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事故處置原則
1.4 事故等級
1.5 適用範圍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應急機制啟動
2.2 指揮部設定
2.3 指揮部職責
2.4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5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6 工作組設定及職責
2.7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3 應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3.2 醫療保障
3.3 人員及技術保障
3.4 物資與經費保障
3.5 社會動員保障
3.6 宣教培訓
4 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4.1 監測預警
4.2 事故報告
4.3 事故評估
5 應急回響和終止
5.1 先期處置
5.2 分級回響
5.3 應急處置措施
5.4 檢測分析評估
5.5 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
5.6 信息發布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6.2 獎懲
6.3 總結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7.2 演習演練
7.3 名詞術語
7.4 預案實施
詳細內容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在全市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滄州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滄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事故處置原則
(1)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3) 科學評估,依法處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深入研判區域食品安全風險,及時對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環節和因素開展風險分析和預警,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實行科學決策,依法規範應急處置。
(4) 預防為主,積極應對。堅持預防與應急並重、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落實各項防範措施,防患於未然。加強日常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範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5) 反應迅速,及時高效。對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應,及時報告,高效開展應急處置,嚴格控制事故發展,並做好善後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 事故等級(略)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Ⅲ級以上(含Ⅲ級,以下同)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指導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應急機制啟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達到Ⅲ級以上事故標準需市政府協調處置的,由市衛生局會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食安辦)向市政府提出啟動Ⅲ級以上回響的建議,經市政府批准後,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並向省政府、省政府食安辦、省衛生廳報告;啟動I級回響由國務院批准, Ⅱ級回響由省政府批准;Ⅳ級回響由事故所在縣(市、區)政府(含渤海新區、開發區管委會,以下同)組織成立相應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2 指揮部設定
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相關單位為成員。
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主要包括市委宣傳部和市政府新聞辦、市政府食安辦、市衛生局、市農牧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食藥監局、市商務局、市林業局、市糧食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鹽務局、市旅遊局、市供銷社、滄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滄州海關、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交通局等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組織。當事故涉及國外、港澳台地區時,增加市外辦、市台辦為成員單位。
2.3 指揮部職責
(1) 負責統一領導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 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
(3) 對事故重要信息發布做出安排;
(4) 審議批准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
(5) 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由市政府食安辦會同有關部門人員組成,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
(1) 貫徹落實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 檢查督促相關縣(市、區)和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擴大;
(3) 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4) 向市政府、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5) 經指揮部授權向新聞機構提供事故有關信息,組織信息發布,必要時接受媒體的專訪;
(6) 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會商、發文、信息發布和督查等制度,確保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2.5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對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指導,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工作職責是:
市委宣傳部和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制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方案,指導事故調查處置部門及時發布權威信息,組織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加強對網際網路信息管理和網上輿論引導。
市政府食安辦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監督、指導、協調事故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為指揮部辦公室提供技術支持,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組織醫療救治及相關技術調查,組織開展相關監測,分析監測數據;提供相關標準解釋;組織開展相關檢測和風險評估,提出相關評估結論;協助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協助制定對外口徑和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市農牧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食品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並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相關檢測、風險評估及相關技術鑑定等工作,提出相關評估結論。
市質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並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同時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相關技術鑑定等工作。
市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並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同時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相關技術鑑定等工作。
市食藥監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和保健食品食品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並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同時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相關技術鑑定等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生豬屠宰環節食品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並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協助流通、餐飲服務及進出口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酒類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組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調配供應。
市林業局負責果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並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組織開展果品質量相關檢測和風險評估,提出相關評估結論。
市糧食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相關技術鑑定等工作;對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糧食和確認屬於被污染的糧食,依法處理。
市教育局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集體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及組織應急處理。
市工信局協助乳品、轉基因食品、酒類和食鹽等特定食品工業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協助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備、裝備及相關產品的保障供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法有害網站。
市鹽務局負責組織食鹽加工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鑑定等工作。
市旅遊局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涉及旅遊者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理。
市供銷社負責組織食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鑑定等工作。
滄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出口環節食品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並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滄州海關負責進出口食品監管,向有關部門通報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進出口情況;依法對該類食品採取扣留、實施退運或移交相關部門處置的措施。
市民宗局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清真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及應急處理。
市公安局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加強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市監察局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
市民政局協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響民眾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工作所需資金的管理、監督與保障。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指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相關縣(市、區)政府開展污染處置;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違法行為追究相應責任。
市交通局協助提供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道路交通運力保障。
各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實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並有責任配合和協助其他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同時,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門作為成員單位。
2.6 工作組設定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指揮部可下設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各工作組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並隨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1) 事故調查組。由市政府食安辦牽頭,會同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及相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儘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範意見;對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由市監察局進行調查,依法依紀進行問責;對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負責,督促、指導涉案地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實際需要,事故調查組可派出人員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簡稱前方工作組)。
(2) 危害控制組。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會同相關監管部門監督、指導事發地政府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 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局負責,結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情況,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導事發地醫療機構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4) 檢測評估組。由市衛生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檢測方案和要求,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採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要及時報告指揮部辦公室,同時向相關部門進行通報。
(5) 維護穩定組。由市公安局牽頭,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理,積極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6) 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會同市政府新聞辦、指揮部辦公室、市衛生局等部門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7) 物資供應組。由市工信局牽頭,會同市交通局、市商務局等有關部門協調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和運輸。
(8) 專家組。指揮部成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組,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回響的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9) 善後處理組。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牽頭,市直相關部門協助做好事故發生後的受害人員善後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負責安排接待上級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領導及工作人員事宜。
如事故涉及國外或港澳台地區,成立涉外組或港澳台組,由市外辦、市台辦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2.7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以及各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在各級食安辦、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3 應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市衛生局會同市政府有關監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網路體系,包含食品安全監測、事故報告與通報、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預警等內容;建立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路,實現信息共享。市衛生局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網路體系的統一管理。
有關部門應當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
3.2 醫療保障
衛生行政部門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3.3 人員及技術保障
各有關部門和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自身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加強應急處置力量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回響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推廣套用,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3.4 物資與經費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應當得到保障;使用儲備物資後須及時補充;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應急資金。
3.5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後,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3.6 宣教培訓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專業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專業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技術,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範能力。
4 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4.1 監測預警
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其他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機構應加強人員、設備和能力建設,根據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及時、高效、準確地完成監測任務,配合省衛生廳做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相關工作,為食品安全風險預警提供可靠依據。
各有關監管部門應充分利用各類監管信息,對食品安全風險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同時加強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的食品質量監測檢驗,掌握食品安全狀況,分析、研判和預測食品安全形勢,對發現的或可能出現的較大食品安全隱患,要及時通報市政府食安辦,並會同市衛生局和有關部門組織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由市政府食安辦或按相關要求,由有關部門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同時各有關監管部門要依法及時採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報告
4.2.1 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導信息;
(6)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機構、其他國家和地區、國家有關部門和外省、市通報的信息。
4.2.2 報告主體和時限
(1)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局和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部門報告。
(2) 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3) 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應當按照衛生部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4) 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縣級食安辦、衛生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5) 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當立即核實情況,通報同級食安辦、衛生局和其他有關部門,並繼續收集相關信息,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6) 事發地縣(市、區)政府食安辦、衛生局或有關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食安辦、市衛生局報告。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啟動應急回響的,市政府食安辦、市衛生局應及時報市政府、市應急管理辦公室,並按規定向省政府食安辦、省衛生廳報告。必要時,事發單位可直接向市政府食安辦和市衛生局報告。
發生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採取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直至事故結束。
4.2.3 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向食安辦、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基本情況。
有關監管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信息(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繫人員及聯繫方式)、已採取措施、事故簡要經過等內容;並隨時通報或者補報工作進展。
4.3 事故評估
4.3.1 有關監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由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是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級別和確定應採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1) 污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範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後果及嚴重程度;
(2) 事故的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
(3) 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5 應急回響和終止
5.1 先期處置
5.1.1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事發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立即組織救治病人,封存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保護好現場,不得轉移、毀滅相關證據,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組織事故涉及人員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
5.1.2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根據事態迅速行動,採取相應措施,做好現場警戒、疏散民眾、控制現場、救護、搶險等基礎處置工作;及時對事故的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發展趨勢等現場動態信息進行評估。
市政府食安辦對於初步判斷為Ⅲ級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應迅速做出綜合分析,按照分級回響許可權通報各相關單位,並立即組織有關專業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同時做好啟動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5.2 分級回響
5.2.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的應急回響
核定為I級食品安全事故,報經國務院批准並宣布啟動I級回響。核定為Ⅱ級食品安全事故,報經省政府批准並宣布啟動Ⅱ級回響。Ⅱ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市政府迅速成立指揮部,在上級政府及上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為上級政府及上級應急指揮部派出的應急支援隊伍提供條件保障。
5.2.2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的應急回響
核定為Ⅲ級的食品安全事故,經市政府批准,宣布啟動應急回響,指揮部立即成立運行,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5.2.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的應急回響
發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經評估需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批准後啟動。必要時市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河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5.3 應急處置措施
Ⅲ級以上應急回響後,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迅速到位,並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依照有關規定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 市衛生局充分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相關醫療機構開展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
(2) 市衛生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與檢測,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儘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對涉嫌犯罪的,市公安局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3) 市農牧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食藥監局、市商務局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強制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市衛生局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後,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 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市農牧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食藥監局、市商務局、滄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有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並銷毀。檢驗確認未被污染的應予以解封。
(5) 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並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市外區域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協調市外辦、市台辦等部門做好相關通報工作。
5.4 檢測分析評估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危險因素及時進行檢測,專家組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事故調查和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傷病人員救治,現場、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與環境,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
5.5 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直至回響終止。
5.5.1 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 級別提升。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並呈蔓延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回響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以及省、市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回響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2) 級別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3) 回響終止。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並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回響的,應當及時終止回響: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並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5.5.2 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式
Ⅲ級事故由指揮部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指揮部提出調整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應急回響級別調整後,事故相關縣(市、區)政府應當結合調整後級別採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回響終止條件時,指揮部提出終止回響的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Ⅳ級事故由縣(市、區)應急指揮部組織分析評估論證,提出調整應急回響級別或終止回響的建議,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事故回響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5.6 信息發布
Ⅲ級事故信息發布由指揮部或指揮部辦公室統一組織,採取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做好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及運輸工具補償;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故受害者後續治療費用的及時支付以及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的及時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關善後處置工作等。
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相關產業健康發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後續治療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費用。
6.2 獎懲
6.2.1 獎勵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6.2.2 責任追究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 總結
食品安全事故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督導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故的防範和處置建議,完成總結報告。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參照本預案,制定本地和本部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級應當與本預案一致。
7.2 演習演練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定期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並通過對演習演練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各縣(市、區)政府也應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制定本單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7.3 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能產生危及消費者及其後代健康的隱患。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後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