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國發〔2007〕23號),落實全國質量工作會議精神,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山西省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山西省人民政府於2008年1月21日發文《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國發〔2007〕23號),落實全國質量工作會議精神,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省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關係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關係政府形象。省委、省人民政府歷來高度重視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近年來,通過各地、各部門及廣大企業的不懈努力,我省產品質量總體水平穩步提高,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必須看到,我省一些企業管理水平低、生產條件差,產品質量穩定性、可靠性不高;部分傳統產業生產工藝落後,執行標準偏低;部分食用農產品農獸漁藥和重金屬殘留量超標的現象屢禁不止,一些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突出,少數企業缺乏誠信,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對此,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做好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以對國家和人民民眾高度負責的精神,把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實抓緊抓好,努力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依法強化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
(二)突出抓好重點環節。建立健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全過程監管網路,加大農業投入品監管力度,有效控制農獸漁藥、重金屬殘留危害,加大農產品產地質量安全監管,防止農產品源頭污染。大力整頓食品生產加工業,強化食品小作坊監管,促進小作坊生產經營方式的轉變,堅決取締不具備生產條件、不能保證質量安全的食品企業。嚴把流通領域銷售關,全面實行食品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台賬制度,對所有食品經營戶實行實名登記制。進一步推進農村現代流通網、監管責任網和民眾監督網建設,加強對農村食品進貨渠道的管理。強化餐飲消費安全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強餐飲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完善食品衛生索證管理和衛生監督結果公示制度。
(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加強對重點產品、重點企業、重點項目、重點地區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依法進一步加大對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關係國計民生等重點產品的抽查力度。公布監督檢查產品目錄,增加抽查頻次,通報檢查結果,對不合格產品依法加大相應處罰力度。
(四)嚴格市場準入退出制度。嚴把市場準入關,嚴格執行生產許可、強制認證等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對準入企業的後續監管,堅決打擊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行為。認真落實企業產品召回的有關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對確認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產品要主動召回,停止銷售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並採取相關補救措施;依法實施強制召回的,要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和協作,確保強制召回工作落到實處。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製度,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堅決依法吊銷其許可證照。
(五)實行警示制度,增強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對於經省級以上監督檢查連續兩次不合格的產品及其生產經營單位,除依法實行整改等措施以外,同時實行警示制度,由省有關監管部門對企業發出黃牌警示,並在整改到期後進行嚴格複查。經黃牌警示整改後產品仍不合格的,給予紅牌警示。對於給予黃牌警示、紅牌警示的企業,要加強跟蹤監督管理,提高產品抽查頻次。
(六)實施重要產品強制檢驗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食品、食用農產品、藥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實行強制檢驗。強制檢驗應由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承擔,按照產品生產批次出具檢驗報告。生產者應當向銷售者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生產者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複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複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七)嚴厲打擊涉及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落實區域打假責任,深化區域性、行業性質量整治。從重打擊並堅決取締制假售假的源頭和窩點,從嚴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嚴禁使用非食品物質和回收食品作原料、濫用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等行為。對生產經營活動中故意採購和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依法從嚴處罰。對制假售假的企業,要依法處理,並列入“黑名單”,向社會曝光。有關監管部門要與公安部門加強協作配合,深挖大案要案,對查獲的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以及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要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嚴禁以罰代刑。
(八)嚴把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關。進一步完善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管制度,嚴厲打擊逃檢、漏檢及弄虛作假行為,嚴厲打擊非法進口敏感貨物走私行為。加強檢驗檢疫和查驗把關,對貨證不符、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貨物,一律禁止進口或出口。特別加強對進出口高風險農產品及高風險工業產品的檢驗檢疫把關工作,防止疫病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質傳入傳出。加強出口食品生產管理,進一步完善“一個模式、十項制度”,嚴格實施出口農產品產地檢驗檢疫責任制及疫病疫情監控和農獸漁藥殘留量監控制度。加快推進電子監管和電子口岸建設,確保對進出口商品實施嚴密監管。引導企業提高出口產品質量,維護我省產品形象。
三、大力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設
(九)加強質量法制建設。進一步加快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制訂工作,完善質量執法監督機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質量法律、法規、規章,不斷改進普法工作,努力形成知法、守法、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為我省質量安全工作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十)加快標準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科學先進的產品質量標準,及時跟蹤和掌握國外先進標準情況,健全技術標準服務平台和標準制訂修訂快速應急機制;完善產品及食品標準,涉及健康和安全的主要指標要符合國際標準。抓好食品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儘快形成科學統一權威的食品標準體系,逐步實現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的標準化、規範化管理。加強重要技術標準研究,推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鼓勵企業制訂具有競爭力、高於現行國家標準的企業內控標準。
(十一)強化質量安全技術基礎建設。進一步加強科學計量的基礎工作,完善量值傳遞和溯源體系;重視民生計量和能源計量。規範認證認可行為,推進產品質量、安全衛生、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強制性產品認證,促進企業質量管理、環境管理、職業健康安全等體系認證。大力推進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認證。建立健全檢驗檢測體系,針對監管工作中存在的“檢不了、檢不出、檢不準、檢得慢”等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各級各類檢驗檢測機構,提高檢驗水平和檢驗能力,特別要加強基層檢驗檢測機構建設,配備急需的檢驗檢測設備和人員,強化檢驗檢測人員的技術培訓,構建完善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及產地環境檢驗檢測體系。檢驗檢測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建立自律機制,嚴格內部管理,規範檢驗行為,確保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科學、公正、廉潔、高效。檢驗檢測機構要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法律責任,為產品質量監管和食品安全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撐。
(十二)積極開展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建設。按照全省電子監管網建設工作方案,各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認真做好電子監管網推廣宣傳工作,加快全省企業產品入網和信息查詢終端的布設,積極開展網路建設試點工作。結合我省產業結構和產品特點,定期發布入網產品目錄,制定鼓勵企業入網的優惠政策、措施,全面推行產品質量電子監管,構建產品質量權威發布、信息資源社會共享的網路信息體系,不斷改進監管手段。
(十三)完善質量信用體系建設。以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為重點,完善產品質量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企業質量信用檔案。發布質量競爭力指數,並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和重要崗位人員的培訓,努力提高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質量和信譽意識,強化社會責任感,把產品質量狀況作為衡量企業信用水平的重要指標。大力普及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知識,提高人民民眾的質量意識和防假辨假能力;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依法保護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
(十四)提高產品質量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完善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一旦發生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有關地方和部門要立即報告、迅速介入、科學研判、妥善處置。同時,要重點加強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理、食源性疾病防治等工作,尤其要防控學校、建築工地等集體食堂群體食物中毒事件。各級、各部門要抓緊建立預警通報、應急處理和追溯召回三位一體責任體系。此外,要建立協調、聯動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機制,將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省產品出口的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四、形成全社會重視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圍
(十五)督促引導企業提高產品質量。積極引導企業根據國內外市場變化趨勢,採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建立健全從產品設計到售後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產,嚴格生產過程控制,嚴格檢驗檢測,嚴格落實售後服務責任。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集研發、設計、製造和系統集成於一體的技術中心,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和檔次。要運用自主創新、品牌經營、產品認證、商標註冊、專利申請等手段,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山西知名品牌,全面提高“山西製造”的品牌形象和產品競爭力。
(十六)切實落實企業的質量安全責任。企業必須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經營管理理念,對其生產、銷售產品的質量和安全負責,建立實施質量責任制,依照法律法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自覺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銷售企業要對所售商品質量負責,依法承擔質量責任,對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缺陷產品要主動下架,自覺抵制假冒質量標識、虛假質量宣傳等違法行為,超市、特許經營等銷售企業要加快推行商品質量先行負責制。
(十七)加強輿論宣傳和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統一、科學、權威、高效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的公共信息發布制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先進的質量理念和典型,大力宣傳政府和企業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提高產品質量所採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大力普及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知識,提高人民民眾的質量意識和防假辯假能力。
(十八)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將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加強統籌管理、資源配置和條件保障,研究解決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建立穩定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投入機制,落實監督抽查、政府技術監督機構能力提升、基礎能力建設和科技創新等工作經費,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五、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十九)加強對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省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解決我省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統一部署有關重大行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相應機構,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要大力支持各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為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開展創造良好條件。
(二十)嚴格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行政監察和執法監督檢查,糾正和查處重審批、輕監管和少數執法部門及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實行地方保護、地區封鎖的,要予以糾正;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要追究地方政府負責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要結合治理商業賄賂,依法打擊縱容包庇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二十一)強化地方人民政府和監管部門的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負總責。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各司其職,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本地、本行業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各監管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實行全面監管,不僅要管有證照的生產經營者,也要管無證照的生產經營者;權力與監管責任必須一致,做到“誰發證,誰監管,誰負責”。對失職瀆職、包庇縱容制假售假活動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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