指揮部辦公室人員、辦公場地、辦公設備要落實到位,一旦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進入應急工作狀態。
(2)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a.貫徹落實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b.檢查督促縣、區,各有關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擴大;
c.負責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信息的管理工作,為新聞機構提供事故有關信息,必要時接受媒體的專訪;
d.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採取有關控制措施;
e.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情況;
f.組織建立和管理重大食品安全應急處理專家庫;
g.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2 組織體系框架
應急預案啟動後,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有關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及其成員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並隨時將處理情況報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將有關事故以及處理情況及時報告應急指揮部。指揮部下設事故調查處理組,醫療救護組,案件查辦組,專家諮詢組,信息通報宣傳發布組等應急處理部門。
2.2.1 事故調查處理小組。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環節,可由市食品藥品監管、農業、衛生、工商、質監等部門負責或明確其中一個部門牽頭負責,深入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做出調查結論,組織協調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實施救援工作,監督救援措施的落實,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範意見。事故處理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為主負責,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監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時移送相關案件,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
2.2.2 醫療救護組設在市衛生局,由市衛生局負責迅速組織搶救,儘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緊急調用各類醫藥物資,指導急救人員展開搶救工作,力求將人員傷亡降到最低程度,準確統計人員傷亡數字,及時向應急處理指揮部報告情況。
2.2.3 案件查辦組由市監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迅速查辦案件,追蹤源頭,懲辦違法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2.2.4 專家諮詢組由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幫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2.2.5 信息通報宣傳發布組。由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牽頭負責分析事故進展,匯總信息,報告、通報情況;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對外宣傳,迅速制定信息發布方案,及時採用適當方式組織信息發布。在發生可能在省內外產生影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時,及時按程式請示上級有關部門後做出相應處置。負責受理事故發生地現場的記者採訪申請和管理工作。負責網際網路有關信息的管理和指導。
2.3 縣、區應急指揮部
一般以上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由市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

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信息監測

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監測、報告網路體系,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台,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市農委負責發布有關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質量安全檢測信息。市質監局、工商局、衛生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4個部門負責聯合發布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收集匯總、及時傳遞、分析整理、定期發布食品安全監管綜合信息。建立暢通的信息監測和通報網路體系,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及時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勢,對食品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設立舉報電話。各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負責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監測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 預警

3.2.1 加強日常監管
市衛生、工商、質監、農業、商務、教育、環保、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經營、消費等環節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資料庫和信息報告系統,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2.2 建立通報制度
(1)通報範圍
a.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100人以上群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報方式
a.有關部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在2小時內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
b.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在2小時內向與事故有關地區的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通報,並按程式向市政府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至省政府報告,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有關區、縣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及周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3)特殊通報
涉及港、澳、台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時,經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部批准,市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應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4)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
對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上報市政府的同時,要及時向市委宣傳部(政府新聞辦)通報情況,以便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3.2.3 建立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或者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
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組織或者通報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3.2.4 應急準備和預防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對有關部門以及各區、縣報告的可能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進行分析,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式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措施,並及時通報市政府有關部門。必要時召開會議,聽取有關專家意見,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後,應密切關注事態發展,並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及時上報市政府,並按程式報告省政府,同時向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機構和專家通報,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預警工作,對特別嚴重的食品安全預警信息應當報請市政府並按程式報告省政府同意後發布或解除。

3.3 報告制度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系統,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專項信息系統,信息報告和通報系統,以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信息採集和報送系統等。
縣、區政府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主動監測,按規定報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後,事發單位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所在區縣政府、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3.3.2 報告範圍
(1)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級向上級報告
區、縣政府及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及上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報告,並在2小時內報告至市政府,並按程式報告省政府。
區、縣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及相關部門報告。
3.3.4 責任報告單位
(1)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2)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及餐 飲單位;
(3)食品檢驗機構、學校、科研院所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
3.3.5 責任報告人
(1)行使職責的地方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2)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
(3)消費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瞞、或者授意他人隱瞞、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3.3.6 報告時限要求
事故發生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應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後1小時內做出初次報告;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變化或者上級要求隨時做出階段報告;應在事故處理結束後10日內做出總結報告。
3.3.7 初次報告
應儘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繫人員及聯繫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3.3.8 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3.3.9 總結報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鑑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後對類似事故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

I級、Ⅱ級應急回響在國家應急指揮部或其辦公室指導下,由省應急指揮部或其辦公室組織實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應急回響與處置按《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實施。當應急回響行動組織實施時,市政府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地組織救援,及時向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並按程式向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國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Ⅲ級應急回響行動的組織實施由市政府決定;Ⅳ級應急回響由縣區政府決定。縣區政府在市應急指揮部或其辦公室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縣區政府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發生情況,及時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理工作。對上級部署的應急救援工作,縣區政府應積極配合併認真貫徹落實,杜絕地方保護主義。
4.1.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回響(I級)
(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市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揮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按規定向省政府和省食品協調委員會直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有關情況,並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2)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進行調查確認,並進入應急狀態,按照各自的職責,在國家、省應急指揮部指導下組織應急救援。
(3)立即啟動事故調查、處理、醫療救治等工作小組的工作。
(4)通知有關應急救援力量為事發地提供技術和人力、物資支持。
(5)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6)根據國家、省應急指揮機構指令,加強或調整應急工作,配合國家、省應急指揮部機構人員參與協調指揮。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回響(Ⅱ級)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市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揮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按規定向省政府和省食品協調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並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2)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進行調查確認,進入應急狀態,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應急救援。
(3)立即啟動事故調查、處理、醫療救治等工作小組的工作。
(4)通知有關應急救援力量為事發地提供技術和人力、物資支持。
(5)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6)根據省應急指揮機構指令,加強或調整應急工 作,配合省應急指揮部機構人員參與協調指揮。
4.1.3 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回響(Ⅲ級)
(1)市政府負責組織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根據市食品安全協調委辦公室的報告和建議,決定啟動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市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回響:
接到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市食品安全協調委辦公室應當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按規定向市政府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事故情況;提出啟動市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預案和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市相關部門通報情況;相應工作小組立即啟動工作,組織、協調、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導、部署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回響(Ⅳ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縣(區)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根據縣區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的報告和建議,決定啟動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縣(區)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按規定向縣(區)政府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提出是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縣區相關部門通報情況;相應工作小組立即啟動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市食品安全協調委辦公室應當對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給予指導、監督和有關方面的支持。
4.1.5 回響的升級與降級
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並有蔓延擴大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應當上報應急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當上報應急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者撤銷預警。

4.2 指揮協調

I、Ⅱ級回響後,市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國家和省應急指揮部或者指揮部工作組的指揮或指導下,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前,先期到達的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事故單位救援力量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後,各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緊急處理行動。
市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危害鏈。
發生一些特殊領域或者跨領域、跨地區、影響特別嚴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應急指揮部認為必要時,可指派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負責人組織指揮協調。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啟動後,上一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實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必要時可以派員參加相應的應急處理工作,也可以委託下一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組織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
4.2.1 市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決定啟動市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提出應急行動原則要求;協調指揮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4.2.2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協調、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指導對受威脅的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4.3 現場處置

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力量開展應急處置。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縣區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措施。
事態出現急劇變化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跨市、跨領域、影響嚴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緊急處置方案,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並協調實施,影響嚴重的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或省、國家應急指揮部決定。

4.4 回響終結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認無危害和風險後,提出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報應急指揮部批准宣布應急回響結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匯總之後的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報告,可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跟蹤處理情況,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市政府負責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儘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5.2 責任追究

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5.3 總結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應急救援指揮部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市政府,同時報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應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專項信息報告系統,負責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應急指揮部應當嚴格按照信息歸口、統一對外發布的原則,及時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對媒體發布信息,應當經應急指揮部或指揮部辦公室同意。

6.2 醫療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的,衛生系統應急救援工作應當立即啟動,救治人員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6.3 人員保障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監察專員及相關部門人員、專家參加事故處理。

6.4 技術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鑑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託,立即採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5 物資保障

市、縣區政府應當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提供應急救援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6.6 演習演練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將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協調和應急回響能力,並對演習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

6.7 宣教培訓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大消費者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培訓工作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附 則

7.1 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應包含有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導致消費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產生危及消費者及其後代健康的隱患。
食品安全的範圍:包括食品數量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衛生安全。本預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質量衛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稱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過食物進入人體,使人體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稱之為食源性疾患。
高風險食品:可能發生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

7.2 獎勵與處罰

7.2.1 對在應急處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2)對應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議, 實施效果顯著的;
(3)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7.2.2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及主要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有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預案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瞞、緩報、謊報的;
(2)未按預案規定採取應急措施的;
(3)對事故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4)違抗應急指揮部或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命令,拒不承擔應急任務的;
(5)國家工作人員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期間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6)貪污、挪用、盜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經費和物資的;
(7)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

7.3 應急指揮機構及聯繫方式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值班室電話。

7.4 預案啟動格式框架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來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現狀;宣布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等級;發布單位或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7.5 新聞發布內容框架

突發公共事件的基本情況;國家及省、市領導同志的指示;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下一步工作計畫;需要說明的其他有關問題。

7.6 應急結束宣布格式

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傷亡和損失情況;應急處置成效及目前狀況;宣布結束應急,撤銷現場指揮機構;善後處置和恢復工作情況;發布單位或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7.7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7.8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