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016年1月6日,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崇府辦發〔2016〕1號印發《崇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該《預案》分總則,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保障,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應急回響,後期處置,附則7部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崇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印發機關: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崇府辦發〔2016〕1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月6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6日
通知,應急預案,1 總 則,2 組織機構及職責,3 應急保障,4 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5 應急回響,6 後期處置,7 附 則,

通知

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崇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崇府辦發〔2016〕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崇陽街辦,市政府各部門:
《崇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2015年12月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月6日

應急預案

崇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事故分級
1.4 事故處置原則
1.5 應急機制啟動
2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2.1 指揮部設定
2.2 指揮部職責
2.3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4 成員單位職責
2.5 工作組設定及職責
2.6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3  應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3.2 醫療保障
3.3 人員及技術保障
3.4 物資與經費保障
3.5 社會動員保障
3.6 宣傳培訓
4 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4.1 監測預警
4.2 事故報告
4.3 事故評估
5 應急回響
5.1 分級回響
5.2 應急處置措施
5.3 檢測分析評估
5.4 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
5.5 信息發布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6.2 獎懲
6.3 總結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7.2 演習演練
7.3 預案實施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運行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四川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成都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崇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 事故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1.3.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事故危害特別嚴重、擴散性特彆強、社會影響特別大,事態非常複雜,對本市食品安全、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需要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領導下,由省委、省政府統一組織協調,進行緊急控制和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對包括四川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區、市)造成嚴重威脅,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本省處置能力的;
(3)發生跨地區(香港、澳門、台灣)、跨國食品安全突發事故且涉及本省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食品安全事故。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事故危害嚴重、擴散性強、社會影響大,事態複雜,對本市食品安全、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需要在省政府領導下,由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緊急控制和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病患人數100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的;
(2)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3)涉及2個以上市(州)範圍,超出市(州)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
(4)省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故。
1.3.3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級)
事故危害嚴重、擴散性強、社會影響較大,事態較為複雜,對本市區域食品安全、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由市政府統一調度全市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範圍涉及成都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區(市)縣,給人民民眾食品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病患人數100人以上,但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出現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成都市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事故危害嚴重、擴散性強、社會影響不特別顯著,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區域食品安全、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脅,需要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力量進行處置,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範圍涉及崇州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街道),給人民民眾食品安全帶來危害的;
(2)病患人數在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或成都市食安辦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事故處置原則
1.4.1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1.4.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1.4.3 科學評估,依法處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各職能部門要依法規範日常食品安全監督職責,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人依法嚴肅處理。
1.4.4 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範措施,防患於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範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1.5 應急機制啟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各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及相關監管部門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並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指揮部設定
指揮長由市政府領導或市食安委主任(副主任)擔任。成員單位根據事故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確定,主要包括:市食安辦、市應急辦、市監察局、市委宣傳部、市法院、市檢察院、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發改局(糧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農發局、市水務局、市商投局、市衛計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文旅局、市城管局等部門組成。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全市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市場監管局局長擔任。
2.2 指揮部職責
負責統一領導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組織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審批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3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貫徹落實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檢查督促相關地區和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態蔓延擴大;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向市政府、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的工作情況;組織信息發布。
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會商、發文、信息發布和督查等制度,確保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2.4 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對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指導,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具體職責是:
2.4.1 市食安辦。負責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按照許可權發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按照規定向市政府及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應急處置工作;監督、指導、協調較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
2.4.2 市應急辦。負責按突發事件等級,及時向成都市政府報送信息;協調市政府相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處置。
2.4.3 市監察局。負責對食品安全監管和應急處置工作中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對工作中失職、瀆職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2.4.4 市委宣傳部。指導有關部門組織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2.4.5 市法院。負責指導和審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相關職務犯罪案件。
2.4.6 市檢察院。負責對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依法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構成犯罪的案件;加強對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訴訟監督。
2.4.7 市公安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現場治安秩序的維護。
2.4.8 市教育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幼稚園等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組織學校、幼稚園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督促學校、幼稚園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
2.4.9 市發改局(糧食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項目的核准、審批或備案;負責糧油收購、儲運和政策性用糧購銷中糧油質量安全事故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地區的糧油食品的供給。
2.4.10 市民政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需政府救助對象生活類救援物資的保障工作。
2.4.11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研究同意並經審批撥付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資金,加強資金監管。
2.4.12 市環保局。負責因非生物環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監測並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議,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2.4.13 市農發局。負責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食用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生豬屠宰加工環節中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2.4.14 市水務局。配合環保局對水源供水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2.4.15 市商投局。負責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
2.4.16 市衛計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急救藥品的組織、供應工作;負責醫療衛生救援、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病原學檢測和病因及危險因素的分析;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向市食安辦報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2.4.17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食品流通環節、餐飲環節、保健食品生產銷售環節中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涉及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中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2.4.18 市文旅局。負責配合市市場監管局做好A級旅遊景區、星級旅遊飯店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2.4.19 市城管局。負責食品安全中符合生活垃圾處理要求的固體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
2.5 工作組設定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指揮部可下設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各工作組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並隨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2.5.1 事故調查組。由市食安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儘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範意見;對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負責,督促、指導涉案地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監察局對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調查。根據實際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設定在事故發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
2.5.2 危害控制組。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2.5.3 醫療救治組。由市衛計局負責,結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情況,制定醫療救治方案,指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醫院、衛生院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2.5.4 檢測評估組。由市食安辦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檢測方案和要求,並組織實施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採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應及時報告指揮部。
2.5.5 維護穩定組。由市公安局牽頭,指導事故發生地派出所和相關職能部門加強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
2.5.6 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會同市食安辦及相關部門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2.5.7 專家組。指揮部從市食品安全專家庫中抽調相關專業專家組成專家組,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回響的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2.6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以及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3 應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市食安辦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日常的食品安全信息報告系統,承擔食品安全事故及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信息傳遞等工作,確保信息暢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信息,經市政府同意後,由市政府新聞發言人或委託市食安辦向社會發布。各鄉鎮政府、街辦負責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信息傳遞等工作。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設立並公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報送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
3.2 醫療保障
市衛計局負責結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情況,制定救治方案,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3.3 人員及技術保障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機構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能力培訓,加強應急處置力量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由市食安辦建立食品安全專家庫,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回響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3.4 物資與經費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應當得到保障;使用儲備物資後須及時補充;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保障應急資金。
3.5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徵用企業及個人物資。被徵用的財產使用完畢或者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按徵用時的市場價格給予補償。
3.6 宣傳培訓
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對食品安全專業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專業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範能力。

4 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4.1 監測預警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警、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工作,收集和報送食品安全預警、監測信息及發生在我市行政區域外有可能對我市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的信息。市衛計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由市食安辦統一公布。
4.2 事故報告
4.2.1 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的結果;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導信息;
(6)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省食品安全辦、成都市食安辦通報信息。
4.2.2 報告主體和時限
(1)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立即向市食安辦和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部門報告;相關責任部門和屬地鄉鎮政府(街辦)在得知情況後應當立即向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報告,並在2小時內報送書面信息。
(2)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立即向市食安辦、市衛生行政部門、市疾病控制中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相關責任部門和屬地鄉鎮政府、街辦在得知情況後應當立即向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報告,並在2小時內報送書面信息,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崇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衛生行政部門和市食安辦報告。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市行政主管部門、市食安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5)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當立即通報市食安辦和其他有關部門,經初步核實後,要繼續收集相關信息,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進一步向食安辦和其他有關監管部門通報。
(6)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啟動應急回響的,屬地鄉鎮政府、街辦食安辦應當按規定向市食安辦報告,市食安辦接報後按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及成都市食安辦報告。
4.2.3 報告內容
鄉鎮政府(街辦)食安辦、市食安辦和有關監管部門接到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和技術機構、社會團體、個人報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詳細記錄報告者的相關信息(報告時間、身份、聯繫方式)、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基本情況。
有關監管部門向市食安辦報告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信息(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繫人員及聯繫方式)、已採取措施、事故簡要經過等內容;並隨時通報或者補報工作進展。
4.3 事故評估
各有關監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市食安辦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由市食安辦統一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是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級別和確定應採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所涉及的範圍及已造成健康損害後果和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5 應急回響

5.1 分級回響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III級和Ⅳ級回響。核定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經國務院批准並宣布啟動Ⅰ級回響後,按照國家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核定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省政府批准並宣布啟動Ⅱ級回響後,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核定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報成都市政府批准並宣布啟動III級回響後,按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開展應急處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區(市)縣人民政府啟動Ⅳ級回響,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進行處置。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啟動食品安全事故III級回響期間,指揮部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與調度下,按相應職責做好事故應急處置相關工作。市政府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開展應急處置;事故發生單位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開展先期處置,並配合市食安辦和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市政府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成都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5.2 應急處置措施
事故發生後,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及時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以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5.2.1 市衛計局加強協調,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5.2.2 市衛計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與檢測,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儘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5.2.3 農發、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有關部門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後,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2.4 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發、市場監管等有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並銷毀。檢驗後確認未被污染的應當予以解封。
5.2.5 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並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故可能影響到其他區(市)、縣時,市食安辦及時報告成都市食安辦,並向相關區(市)、縣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做好相關通報工作。
5.3 檢測分析評估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危險因素及時進行檢測,專家組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事故調查和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傷病人員救治,現場、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與環境,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
5.4 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直至回響終止。
5.4.1 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並有蔓延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回響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市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回響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3)回響終止。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並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回響的,應當及時終止回響: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並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5.4.2 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式
市政府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市政府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提出調整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應急回響級別調整後,事故相關地鄉鎮政府(街辦)應當結合調整後級別採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回響終止條件時,市政府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提出終止回響的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事故回響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5.5 信息發布
事故信息發布由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或其辦公室統一組織,採取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做好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後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6.2 獎懲
6.2.1 獎勵。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6.2.2 責任追究。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 總結
食品安全事故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市食安辦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故的防範和處置建議,完成總結報告。

7 附 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與完善本預案。
市級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街辦)參照本預案,制定本部門和本鄉鎮、街道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病患人數30人以下未分級的食品安全事件,按照屬地原則由各鄉鎮政府(街辦)參照本預案自行規定和處置。
7.2 演習演練
市級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街辦)要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並通過對演習演練的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7.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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