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的生產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總責,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研究解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明確各部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制度,按期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檢驗檢測機構、隊伍,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公共服務體系,配備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專(兼)職工作人員和必要的檢驗檢測設備,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的指導、監督。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農業(畜牧)、水、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農產品行業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和誠信建設,為所屬的農產品生產者提供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生產技術等服務,指導其依法從事農產品生產活動。
第六條 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本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相應措施。風險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部門。
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及時向社會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同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資金等措施,扶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農產品標準化生產。
鼓勵、支持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農產品生產者申請無公害產地認定,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以及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農產品產地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改善農產品生產條件。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產品產地周邊環境進行監測,及時處理農產品產地環境污染事故與糾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下列區域設定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點(一)工礦企業周邊的農產品生產區;
(二)污水灌溉區;
(三)城市郊區的農產品生產區;
(四)農產品主產區;
(五)其他需要監測的區域。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和土壤質量進行動態監測、評價,及時公布農業環境質量狀況和農田土壤狀況,認為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的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劃定為禁止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不得改變耕地、基本農田的性質,不得降低農用地補償標準。
因劃定禁止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給農產品生產者造成損失的,由造成污染的責任者依法予以賠償;責任者無法確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禁止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需要調整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及時清除、回收農用薄膜和其他農業投入品包裝物,對規模化生產中產生的廢水和畜禽糞便等及時清運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造成污染。
第十四條 禁止向農產品生產區排放、傾倒、填埋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禁止使用不符合農業生產用水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或者從事水產養殖。禁止使用生活垃圾從事畜禽養殖。
第十五條 發生農產品產地污染事故或者突發事件時,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並報告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實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製度。
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的認定工作。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的認定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
經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當設立明顯標識牌,標明產地名稱、範圍、面積、產品種類等內容。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的標示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農業投入品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引導、鼓勵農產品生產者使用生物農藥、有機肥、微生物肥料、可降解農用薄膜等高效、低殘留的農業投入品,並提供相關信息和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國家明令禁止、淘汰和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目錄等信息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農業投入品。
銷售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的,銷售者應當向購買者提供關於該產品用法、用量、使用範圍等注意事項的書面說明,並進行口頭提示。
第十九條 農業投入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入場經營者的從業資格進行審查,並與具備法定資格的經營者簽訂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責任協定。批發市場開辦者發現經營者銷售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農業投入品時,應當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並及時報告所在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農業投入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制度和進銷貨記錄。
進銷貨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購進產品的名稱、生產企業、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
(二)購進產品的生產、經營許可證號,登記證號和批准文號等;
(三)購進產品的來源、數量和日期;
(四)銷售的產品名稱、對象、數量和日期等。
農業投入品進銷貨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塗改農業投入品進銷貨記錄。
第四章 農產品生產
第二十一條 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制定全省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農產品生產者進行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監督其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綜合示範區、示範基地、示範場(小區)和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的建設。
第二十三條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嚴格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從事生產活動,保證其生產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農產品生產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農業投入品;
(二)超範圍、超標準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三)違反國家關於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收穫、捕撈、屠宰農產品;
(四)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對農產品進行清洗、整理、保鮮、包裝、儲存;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檢測設備、檢驗人員或者委託具備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其生產的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檢測合格的,應當附具檢測合格證明,並標註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單位和生產日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銷售。
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證書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的生產單位應當配備質量安全檢查員,對農產品的生產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穫、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四)出售農產品的品種、數量、時間、流向。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塗改農產品生產記錄。
第二十六條 推行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
農產品產地準出名錄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農產品產地準出名錄應當包括農產品種類和農產品生產者、收購者類型以及實施時間等內容。
列入農產品產地準出名錄的農產品生產者、收購者,應當在列入產地準出名錄的農產品上附具產地證明、質量認證標識或者產地檢測合格證明,方可將其運出產地。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還應當附具檢疫合格標誌或者檢疫合格證明。
第二十七條 農產品的儲存、運輸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禁止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放儲存、混裝運輸。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設施儲存、運輸需要冷藏保鮮的農產品。
第二十八條 農產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農產品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應當立即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並報告當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部門。
第五章 農產品包裝標識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農產品包裝、標識管理制度,推行科學包裝方法,推廣先進標識技術。
第三十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其銷售的下列農產品進行包裝:
(一)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證書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的農產品,但鮮活畜、禽、水產品除外;
(二)國家和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應當進行包裝的農產品。
符合規定包裝的農產品拆包後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可以不再包裝。
農產品包裝應當符合農產品儲存、運輸、銷售和保障安全的要求,便於拆卸和搬運。
農產品包裝材料和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物質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範要求。
第三十一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對不需要包裝的農產品,應當採取附加標籤、標識牌(帶)、說明書等形式予以標識。
第三十二條 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識應當標明農產品的品名、生產地、生產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農產品的包裝、標識文字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內容應當準確、清晰。
第三十三條 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證書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的農產品,應當標註相應標誌和發證機構。
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添加劑的農產品,還應當標明農產品質量等級或者添加劑名稱。畜禽及其產品、屬於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進行現場檢查;
(二)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
(三)查閱、複製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畫,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監督抽查檢測農產品,應當委託經省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不得收取費用。上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已抽查的農產品,下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重複抽查。
監督抽查檢測結果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公布。
第三十六條 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對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部門申請復檢。受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安排復檢,並及時將復檢結果書面通知被抽查人。
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予以記錄、公布。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單位的專用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信箱,受理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投訴和舉報,並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領導、協調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檢驗檢測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工作中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三)超越許可權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的;
(四)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農業投入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未對經營者從業資格進行審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發現經營者銷售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農業投入品而未報告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偽造、塗改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保存農業投入品進銷貨記錄、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監督其予以銷毀。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列入農產品產地準出名錄的農產品生產者、收購者,未在列入農產品產地準出名錄的農產品上附具產地證明、質量認證標識或者產地檢測合格證明將其運出產地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農產品進行包裝或者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實施。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種植、養殖、採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條例所稱農業投入品,是指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質,包括農藥、獸藥、飼料、種子、種苗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用生產資料產品。
本條例所稱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是指出口國劃定的沒有某一種或者某幾種特定有害生物或者疫病發生,並能通過建設和管理保持其無疫情狀態的特定生產區域。
本條例所稱農產品包裝,是指對農產品實施裝箱、裝盒、裝袋、包裹、綑紮等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我就《山西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起草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產品供求關係的變化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已成為國內外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對於發展現代農業,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實現農民增收和社會穩定,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06年4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以下簡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開始施行。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在省人大的支持和監督下,我省認真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了《山西省關於全面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意見》(晉政辦發〔2010〕17號),開展了“無公害食品行動計畫”、“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等一系列活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不斷加強,質量安全總體水平得到提升。但在實踐中我們感到《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總體上比較原則,有些方面不易操作,現有的規範性檔案效力等級低、力度小,已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需要。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存在一些迫切需要通過立法規範的問題:一是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中的職責不夠具體明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隊伍不夠健全,多頭管理和管理缺位現象同時存在。二是農產品產地準出、市場準入、退市和市場追溯制度等不明確。農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投入品管理和農產品生產經營等制度要求不具體,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行政處罰力度不夠,難以有效遏制違法行為。
因此,迫切需要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一部具有較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性法規,以規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不斷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二、起草依據及過程
(一)起草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
(二)起草過程
在省人大農工委、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辦的指導下,我廳專門成立了領導組和起草小組,開展了省內省外立法調研,專程赴吉林、安徽、湖北等省考察當地農產品質量安全立法情況。2008年開始起草《條例(初稿)》,2009年列為省人大立法預立項目,2010年列為省人大立法計畫。今年3月份形成送審稿,提交省政府法制辦。省法制辦按照程式修改後形成《條例(草案)》,今年5月10日經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9章59條,包括總則、農產品產地、農業投入品、農產品生產、農產品經營、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對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8章56條,增加農業投入品、農產品經營兩章,減少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一章。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職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責任重大、涉及面廣、任務繁重,必須強化各級政府的領導責任,明確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能。《條例(草案)》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領導、監管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強化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領導協調作用,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
同時,考慮到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基層中容易出現的空檔問題,明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2、關於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為及時了解和準確把握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有效預防和應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條例(草案)》要求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本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問題和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給政府和有關部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關於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源頭管理。農產品產地是農產品生產的源頭,產地的生產環境和條件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具有直接影響。《條例(草案)》對農產品產地監管重點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農業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加強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對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進行動態監測與評價。二是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者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三是保護農產品產地環境,防止產地環境污染。
4、關於農業投入品的管理。農業投入品是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因素。為了強化農業投入品管理,《條例(草案)》單設了一章內容,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禁用和生產經營管理等各個環節作了明確規定。引導、鼓勵使用無污染農業投入品。禁用國家禁止使用、淘汰的農業投入品。農業投入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進銷貨記錄等。
5、關於農產品的生產管理。針對目前我省在農產品生產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條例(草案)》重點對農產品標準化建設、生產經營主體自律、農產品檢測、有害農產品的召回等各個生產環節作了具體規定,以確保農產品生產安全。
6、關於農產品經營管理。農產品經營是連線生產和消費的重要環節,是保證廣大民眾消費安全的重要關口。《條例(草案)》單設一章,重點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建立農產品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制度。二是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配送中心開辦者在農產品經營環節應當承擔的職責。三是農產品經營者應當對其所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四是農產品批發經營者、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規模化種植養殖大戶,應當建立農產品銷售記錄,如實記載銷售的農產品品名、產地、數量、流向等內容。五是學校、醫院、機關、企業等共餐和餐飲服務單位採購農產品,應當查驗農產品產地、質量安全合格標識或者合格證明、檢疫合格標誌或者檢疫合格證明,並建立採購記錄。
7、關於農產品的包裝和標識管理。對農產品進行包裝和標識是防止農產品在流通中遭受環境污染的重要技術手段,是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前提條件,也是實現農產品保質和增強消費者消費信心的重要措施。《條例(草案)》對應當實行包裝的農產品、農產品標識等內容進行了細化。
8、關於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是預防、教育和懲處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糾正其不法行為的一項十分重要的行政措施,是規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強制手段。《條例(草案)》重點作了以下規定:一是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擁有進入現場檢查、詢問、查閱、複製有關資料、查封、扣押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等職權。二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的機構和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檢測條件和能力。三是對農產品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安全實行全方位檢驗檢測。當事人應當配合監督抽查檢測,不得拒絕和阻撓。四是農產品生產、銷售者對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組織監督抽查的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五是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進行追溯。六是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重大事件時,應立即向當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或者緩報。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亮點解讀
農產品質量關係到千家萬戶的飲食安全。購買的蔬菜、肉禽產自哪裡?污水排放、農藥殘留等威脅食品安全的現象怎樣杜絕?這些原本說不清道不明的問題,已經有了明確規定。3月1日《山西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正式施行。其中的8章48條,為我省的農產品從生產到銷售、從經營到監管提供了有效的
法律保證。
亮點一:產地環境定點監測
水、土、肥是農產品的基礎,如果被污染,質量自然無法保證。這樣的例子並不鮮見,省內外都有發生。今年3月《南方日報》報導,我國每年1200萬噸糧食遭受重金屬污染,其中主要原因就是耕地受到污染。專家指出,工業“三廢”和城市垃圾的不合理排放,是農產品生產環境面臨的主要隱患。
條例第十四條、十七條分別規定,禁止向農產品生產區排放廢水、廢氣及其他有害物質。禁止使用不符合農業生產用水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或從事水產養殖。禁止使用生活垃圾從事畜禽養殖。此外,條例要求質量安全監管部門對農產品產地的環境、土壤質量進行動態監測、評價。凡是工礦企業周邊、污水灌溉區、城市郊區的農產品生產區還要設定固定的安全監測點,並及時公布監測數據。
亮點二:產品質量跟蹤建檔
買回家的蔬菜,產自哪裡?由何人種植?什麼時間、用了多少化肥?是否使用了添加劑?過去,這類問題消費者無從知曉。條例要求,今後農產品生產全過程的重要信息都必須詳細記錄,隨時都能追溯倒查。
條例還規定了農產品的“準出制度”。符合條件允許準出,列入準出名錄的農產品生產者、收購者,應當附具產地證明、質量認證標識或產地檢測合格證明,方可運出。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要為農產品建立“生產檔案”。內容包括: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動物疫病、植物蟲草害的防治;收穫、屠宰或捕撈的日期;出售產品的數量、時間和流向。這份檔案至少需要保存兩年。未按要求保存檔案,或者偽造塗改記錄的,將會被處以不同等級的罰款。
亮點三:責任追究不留死角
毫不誇張地說,農產品質量的安全關係到消費者的安危。一旦發生問題,後果不堪構想。對此,條例規定了嚴厲的責任追究制,出現問題受罰的將不僅僅是生產、經營的直接人。
省政府法制辦三處處長李世俊介紹,條例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負總責,要建立農產品監管責任追究制度。
另外,農產品投入品批發市場的開辦人也有了應盡的法律責任。條例明確,批發市場的開辦者應對入場經營者進行從業資格審查。比如,農戶或其他人想進入農貿市場經銷農產品,市場開辦人必須和農戶等簽訂農產品安全責任協定。一旦發現經營者違規,批發市場的開辦者如果沒有盡到責任,也將一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