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貴州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是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由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於2008年1月1日發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11-23
  • 實施時間:2008年1月1日
信息發布,修訂的條例,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審議意見報告,修改情況報告,

信息發布

【實施時間】2008-01-01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修訂的條例

(2007年11月23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2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11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二十五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及其他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條例所稱農業投入品,是指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質,包括種子、種苗、種畜禽、農藥、肥料、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和農膜、獸醫器械、植保機械等農用工程物資,以及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添加有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物質。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和措施,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質監、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商務、環保、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活動的指導、監督,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支持、引導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依法成立、加入農產品生產經營專業合作社或者行業協會。
農產品生產經營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為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指導其依法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農產品生產經營行業協會可以制定並推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業規範。
第二章農產品產地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產品產地安全標準。
第八條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者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並取得認定證書。
取得認定證書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的生產者,可以在產地設定相應的標示牌。
第九條取得認定證書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不得變更其名稱、範圍、面積、生產種類;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經原認定機關批准。
禁止假冒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的名義生產農產品。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為某一區域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應當提出劃定禁止生產區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禁止生產區設定標示牌,載明禁止生產區地點、範圍、面積和禁止生產的農產品種類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標示牌。
第十一條禁止生產區標示牌載明內容發生變更或者產地環境改善並符合農產品產地安全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整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禁止生產區經批准調整後,應當變更標示牌內容或者撤除標示牌。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定期對農產品產地安全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編制農產品產地安全狀況及發展趨勢年度報告,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下列區域設定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點:
(一)工礦企業周邊的農產品生產區;
(二)污水灌溉區;
(三)城市郊區農產品生產區;
(四)重要農產品生產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及地方特色農產品生產區;
(五)其他需要監測的區域。
第十四條禁止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因發生事故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農產品產地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採取控制措施,並立即向當地環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到現場調查處理,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三章農產品生產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指導農產品生產者執行有關的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
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指導農產品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推廣農業綜合防治技術,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和綜合示範區建設,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
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者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以及其他優質農產品質量標誌。
第十八條規模養殖、種植生產者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記載其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日期、數量及屠宰或者收穫日期等,並保存2年。
第十九條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之外的農業投入品經營實行備案制度。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向經營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記載其經營農業投入品的名稱、採購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限、採購來源、購入數量、生產企業、產品登記證號或者產品批准文號以及銷售時間、銷售對象、銷售數量等事項。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應當保存2年。
禁止偽造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
第二十一條農業投入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發現經營禁止銷售的農業投入品時,應當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並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禁用、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名錄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鼓勵科學使用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和可降解地膜等。
第二十四條農產品生產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二)超範圍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三)將人用藥品用於動物;
(四)使用農藥捕撈、捕獵;
(五)收穫、捕撈、屠宰未達到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的農產品;
(六)在禁止生產區生產禁止生產種類的農產品;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農產品經營
第二十五條農產品的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畜禽屠宰場、商場(超市)、專賣店、配送中心、倉儲單位等應當承擔下列管理責任:
(一)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制度和經營管理檔案。配備專兼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二)運輸、儲存需冷藏保鮮的農產品配有冷藏設施;
(三)保證經營場所清潔衛生,對場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
(四)查驗農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及其他合格證明;
(五)與進入市場經營農產品的經營者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協定,明確質量安全責任;
(六)發現市場內經營禁止銷售的農產品,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並向農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農產品經營者進入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專賣店從事農產品經營的,應當持有所經營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產地來源證明及其他合格證明,並應當在攤位(專櫃)顯著位置懸掛農產品標示牌,如實標明農產品品種、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及合格證明等內容。農民自種自養自銷少量農產品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農產品質量安全實行監測制度,對農產品產地環境條件、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畫,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檢測。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經認證合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抽查檢測。
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不得向被抽查方收取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時,被抽查方應當配合。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檢測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時,可以採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檢測。被抽查方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採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登記、複製與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資料;
(三)調查了解與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情況;
(四)查封、扣押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五)查處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變更取得認定證書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名稱、範圍、面積、生產種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假冒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的名義生產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禁止生產區標示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未建立或者偽造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對農產品作無害化處理,沒收其違禁農業投入品,對個人並可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並可處以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條例草案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貴州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農產品質量安全關係廣大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新時期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農產品供求趨於平衡,農產品國際貿易快速發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已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和熱點問題。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已成為一項全局性、戰略性的重大任務。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增強農業的市場競爭力”,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強調要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學習會上強調,實施農業標準化,保障食品安全是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關係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重要任務。為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2006年4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以下簡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領域中的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標準、產地、生產、包裝和標識、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省委、省人民政府歷來十分重視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先後下發了《關於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03〕9號)、《關於加強新階段“菜籃子”工作的通知》(黔府發〔2003〕2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發〔2004〕14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業標準化工作通知的通知》(黔府辦發〔2004〕51號) 以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的《關於全面推進“無公害食品行動計畫”實施意見》(黔農發〔2003〕118號)等一系列檔案,使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和監測檢測體系初步建立,農業投入品監督管理工作逐步取得成效,農業標準化和農產品認證工作穩步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整體狀況不斷改善。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原有的規範性檔案由於效力等級低、力度小,已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加強農產品質量管理的需要。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存在一些亟需通過立法規範的問題:一是由於缺乏行之有效的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制度,部分農產品產地環境因重金屬廢液、放射性廢水以及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質的不合理排放,導致大氣、水體和土壤不同程度的污染,給農產品生產安全留下較大隱患;二是農產品生產中農業投入品的經營和使用缺乏明確規範。農業投入品品種結構不合理,農資市場上存在銷售、使用禁用、淘汰和高毒、高殘留農(獸)藥的現象,加大了有關部門在銷售環節監管農產品質量的難度;三是現有農產品經營管理制度對農產品市場管理者和農產品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規定不明確,經營環節因農產品的不當包裝、保鮮等造成的二次污染較為普遍,公眾對農產品缺乏安全感;四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和制度不健全,監管部門的執法手段較弱,執法力度不夠,影響了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效果。因此,為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以下簡稱《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借鑑外省(區、市)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據及過程 《條例(草案)》主要依據是《農業法》、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2006年,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將《條例(草案)》列入立法調研計畫後,省法制辦、省農業廳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並邀請省人大農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參與指導起草工作。在草擬《條例(草案)》初稿後,起草小組進行了多次討論、修改,徵求了全省各市(州、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和省人大農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全監管局、省政府應急辦等部門的意見,併到遵義、黔東南、銅仁等地進行立法調研。2007年,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將《條例(草案)》列入正式立法計畫後,根據調研情況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起草小組對《條例(草案)》作了反覆修改,充分吸納了各方面的合理化意見。隨後,省法制辦又向9個市(州、地)、部分縣人民政府以及省直有關部門發出徵求意見函,廣泛徵求意見;同時,在“貴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布《條例(草案)》稿,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並於2007年8月6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委會議討論通過。 三、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39條,主要規定了管理職責、農產品產地、農產品生產、經營以及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是一項十分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必須強化各級政府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責任,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促進部門間的有機協作,才能真正實現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效管理。因此,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精神,《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五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同時,考慮到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關鍵在基層的實際,為了進一步加強農產品生產源頭的質量安全管理,使農產品質量安全層層有人管,事事有人抓,《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鄉 (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生產活動進行指導、監督。 2、關於農產品產地管理。 農產品產地的生產環境和條件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影響,為了從源頭上加強管理,《條例(草案)》第二章對農產品產地監管重點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十五條和參照《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農業部第71號令)的有關規定,對農產品禁止生產區的劃定、標示內容、調整程式進行了細化;二是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者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建立穩定的農產品安全生產基地;三是從保護農產品產地環境的角度,明確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定期對農產品產地安全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編制農產品產地安全狀況及發展趨勢年度報告。同時,規定了禁止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防止產地污染。 3、關於農產品生產管理。 為進一步加強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從生產這一關鍵環節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針對目前我省在農產品生產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條例(草案)》第三章重點作了以下規定:一是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指導。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指導農產品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推廣農業綜合防治技術,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二是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者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以及其他優質農產品質量標誌,以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三是加強對農業投入品經營的管理。要求農業投入品經營實行備案制度,並建立相應經營檔案,從源頭上對農業投入品進行嚴格管理; 四是明確規定禁止採取可能造成農產品質量不安全的生產行為。  4、關於農產品經營管理。 加強農產品經營管理是把好農產品入市和“上餐桌”的關鍵環節,是保證廣大民眾消費放心農產品的重要措施。《條例(草案)》第四章重點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規定了農產品的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畜禽屠宰場、商場(超市)、專賣店、配送中心、倉儲等單位在農產品經營環節應當承擔的職責,以便在農產品入市環節就能及時發現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二是明確農產品經營者應當對其所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要求農產品經營者進入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專賣店從事農產品經營時,應當持有所經營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產地來源證明及其他合格證明,並在攤位(專櫃)顯著位置懸掛農產品標示牌,如實標明農產品品種、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及合格證明等內容。同時考慮到我省農產品經營管理的現實情況,對農民自種自養自銷少量農產品的作了除外規定;三是明確規定禁止進入市場銷售的農產品範圍。規定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範的,以及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均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貴州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貴州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於〈貴州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認為,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到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地區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並在網上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同時,召開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他們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10月3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並對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規範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根據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將第六條第一款中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行業協會”修改為“農產品生產經營專業合作社或者行業協會”,刪去第三款。2、根據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委員的意見,將第八條、第九條調整到第十一條之後;在第八條中的“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後增加“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將第九條中的“並依照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式辦理”修改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將第十條中的“領取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修改為“並取得認定證書”。 3、根據委員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將第十三條中的“省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可以”修改為“應當”。  4、根據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增加一款作為第十四條第二款, 內容為:“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5、根據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內容為:“規模養殖、種植生產者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記載其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日期、數量及屠宰或者收穫日期等,並保存兩年。 6、根據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在第十九條中的“採購日期”後增加“生產日期、保質期限”,在“產品登記證號”後增加“或者產品批准文號”。7、根據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內容為:“農業投入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發現經營禁止銷售的農業投入品時,應當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並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我委於8月13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的《貴州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後,隨即將草案文本寄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和省級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我委派員參加了立法調研等工作,並參加了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的座談會。8月23日上午,我委召開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衛生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食品藥品監督局、省農科院、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等單位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8月31日,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召開第三十九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提出了審議意見和修改建議。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農產品質量安全密切關係著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著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近年來,農產品質量安全已成為國內、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和熱點問題。我國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產地環境管理、生產管理、銷售管理、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陸續頒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尤其是2006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正式實施,進一步推動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建設。我省歷來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先後下發了一系列檔案,使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逐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整體狀況不斷改善。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原有的規範性檔案已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還存在一些亟需通過立法加以規範的問題。為此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一個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是有必要的。 二、修改建議  1、將第六條第一款“支持、引導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依法成立農產品生產經營行業協會”修改為“支持、引導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依法成立農產品生產經營專業合作社或行業協會。鼓勵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加入農產品生產經營專業合作社或行業協會”,同時刪去第三款; 2、將第十條第一款中“領取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修改為“並取得認定證書”;  3、將第十條、第十一條移至第七條後作第八條、第九條; 4、在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內容為:“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作為第二款; 5、在第十七條後增加一條,內容為:“規模化養殖、種植生產者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記載其使用投入品的名稱、來源、日期、數量及屠宰或收穫日期等,並保存兩年”;  6、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記載其經營農業投入品的名稱、採購日期、採購來源、購入數量、生產企業、產品登記證號以及銷售時間……”修改為“記載其經營農業投入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限、採購日期、採購來源、購入數量、生產企業、產品登記證號或產品批准文號以及銷售時間……”;7、在第十九條後增加一條,內容為:“農業投入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發現經營禁止銷售的農業投入品時,應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並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農業投入品的質量進行監測”; 8、在第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內容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在第三十六條後增加一條,內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還應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作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意見,請子審議。

修改情況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在第六條第十款中的“成立”後增加“加入”;將第二款修改為:“農產品生產經營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為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指導其依法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農產品生產經營行業協會可以制定並推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業規範。”
2、刪除第七章,將條例的施行日期在題注中明確為“2008年1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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