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 所屬省份:甘肅省
  • 類型:條例條令
  • 用途:安全管理
修訂的條例,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意見報告,審查意見,解讀,

修訂的條例

(2008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初加工、包裝、貯運、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從事前款所列活動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通過種植、養殖、採集、捕撈等方式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條例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達到規定的安全標準,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本條例所稱農產品初加工,是指通過分揀、去皮、剝殼、粉碎、清洗、切割、冷凍、烘乾、打蠟、分級、脫水、包裝等方式對農產品進行的簡單加工。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操作規程的引導、培訓等工作。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鄉村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對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和技術保障體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推行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引導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宣傳,提高公眾的質量安全意識,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公共服務意識,為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服務。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實際,及時向公眾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
第八條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公眾負責,保證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符合質量安全標準。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並為舉報人保密。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向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產地管理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組織實施農產品產地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產品產地規劃,採取綜合措施,加強標準化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標準化示範基地、示範農場、養殖小區(場)和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的建設,指導農產品生產者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進行生產。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產品產地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產地安全標準,導致農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提出禁止生產農產品的區域和品種,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禁止生產區設定標示牌,標明禁止生產區的名稱、地點、範圍、面積和禁止生產的農產品品種等內容。
第十三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採取生物、化學、工程等措施,對不符合農產品產地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區域進行修復和治理。
禁止生產區經修復和治理,產地環境改善且符合農產品產地質量安全標準的,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恢復生產。恢復生產應當及時變更標示牌內容或者撤除標示牌。
第十四條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相關單位和個人申報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取得產地認定證書的,可以在其產地設立相應的標示牌,標明產地名稱、範圍、面積、生產種類等內容。標示牌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制度,根據需要在農產品生產區設定監測點,對農產品產地安全狀況及發展趨勢進行監測和評價。
第十六條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採集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農產品生產區排放、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
(一)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鹼液、有毒廢物、放射性廢物;
(二)未達標的工業廢渣、廢氣、廢水和含病原體的污水、污物;
(三)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有毒有害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八條因發生事故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農產品產地污染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採取控制措施,減輕或者消除危害,並向當地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到達現場調查處理,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章生產管理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以保障農產品生產的質量安全。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督促和指導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合理使用肥料、農藥、獸藥、漁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
鼓勵農產品生產者使用生物農藥、生態肥料、有機肥料、微生物肥料和可降解地膜等生產資料。
第二十一條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第二十二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如實記載下列內容: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採購地點、購入數量、產品批准文號、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藥期、間隔期、使用人等;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穫、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農產品生產檔案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檔案記錄。
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
第二十三條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二)超範圍超標準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處理農產品;
(四)使用農藥捕撈、捕獵;
(五)收穫、捕撈或者屠宰未達到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的農產品;
(六)在禁止生產區生產禁止品種的農產品;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制度規範,自行或者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生產的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對檢測結果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
第二十五條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的認定認證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
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定,應當向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書面提出,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並組織現場檢查,對符合要求的,其產品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報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發證。
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的認證,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包裝和標識管理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其銷售的農產品包裝或者附加標識銷售。包裝或者附加標識銷售農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其銷售農產品的包裝質量和標識內容負責。
第二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對銷售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應當進行包裝,但鮮活畜、禽、水產品除外。
符合規定包裝的農產品拆包後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裝。
第二十八條農產品包裝應當符合農產品貯藏、運輸、銷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於拆卸和搬運,避免機械損傷和二次污染。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包裝農產品。
第二十九條包裝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的包裝材料和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範;
(二)包裝場所衛生條件、用具、用水等符合要求,有必要的冷藏設施、消毒設備;
(三)包裝人員身體狀況應當符合相關衛生健康要求。
第三十條對包裝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在包裝物上標註或者附加標識,標明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包裝銷售的農產品有分級標準的,應當標明質量等級;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和含量。
第三十一條農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標註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晰。
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誌農產品,應當標註相應標誌、標識和發證機構。
屬於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假冒、偽造、轉讓、買賣、超範圍使用農產品認證證書或者標誌、標識。
第五章追溯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協同機制,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追溯管理工作。
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由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質量追溯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追溯管理。
鼓勵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化追溯體系。
第三十三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生產的食用農產品,應當依據農產品檢測證明、檢疫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證書等,如實出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明,並隨產品進入市場,作為追溯證明。
第三十四條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定點屠宰場、商場(超市)、專賣店、配送中心、倉儲企業等單位在農產品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度和經營檔案,配備專兼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二)對運輸和儲存需冷藏保鮮的農產品配有相應的冷藏設施;
(三)對場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保證經營場所清潔衛生;
(四)查驗農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及其他合格證明;
(五)與經營者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協定,明確質量安全責任;
(六)發現經營質量不安全的農產品,應當停止銷售,並向當地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農產品經營實行進銷貨台賬、索證索票制度。農產品經營者應當如實記載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銷售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安全證明等內容,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漁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漁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包裝材料、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的;
(五)未經檢疫檢驗或者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動植物及其產品;
(六)病害、病死、死因不明動物及其製品;
(七)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三十七條對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當事人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所需費用自行承擔。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定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查計畫,其所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農產品生產、初加工、包裝、貯運、經營等活動進行現場檢查;
(二)依法對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行為進行調查;
(三)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監督抽查和日常監測;
(四)查閱、複製有關的證書、票據、賬簿、協定、函電以及其他資料;
(五)監督當事人對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
(六)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進行調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檢測報告或者受委託承擔政府監督檢測任務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資質認證,並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機構根據需要,可在鄉(鎮)、農產品生產基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臨時監測點。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產品批發市場設立的自檢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檢測設備、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監督抽查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保障,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數量。上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農產品,下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複抽查。
委託檢驗檢測的,按照相關標準向委託人收取費用。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預警制度和應急機制,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險進行風險分析、預測、評估,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
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時,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趕赴現場調查取證和應急處置,根據突發事件等級啟動相應應急預案,並逐級上報。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或者緩報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實情。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禁止生產區標示牌內容,損毀禁止生產區標示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變更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標示牌內容的;
(二)冒用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標示牌的;
(三)冒用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生產農產品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假冒、偽造、轉讓、買賣農產品檢測合格證明或者無公害農產品認定證書或者標誌、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偽造農產品生產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農產品銷售企業、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由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理、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用於食用農產品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情形,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發現進場銷售的農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隱瞞不報並允許其繼續銷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農產品生產、初加工、包裝、貯運、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產品供求關係的變化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質量安全已成為國內外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對於發展現代農業,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實現農民增收和社會穩定,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省人大的監督指導下,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農業投入品監管力度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檢驗檢測體系初步建立,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產品認證工作穩步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總體水平得到提升。近幾年多次的監測結果表明,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良好,位居全國前列。
但是,由於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一些矛盾尚未得到徹底解決,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還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一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從總體上看比較原則,在農產品生產、包裝等方面規定不夠具體,特別對農產品初加工、銷售及檢測等與質量安全緊密相關的環節未作出規範。二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劃分不夠明確,多頭管理和管理缺位現象同時存在。三是市場準入和產地準出制度還不夠健全,退市、追溯、召回、銷毀等工作難度較大。四是經費投入不足,農產品監督檢測能力比較薄弱。五是農產品生產相對比較分散,標準化、規範化生產程度不高。
因此,結合我省實際,迫切需要一部能體現我省特色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以規範農產品生產各個環節的行為。
二、起草過程
2003年,按照省人大代表的立法建議,省農牧廳在省人大的指導下,開展了調研工作,起草了條例草案,但由於國家當時已啟動農產品質量安全立法等原因,條例未能按時提請審議。2006年11月1日《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正式施行後,省農牧廳針對執法實踐過程中《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部分條款規定較原則,不便於操作等情況,在省人大農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的大力支持下,又重新啟動了條例的立法準備工作。
2008年條例正式列入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計畫制定項目後,省農牧廳組織專門人員起草了條例初稿,並在全省農牧系統和甘肅農業信息網公開徵求了意見;3月上旬,省人大農委組織召開了條例初稿論證會,並組織開展了省內調研,提出了修改建議;4月中下旬,省人大農委又組織赴省外進行了立法調研;6月份,省政府法制辦分別兩次邀請省人大農委、法工委的領導和有關專家再次進行了修改和完善。6月16日,省政府法制辦邀請立法專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專家及省直有關部門的立法工作者,專門召開立法論證會,對涉及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了研究討論,後又進行了反覆修改。2008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再次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本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制和執法主體
農產品質量安全涉及生產、初加工、包裝、貯運等多個環節,只有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促進部門間的有機協作,才能真正實現全程監管。因此,條例草案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形成政府統一領導、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有關職能部門配合的管理體制。同時,考慮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專業性和具體性,作出了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的規定。另外,由於農產品質量控制的源頭關鍵在鄉村,增加了鄉鎮政府、村委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職責。
(二)關於農產品概念的界定和適用範圍
條例草案將農產品概念進行了細化,是對上位法中農產品概念的具體化,也與外省市已出台法規和農業行業通用規範概念一致。同時,為保證每個環節都得到質量安全控制,條例草案將農產品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等列入適用範圍。條例草案所指的初加工,是對農產品進行分揀、精選、清洗等簡單處理,由於在這些活動中,有導致農產品質量安全受影響的可能,所以條例草案將其納入適用範圍。
(三)關於產地準出
產地準出是從源頭上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最為關鍵的措施。為此,條例草案從源頭到生產進行了規範,做出了明確具體要求,提出了生產中七項禁止行為和相應的處罰措施,強化了法律責任。同時,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自行或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生產的農產品實行質量安全檢測,提出了檢測結果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自行銷毀的規定。
(四)關於市場準入
實行市場準入是保證廣大民眾消費放心農產品的重要措施,國內大部分省市區已開始實行市場準入。條例草案根據上位法精神,在經營管理一章,對實行市場準入的農產品種類(名錄)、實行市場準入的區域範圍和市場類型等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入市條件,並對農產品經營場所在農產品經營環節當中的責任和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規定農產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農產品進、銷貨台賬和索證索票制度,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可追溯。另外,對禁止進入市場銷售的農產品範圍和相應處罰進行了規定。
(五)關於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檢測是公益性工作,是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監督檢測機構的工作主要面對農業和農民,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健全機構,提高能力,保障經費。同時,為了方便農產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機構根據需要,可在農產品生產基地、批發市場等設立質量安全臨時檢測點,開展現場檢測。
(六)關於監督管理
條例草案明確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在監督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規定“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預警制度和應急機制”,對潛在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危險進行預測、分析和評估,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理。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08年9月24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甘肅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草案經過多年的調研、論證和修改,數易其稿,其規範和調整的內容嚴格遵循上位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和原則,比較符合甘肅實際,具備較強的可操作性,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後早日出台。會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省農牧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草案徵求意見稿,印發省直有關廳局、常委會立法顧問、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意見。之後根據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議,結合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際,對草案再次進行了仔細推敲和認真修改。11月上旬又印送相關專家,就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規範農業投入品使用以及法律責任的設定等重點問題作了研究論證。11月1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及省政府法制辦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草案第三條將單位和個人從事農產品初加工活動的行為納入了條例規範和調整的範圍,但對農產品初加工的概念未作界定。農產品的初加工所包含的內容和對象非常寬泛,草案應當對其加以界定,否則將來在執行中有可能出現如何把握的問題,從而影響法規的操作性和實效性。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一款內容,即:“本條例所稱農產品初加工是指通過分揀、去皮、剝殼、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脫水、包裝等方式對農產品進行的簡單加工。”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三款。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農產品質量問題事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除了質量安全管理部門加強監督檢查之外,還要鼓勵農產品消費者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實行監督,依靠全社會的力量,群策群力,共同做好這項工作。草案缺乏這方面的內容,需要補充和完善。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一條,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並為舉報人保密。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向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
三、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及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農產品質量出現安全問題,關鍵在生產環節,最近發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不僅要求政府相關部門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把好農產品質量監督關,還需要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強化源頭管理,實行標準化生產,誠信經營,把質量安全放在第一位,對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負責。草案有關這方面的措施規定力度還不夠,需要補充完善。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在總則中增加規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相關活動和行為的內容,即:“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公眾負責,保證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符合質量安全標準。”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二是在生產管理一章中增加強化行政管理部門在生產環節建章立制、在投入品使用環節加大監管力度的內容,即:“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以保障農產品生產的質量安全。”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督促和指導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第一款。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管理工作究竟由哪個部門來主管,上位法未作規定,國家相關的部委也還存在著爭議:國家農業部與國家工商總局規定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而國家質檢總局則規定由質檢部門去主管。作為地方立法,不宜對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管理職權做劃分規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建議刪去草案第十七條關於“地理標誌農產品保護工作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負責,農業、工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共同做好農產品地理標誌工作”的內容,此項工作由相關部門按照省政府規定辦理。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進入市場銷售的農產品,必須憑產地證明和質量合格證明才能入市,不能因為取得了有關認證而免檢銷售,要防止類似三鹿奶粉的事件重演。建議刪去草案中有關農產品免檢入市銷售的內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刪去了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對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者有機農產品認證的農產品在證書的有效期內準予免檢入市銷售和第三款中農民自產自銷的少量農產品可以免檢入市銷售的內容。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顧問提出,農產品流轉到消費者手裡,大量的要經過農產品批發市場。作為流通環節的重要載體之一,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履行好自己的監管義務,一旦發現經營質量不安全的農產品,應當停止銷售。草案中雖然有約束這方面行為的規定,但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議予以補充。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一條,即:“違反本條例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發現進場銷售的農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隱瞞不報並允許其繼續銷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五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部分條款的邏輯順序作了調整,對個別文字作了相應修改,草案經修改後,內容由原來的四十六條增加到現在的四十九條。
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後比較充分的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及各方面的意見,比較成熟,並按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及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2008年11月24日對《甘肅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分組進行了審議。絕大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比較充分的吸收了一審中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我省實際,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會議審議通過。會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省農牧廳,對會議上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11月25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逐條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的修改意見書面匯報如下: 一、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達到規定的安全標準,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並在第三款中增加“烘乾”二字。 二、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二款中增加“環保”二字;並將本條第三款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村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鄉村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對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服務”。 三、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中“農產品產地不符合標準”修改為“農產品產地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產地安全標準”。 四、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中第十六條第二項中的“未經處理”修改為“未達標”。 五、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中第十八條中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修改為“生產技術規程”。
六、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應當向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書面提出,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並組織現場檢查,對符合要求的,其產品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報農業部審批。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的認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處罰”之前增加“當地”二字。
八、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六條處罰的幅度由原來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調整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建議,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個別文字作了改動。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甘肅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

審查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18年9月10日,省十三屆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召開第三次全體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甘肅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認為,農產品質量安全關係廣大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甘肅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自2009年實施以來,對規範和推進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保障人民民眾吃得安全、吃得放心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國家行政機構改革部門職責調整以及強化農產品質量監管責任的有關要求,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十分必要。修訂草案修改內容和文字表述總體可行,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對修訂草案提出以下具體修改意見:
1、建議修訂草案針對今年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農產品質量安全“一法一條例”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充實完善有關農業投入品管理和農產品加工、包裝、貯存、運輸、銷售等環節全程監管、全程追溯的規定。
2、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3、將條例中所涉及主管部門的名稱統一進行對照修改。
4、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修改為“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
5、第十四條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內容有重複,建議修改。
6、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追溯協同機制”修改為“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7、第四十四條是對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給予處罰的規定,但其中對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六項的處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不一致,建議修改。
以上審查意見,請予審議。

解讀

新修訂的《甘肅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獲通過後,將於5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將全面保障人們“舌尖上的安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新修訂的《甘肅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一方面是為了與已經做出修訂的上位法及時保持一致,同時也是為了適應國家機構改革後相關職能部門職責的調整。記者注意到,新修訂的《甘肅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基層組織的法律責任,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關口進一步前移。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東亮告訴記者,該條例增加了村民委員會對條例的宣傳教育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操作規範的引導,尤其是要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基層把好關口。
條例還根據機構改革後甘肅省農業農村廳和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三定方案,明確了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中的追溯管理職責。李東亮說,這樣既要相互協作,同時又是分工明確。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進入市場之前,由農業和農村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質量追溯管理;進入市場消費環節後,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非常清晰,保證監管責任落到實處。
同時,條例根據上位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一步補充了一些禁止性規定,完善了與之相對應的法律責任。比如,條例規定,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採集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檔案記錄,農產品生產檔案記錄應當保存兩年。李東亮表示,違反條例規定的各種行為都要受到法律處罰,通過處罰也是教育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的人員遵守法律法規,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最終保障廣大人民民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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