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制訂單位:習水縣人民政府
  • 類型:文案
  • 依據:國務院令第376號
地區,內容,

地區

習水縣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應急預案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376號)的規定製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實施統籌協調、分工協作、統一指揮、群防群控、整合資源、依靠科學、及時反應、措施果斷的原則。
第四條 本應急預案適用於下列情況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中毒人數超過50人以上的;
(二)發生自然災害情況下或者全縣重大活動期間出現死亡或者中毒人數超過50人以上的;
(三)事故性質特別嚴重,超過職能部門應急處理能力的;
(四)事故危害範圍跨鎮(鄉)行政轄區,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事故處理涉及縣多個職能部門,需要實施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協調的;
(六)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發,或者隱含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需要實施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協調的;
(七)事故性質惡劣,有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第六條 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負責全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指揮工作。
(一)研究確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工作原則。
(二)研究確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系統和保障體系。
(三)研究解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中的重大問題,確保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迅速有效開展,減少人員死亡,避免事故擴大,力爭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根據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決定採取有關控制措施。
第三章 指揮機構
第七條 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工作,下設辦公室在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是應急指揮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八條 應急指揮辦公室職責
(一)貫徹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的指示精神,統一組織、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二)檢查督促各鎮(鄉)、各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理工作,檢查督促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落實整改措施;
(三)研究協調解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四)組織成立和管理全縣重大食品事故應急處理專家組;
(五)組織編制和修訂全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六)負責向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縣人民政府、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報告, 通報事故應急處理情況;
(七)受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委託,向社會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應急處理情況的新聞發布。
(八)完成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四章 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
第九條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落實該辦公室各項職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
第十條 縣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事故現場的保護及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鑑定等工作。
第十一條 縣農業局負責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產品的技術鑑定工作。
第十二條 縣經貿局負責組織對生豬定點屠宰及酒類產銷生蠣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十三條 縣衛生局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治,以及依法對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鑑定等工作。
第十四條 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開展在流通領域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十五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開展對在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技術檢驗和事故原因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十六條 縣糧食局負責在糧食收購、儲存、運輸過程中的發生的重大糧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產品的技術鑑定工作。
第十七條 縣畜牧局負責對私屠濫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等重大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產品的技術鑑定工作。
第十八條 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其它成員單位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根據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的要求,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給予支持。
第五章 預測、預警
第十九條 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對高風險食品加工、包裝、運輸、儲存、流通、消費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監測檢驗,掌握食品安全狀況。
第二十條 縣農業、衛生、工商、質監、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報告系統,保障系統的有效運行,並及時向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和各有關單位通報。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預警級別及發布
(一)一般(Ⅳ級),指在一個鎮(鄉)區內發生或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發生死亡或中毒人數少於50人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較大(Ⅲ級),指在一個以上縣(市)區內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死亡或中毒人數超過50人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重大(Ⅱ級),指在自然災害情況下或全縣性重大活動期間出現死亡或一次中毒人數超過100人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
(四)特別重大(Ⅰ級),指以食品為載體的恐怖事件,跨鎮鄉及超出縣城的食品安全事故,有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
(五)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級別,預警發布級別也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六)可能發生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時,由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發布藍色預警。
(七)可能發生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時,由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發布黃色預警。
(八)可能發生重大(Ⅱ級)食品安全事故時,由縣人民政府發布橙色預警。
(九)可能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食品安全事故時,由縣人民政府發布紅色預警,並在規定時限內報上級政府及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
第六章 信息報告和發布
第二十二條 各鎮(鄉)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報告系統,保障系統的有效運行。
第二十三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在依法報告的同時,事故責任報告單位應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於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同時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簡要經過、波及範圍、中毒及死亡人數、可能原因、已採取的措施、面臨的問題、事故報告單位和報告時間等。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六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相關信息,應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負責向社會發布。
第七章 預案的啟動程式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 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對各地、各部門報告的信息進行分析,事故有關情況要及時通報給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必要時報經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組長批准,立即組織召開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會議,聽取有關專家意見,決定是否啟動習水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 對符合本預案第四條規定情況之一的,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應當立即決定啟動本應急預案,各有關單位按各自職責和本預案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發生情況,及時做好應急處理工作,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第三十一條 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指導事故發生地實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必要時直接派員參加相應的應急處理工作,也可委託鎮(鄉)人民政府對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三十二條 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啟動後,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範圍等,立即派出人員組織救治組、事故調查處理開展應急處理工作。人員救治組由縣衛生局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組由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牽頭組成,成員根據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能確定,必要時商請縣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參加。
(一)人員救治組職責:整合醫療搶救資源,組織、協調醫療搶救工作,儘快查明中毒原因,採取控制食品中毒的措施。
(二)事故調查處理組織職責:深入調查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病亡及經濟損失情況,做出調查結論,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組織協調職能部門實施開展工作,監督救援措施的落實;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範意見,撰寫事故調查報告。
第三十三條 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本預案規定,服從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統一指揮,按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相關應急處理措施並即時將應急處理情況報告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事故處理情況及時報送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負責人及縣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條 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應急處理工作程式自行終止。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應當向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情況。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對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並通報處理結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要建立健全日常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制度,確保信息24小時暢通。
第三十六條 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負責協調、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專家參加事故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必要時由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協調解決。
第三十八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鑑定機構由縣農業局、衛生局、質監局分別確定,並告知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
第三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以保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交通部門要準備好救援所需的足夠的交通運輸工具,並確保及時、正常啟用。
(二)醫療衛生部門要整合醫療衛生資源,做好應急救治專業隊伍的準備,配備應急救治的器材、藥品及相關物資。
(三)公安部門在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原因查處的同時,要做好社會治安的保障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四)民政部門要結合實際,積極開展貧困人員申請的救濟及安撫工作。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分別由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事故突發地人民政府予以承擔,必要時申請市人民政府給予必要補助。政府安排的應急救援資金由縣財政局和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共同管理,以保證重大食品安全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重大食物中毒,食用染疫動植物及其產品引發或可能引發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食品引發或可能引發嚴重的傳染病暴發與流行,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食品在生產、流通、消費等過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引發或可能引發切合實際經嚴重食源性疾患等其它事件。
第四十一條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報告單位指事故發生單位和當地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
第四十二條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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