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山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是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暑,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屬地管理責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不斷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制定的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3年5月24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24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晉政辦發〔2023〕31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3〕31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5月24日

辦法全文

山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暑,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屬地管理責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不斷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食品安全辦)會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狀況等,同時設定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考核內容要點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每年7月底前,省食品安全辦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根據考核內容制定並發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加減分項、即時性工作及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
第七條 考核採取以下程式:
(一)日常考核。省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根據工作需要,採取資料審查、線上抽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市人民政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形成日常考核結果。省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日常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二)年中督促。每年10月底前,省食品安全辦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組成督查檢查組。根據工作需要,採取聽取匯報、資料審查、實地抽查、明查暗訪等形式,對各市人民政府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對檢查結果進行通報,強化工作任務落實。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省食品安全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各市人民政府開展食品安全民眾滿意度測評、抽檢監測等,綜合相關情況形成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四)市級自評。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加減分項目和即時性工作等情況進行自評,並按照部門對口上報的方式同步報送考核印證資料。各市人民政府對自評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部門評審。相關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日常掌握情況,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審,形成部門評審意見報送省食品安全辦。相關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對相關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六)綜合評議。省食品安全辦匯總各市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結果、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部門評審意見,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建議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
(七)結果通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考核結果後,將考核結果通報各市人民政府,抄送相關成員單位。
第八條 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
(一)得分排在前3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
(二)得分排在3名以後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1.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2.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3.本行政區域記憶體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4.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6.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7.市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8.其他應當下調等級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D級。
1.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2.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市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4.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為D級的情形。
第九條 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條 各市人民政府在考核結果通報後30個工作日內,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並抄送省食品安全辦。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各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二條 各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
(一)考核結果為A級的;
(二)考核排名較上一年度提升較大的;
(三)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新、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省食品安全辦及時對各地創新性示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並通報相關成員單位。
第十三條 各市人民政府有考核結果為D級或考核排名連續兩年列最後2名情形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約談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約談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被約談的領導幹部不得參加有關表彰、年度評獎等。
各市人民政府有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或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省食品安全辦會同相關部門視情約談市食品安全辦主要負責人。
第十四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各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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