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意在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建立長效監管機制,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而設定的條例,並在本省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 所屬類別:地方條例
- 所屬省份:山西省
- 相關部門:各市、縣、鄉(鎮)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意在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建立長效監管機制,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而設定的條例,並在本省實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意在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建立長效監管機制,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而設定的條例,並在本省實施。中文名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所屬類別 地方條例 所屬省份 山西省 相關部門 各市、縣、鄉(鎮)人民政府 ...
第五條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衛生、無毒、無害,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食品安全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協調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履行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評議考核等職能。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食品安全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 發布單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國發〔2007〕23號),落實全國質量工作會議精神,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省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現提出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是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7年2月1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為了切實解決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整體提高全省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食品...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5年09月28日。檔案全文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加強食品安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健全食品安全治理體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著力加強...
小作坊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為了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政府和有關部門食品安全職責並建立責任制的意見》(錫政發〔2011〕37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該市食品...
《山西省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範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促進網路餐飲市場健康發展,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發展歷史 2022年,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對《山西省網路餐飲服務...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職責分工(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依法從事傳統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做現賣〕的單位或個人)的監督管理,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
《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的規定》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管,規範生產加工行為,防控食品安全風險,提升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山東省...
(四)集中開展打擊農村生產經營劣質食品違法整治行動。整治期間,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結合計畫性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重點加大對肉及肉製品、乳製品、米麵等糧食製品、豆製品、糖果、飲料、調味品,以及當地民俗、特色食品,特別是主要面向兒童的食品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第八條 ...
提高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質量,切實保障城鄉居民的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國家質檢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的意見》,提出...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實施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的通知 關於印發《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工作手冊(試行)》的通知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印發《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關於切實強化生產源頭監管嚴格責任追究的若干意見 關於印發...
持證單位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由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依法予以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由市城鄉管委聯合市...
工商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有關機構和人員,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攤點(以下簡稱小攤點),是指無固定經營場所或者在相對固定區域,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個體經營者。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監督指導...
(三)督促落實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制定並公布相關食品安全...
大力推進民主法制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認真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自覺接受監督。健全協商民主制度,支持人民政協履行職能,支持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開展工作。——落實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完善基層民主制度。全面推進“法治山西”建設,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支持人民法院、檢察院...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規劃服務】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實行綜合治理,對適宜其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引導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執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關規定,保證食品可追溯。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依法組織應對食品安全事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