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的規定》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19年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的規定》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的規定》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的規定1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管,規範生產加工行為,...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投訴和舉報。對查證屬實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信箱地址、單位地址和投訴、舉報...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辦法》是2023年10月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的檔案,對食品小作坊的許可管理、生產過程控制和風險分級等做出明確規定。該辦法將於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出台背景 四川是食品生產、消費大省,現有2.8萬餘戶...
為了規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代省政府起草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檔案通知 省政府法制辦 關於《山東...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經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一般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食品攤販、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49條,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在劃定的場地和規定的時間內銷售食品、現場制售食品的個體經營者。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七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2月1日六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7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的...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小作坊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為了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政府和有...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承擔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相關的食品安全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食品安全宣傳,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六)食品小作坊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無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違法小作坊,衛生、工商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第三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綜合治理、規範引導、社會共治。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 第四章食品小經營店 第五章食品小攤點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
,進一步加強對我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督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了《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生產經營者委託生產加工食品。第九條 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經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先核准名稱,並依法取得縣以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生產加工條件核准證書後,辦理工商...
青海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2016年9月23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市監規〔2023〕4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公共服務局:現將《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可以通過村規民約等方式加強食品安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依法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和管理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 ...
鄉鎮、街道市場監督管理機構具體承擔食品攤販備案和本條例規定的日常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市場外不以現場制售為主的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提供就餐服務的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牧業和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小作坊和攤販有關工作。...
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明確各自工作職責,切實加強轄區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企業小作坊監督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認真組織查處。 2.對已取得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企業小作坊,或以後廠(場)前店方式生產食品並批發...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依法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從事生產經營,...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決定對2012年6月25日公布的《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食堂、超市、學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國家質檢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接受諮詢、投訴、舉報,及時核實、處理、答覆,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實行許可證管理,食品小...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等在生產經營中違反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對查證屬實的案件依據相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十條...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三節食品攤販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傳承飲食文化,方便民眾生活,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