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是安徽省人民政府2004年發布的一項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
  • 發布文號:皖政〔2004〕88號
  • 發布時間:2004-11-29
簡要,內容,

簡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
皖政〔2004〕8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今年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實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強化打假治劣,全省食品安全狀況明顯改善。但是,由於各方面原因,生產假冒偽劣食品、坑害消費者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此,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改善我省食品安全狀況,切實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省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強全省食品安全工作。

內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思想,切實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好。繼續堅持“標本兼治、著力治本”的工作方針和“全省統一領導、各級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機制,突出重點,帶動全面,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整合執法力量,下移監管重心,落實監管責任,進一步最佳化食品市場環境;堅持集中整治與制度建設、嚴格執法與科學管理、打假治劣與扶優扶強相結合,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監管的治本之策;加強以基層為重點的基礎性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強化輿論監督,加大正面宣傳力度,加強社會監督,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二)工作目標。在鞏固已有工作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把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各項工作引向深入,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突出整治的重點環節和薄弱環節,使食品生產經營秩序得到明顯好轉,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時查處,食品安全事故發生顯著下降,人民民眾對食品的安全感得到進一步增加,全社會對食品安全的滿意度有所提高。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監管體制,標準體系、檢驗檢測體系、信用體系更加科學有效,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的作用充分發揮,企業的安全責任和意識進一步增強,食品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斷得到滿足。
二、明確重點,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緊緊圍繞近期工作重點,採取得力措施,進一步加強對農業投入品、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四個環節的監管,以兒童食品和農村食品市場整治為重點,加大案件查處力度,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水平,確保人民民眾吃得安全、放心。
(一)從源頭上狠抓農業投入品的整治工作,確保農產品質量。繼續推進“無公害食品行動計畫”,深入開展農藥殘留、禽畜產品違禁藥物濫用、水產品藥物殘留專項整治,向農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和動植物生長激素等知識,推廣使用低殘高效農藥、獸藥和無污染添加劑,規範種植、養殖行為;建立統一規範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制度和農產品追溯制度,開展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檢測;積極推進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綜合示範區、養殖小區、示範農場、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和出口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加快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步伐,認真組織開展農產品和食品認證工作,推廣“公司+基地+農戶”模式,加快對高毒、高殘留農業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進程。
(二)嚴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堅決取締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和不具備基本生產條件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實施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嚴格審查企業生產條件,督促企業按標準組織生產,加強產品出廠檢測檢驗。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今年基本完成具備生產條件的肉製品、乳製品、飲料、調味品、冷凍飲品、速食麵、餅乾、罐頭、速凍米麵食品、膨化食品等10類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工作,啟動13類食品市場準入工作。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監管,實行食品生產企業巡查、回訪、年審、監督抽查等監管制度。強化新資源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的安全性評價,嚴厲打擊濫用添加劑、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保健品添加違禁藥物等不法行為。
(三)加強食品流通、消費領域的綜合治理,最佳化食品市場環境。深入實施以“提倡綠色消費、培育綠色市場、開闢綠色通道”為主要內容的“三綠工程”,倡導現代流通組織方式和經營方式,大力發展連鎖經營和物流配送。督促引導食品經銷企業落實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台賬和質量承諾制度,強化食品市場開辦者質量責任制,繼續推行“廠場掛鈎”、“場地掛鈎”等有效辦法。全面落實市場巡查制度,完善監督抽查和食品衛生例行監測制度,嚴格實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銷毀、公布制度。推行餐飲業、食堂全面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加強食品污染物監測和食源性疾病監測體系建設。強化畜禽屠宰行業管理,打破地方封鎖,鼓勵促進質量優、信譽好、品牌知名度高的食品在全國流通。健全社區食品加工流通服務體系。強化食品安全標識和包裝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裝、假標識、假商標。
(四)採取綜合措施,嚴厲打擊、有效遏制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行為。把兒童及農村食品市場整治作為重中之重,切實維護未成年人、農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將監管重點和工作重心下移到廣大農村市場,加大對分散在社區、城鄉結合部和村鎮的各類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個體商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館的監管力度,強化對餐飲業、學校食堂和建築工地食堂的檢查監督。積極探索農村食品銷售網路建設的有效途徑,鼓勵引導合法、誠信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到農村鄉鎮建網點,形成食品供應的主渠道。建立食品安全義務信息員隊伍,形成嚴密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保證農村食品安全。
三、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
為加強對全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省政府成立省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食品安全監管的方針和政策;協調實施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定期分析全省食品安全形勢,協調食品聯合打假行動;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督促各部門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當前,首要的是建立完善政府、部門、企業三級食品安全責任體系。
(一)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監管責任。各級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管和整治工作,研究、解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大問題。明確本地區食品安全綜合監管和部門監管責任,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風險。各地要仿照省里的做法成立食品安全協調機構,完善工作機制,做到機構、人員、責任、經費、措施“五到位”,狠抓食品生產、流通和消費領域的監管;切實加強與有關監管執法部門的協調和配合,加強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和日常監管,尤其要認真解決執法監督中的不作為和亂作為問題;認真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一級抓一級,責任到人;堅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監管執法,決不能充當不法企業和不法分子的“保護傘”,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
(二)落實省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按照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和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原則,省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如下: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對全省食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依法組織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承擔省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省公安廳:主要負責組織、指導、督促各級公安機關依法對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立案查處;依法查處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擾、阻礙、抗拒行政執法活動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省農業委員會:主要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對種植業產品農藥殘留、畜禽產品和水產品藥物殘留進行綜合整治;負責農產品跟蹤檢測和蔬菜安檢工作;負責定點屠宰場(廠、點)生豬、牛、羊的檢疫及其監督。
省商務廳:主要負責食品流通、加工業的行業指導和管理,實施以培育綠色市場為重點的“三綠工程”,組織開展對生豬定點屠宰的監督管理,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加強肉品市場監管。
省衛生廳:主要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嚴格發放衛生許可證;依法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開展對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緊急醫療救治和調查處理並採取有效控制措施。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資格的市場準入審查,取締無照經營行為;對違法的食品廣告和虛假宣傳、商標侵權和假冒商品、不正當競爭等行為進行查處。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承擔原由衛生部門負責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監管職責)。實施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準入,嚴格審查和發放生產許可證;組織制定、審批、發布食品地方標準和備案企業標準。
合肥海關:主要負責食品進出口的監管,加強對出入境食品的查驗工作。
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主要負責出入境食品及其裝載、包裝物和運輸工具的檢驗檢疫和監管。
省政府其它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認真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當前,省質監、工商、衛生等部門要根據國發〔2004〕23號檔案規定,認真做好有關職能劃轉交接工作,確保2005年1月1日前將相關職能劃轉到位,實現順利平穩交接。具體工作由省編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
(三)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企業是市場的主體,也是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向市場提供合格產品是企業義不容辭的責任。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必須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全面落實《食品衛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制和有關操作規程,依法從事食品生產、採集、收購、加工、儲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活動,及時消除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危害與風險。同時,強化企業法定代表人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四、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工作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應急處理機制,增強應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反應能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即將出台的《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部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成立應急組織,明確各應急成員單位職責,建立分工明確的應急處理責任制和預警機制,規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級及應急回響程式。實行分級管理、層級報告、通報等制度,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重大事故,要及時報告省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統一協調處置,確保對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反應迅速、決策準確、措施果斷、運轉高效、處置得當、處理到位,把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規範信息收集、發布制度,增強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透明度。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部門間信息溝通平台,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農業部門負責發布有關初級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檢測信息。質監、工商、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管4個部門聯合發布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收集匯總、及時傳遞、分析整理,定期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綜合信息。各部門要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等手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監測和通報網路,建立科學的食品信息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確保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準確,傳遞迅速,評估科學,預警及時,對食品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
(三)積極推進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為食品安全設立信用屏障。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信用安徽”建設的整體部署和《關於印發〈安徽省關於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指導意見〉的通知》(皖食藥監辦〔2004〕167號)等要求,把建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作為建立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的重要內容,強化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自律行為,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標準、信息徵集、信用評價制度和信用披露、獎懲制度。要加強對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經費保障。建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誠信檔案,依法及時、全面地向社會公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誠信狀況和信用質量。對信譽好的企業,給予表彰獎勵;對不講信用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檢測體系,引導企業按照標準生產。進一步加強對食品標準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儘快構建我省食品標準體系。充分發揮農業、質監、衛生、商務、檢驗檢疫等部門現有檢測機構的作用,完善檢驗檢測體系,實現檢測資源共享和信息共享,杜絕重複建設和重複檢驗檢測。增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標準化意識,引導鼓勵食品生產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嚴格按照標準組織生產,切實提高食品的質量。
(五)建立健全評價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力度。省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要制定《食品放心工程評價體系及標準》,客觀、科學地對各地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和考核,並及時通報結果。對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當地食品安全狀況較差的政府和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對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給當地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損害的,依法追究當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特別是對那些屢禁屢犯、屢教不改的,要嚴懲不貸,依法取消其食品生產經營資格。
(六)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提高監管能力。加強基層執法隊伍的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強化執法就是服務的觀念,努力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充實基層執法人員力量,嚴把人員進出口關。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強制度建設,將每一項工作納入法制、制度的軌道,做到按制度辦事、按程式辦事。改善執法裝備和檢驗檢測技術條件,保證必要的辦公辦案和監督抽查等經費。
(七)建立食品安全執法聯動和上下協調機制,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氛圍。各有關方面要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充分發揮整體綜合執法監管效應。按照“行業綜合監管、部門分工負責、各方聯合行動”的原則,整合監管力量,積極推行聯合執法和綜合執法,切實解決多頭執法、重複執法、權錢掛鈎、以罰代法等問題。各行政執法部門要互通信息,及時移送涉嫌食品犯罪的案件。廣泛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努力在全社會營造自覺維護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圍。建立完善舉報獎勵制度,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鼓勵引導廣大人民民眾檢舉揭發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在全省織就一張食品安全監管的“天羅地網”,使假冒偽劣食品無處藏身。
國務院如有新的規定,按國務院新的規定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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