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管理辦法

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管理辦法是山東省政府為了進一步規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行業出台的一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的登記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申請並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流程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經營者,但是不包括食用農產品初級加工者。
本辦法所稱小餐飲,是指經營場所面積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門店,從業人員少,從事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經營者。
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應當在登記的食品品種、經營項目範圍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下列產品:
(一)乳製品、罐頭製品、果凍、冷凍飲品、酒類、飲料(含瓶、桶裝飲用水)、醬油、食醋、預包裝肉製品;
(二)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食品添加劑;
(四)國家和省、設區的市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六條 小餐飲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以及國家和省、設區的市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七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管理工作,制定核查標準,統一證書格式。
設區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管理工作。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管理工作。
第八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應當遵循公開、便民、高效原則。
第九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本部門網站或登記受理場所公開登記程式、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目錄、申請書格式文本和填報式樣等,方便申請人查詢。
鼓勵申請人通過網路提交登記申請,提高辦證效率。
第二章 登記程式
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申請登記,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負責人(業主)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複印件。
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工藝流程圖或者說明。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籤名或者蓋章。
第十二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登記範圍的,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噹噹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
(四)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需要現場核查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核查人員,按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現場核查的相關規定進行,記錄現場核查情況,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現場核查報告上籤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登記決定的以外,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放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並將登記信息通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發證日期為登記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3年。
第三章 登記證管理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或者小餐飲名稱、負責人(業主)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工商註冊登記號、登記證編號、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品種或者項目、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
第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編號分別由“小作坊Z”或者“小餐飲C”和9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 2位設區的市代碼、2位縣(市、區)代碼、5位順序碼。如位於濟南市歷下區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編號為“小作坊Z0102*****”、小餐飲登記編號為“小餐飲C0102*****”。
第十八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樣式。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的印製、列印和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使用全省統一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打證系統列印證書。如使用自行開發的打證系統,應當及時向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管理系統報送數據,保證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信息的統計查詢。
第四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註銷
第二十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有效期內,載明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原登記機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生產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第二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申請表;
(二)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原件;
(三)與變更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原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證,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登記機關作出變更登記的日期,有效期與原登記證一致。
第二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超過有效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重新申請辦理。
第二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申請延續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申請表;
(二)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原件;
(三)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二十五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延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聲明生產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申請人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六條 原登記機關決定準予延續的,應噹噹場或者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頒發新證。有效期自延續登記之日起計算,登記證編號不變。
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遺失或者損壞的,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補發的登記證,證書內容不變。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記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註銷手續:
(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被依法吊銷的;
(二)食品小作坊、小餐飲主動申請註銷的;
(三)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四)食品小作坊、小餐飲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五)食品小作坊、小餐飲依法取得許可的;
(六)因不可抗力導致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變更、延續、補辦與註銷的有關申請程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條件保持情況進行合規性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登記的有關材料及時歸檔。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管理信息平台,適時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納入登記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名單,便於公眾查詢。
第三十三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和社會的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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