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強質量管理的暫行規定

《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強質量管理的暫行規定》是山西省政府印發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強質量管理的暫行規定
  • 實施時間:1985年9月11日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9-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質量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5年9月11日晉政發〔1985〕81號)
第一條為加強質量管理工作,促進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地、市、縣經濟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考慮設立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加強質量管理工作。人員在現有編制內調劑。企業都要設定質量管理辦公室,按職工總數千分之三至八配備專職人員。
第三條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標準、計量、工商、商檢等有關部門,要在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的控制、監督、檢驗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要指定和委託檢測條件好的檢測、科研單位和大中型企業的檢測機構為省級的質量檢測站,形成全省的檢測中心。有條件的縣要建立食品、煤炭等產品的檢驗站。
第四條對現有的質量檢驗機構,要配備、增添必需的檢測儀器和設備,所需資金各級財政要給予支持。所有企業都要健全質量檢驗機構,不得與其他部門合併和下放到車間。
第五條所有企業都要嚴格按照國家、部、省頒發的標準組織生產,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凡沒有國、部、省標準的產品,經過批准企業要制訂自己的標準。沒有產品質量標準、沒有質量檢驗機構、沒有質量檢測手段的企業,不準生產。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根據情節給予吊銷質量合格證、計量合格證,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沒收。
(一)不按技術標準生產,產品質量低劣的;
(二)食品、飲料、醫藥家用電器等產品不合格的;
(三)生產和銷售國家和主管部門已公布淘汰產品的;
(四)弄虛作假,粗製濫造,以次充好的。
第七條對主要產品、名優產品、關係人民健康和安全的食品、飲料、醫藥、家用電器等產品,由省經委會同標準、計量、工商等有關部門,按季度檢測、抽驗。檢查結果由省經委發布《質量檢查公報》。
第八條對有質量問題或不合格的產品實行強制性的退換和索賠制度。凡已出廠的不合格產品,經工廠修理仍達不到質量標準的,用戶有權退貨,工廠應承擔修理、運輸費用和其他損失,否則,用戶有權向法院起訴。
第九條產品出廠要有中文商標、工廠廠名、廠址、電話,必須註明出廠日期、批號和產品有效期。
第十條對質量工作,所有企業及主管部門都要實行首長負責制,主要負責人要對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負責。各部門、各企業要層層建立嚴格的質量責任制(包括採購人員的採購責任制)。對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搞得好的部門和企業負責人要表彰、獎勵、晉級;對搞得不好的要給予經濟、行政的處罰;在規定限期內質量搞不上去的企業廠長、經理要撤換;對於因產品質量下降而丟掉優質名牌產品稱號的廠長,要給以處罰;對在提高產品質量和創優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車間、班組和個人要給予重獎;對忽視產品質量、生產劣質產品甚至玩忽職守,造成嚴重質量事故的,要給責任者以行政、經濟處罰,情節十分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要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有權越級向上級反映情況。對打擊報復質檢人員的要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各部門、各企業都要建立科學的質量考核制度,把質量指標作為考核企業經濟效益的主要指標,同企業留成、職工工資、獎金密切結合起來。企業在實行各種形式的經濟承包責任制中,要加大質量指標所占的比重,具體比例由各行業、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要占百分之三十到六十。技術密集、工藝複雜、加工精細的企業,要採用質量係數法,實行質量否決權或限制產量,推行質量獎。
第十三條真正實行優質優價、按質論價。凡獲得國家金質獎、銀質獎和部、省優質獎的產品的價格,企業可分別向上浮動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和百分之十。對可以降等使用的某些產品,企業不得自定價格出售,要由行業、部門與物價部門協商,按照低質低價的原則確定售價,不得高於合格品的價格。
第十四條對名優產品要優先安排生產,優先供應原材料、燃料、動力,優先安排技改資金和外匯,優先安排運輸。生產名優產品的企業,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按名優產品產值占總產值的比重,提高相應比例的固定資產的折舊率百分之一至三。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各種質量單項獎,其中用企業留利支付的獎金,不計征獎金稅。
第十五條名優產品質量下降的,企業要限期整頓,保證產品信譽。經整頓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屬省優產品,由省人民政府宣布取消稱號;屬國優、部優產品,上報國家經委和有關部門,建議撤銷優質產品稱號,停止享受一切優惠待遇,不準繼續使用優質產品標誌。
第十六條對集體、鄉鎮企業和個體戶的產品質量,實行行業歸口和主管部門相結合,以行業為主的管理體制,行業和主管部門要進行技術指導、質量培訓,加強測試手段,做到產品生產有標準,出廠有檢驗。同大中型企業搞聯營、技術轉讓和承擔接收大中型企業加工任務的鄉鎮企業,大中型企業應協助搞好管理,加強技術指導,按標準檢驗,把好質量關。
第十七條所有企業都要從市場預測、產品開發、工藝制定、零部件生產、整機裝配、產品檢驗到銷售後技術服務,從主機質量到配套產品和零部件的質量,從原材料投入到產品出廠,實行全過程和全員的質量管理。要大力開展質量管理小組活動,關鍵工序要建立質量管理點,把保證產品質量的工作落實到基層。要加強質量信息反饋和企業各項基礎工作,健全充實計量、測試手段,搞好原始記錄。在制品管理和統計工作,嚴格工藝紀律,逐步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第十八條認真貫徹《商標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經濟契約法》、《工業企業全面質量管理暫行條例》以及《關於堅決制止企業銷售殘次零部件和廢次商標標識的通知》、《關於抓緊從嚴打擊製造、販賣假藥、毒品、有毒食品的犯罪活動的通知》等有關質量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嚴厲打擊違法亂紀行為和不法分子。
第十九條對倒賣、偽造、盜用商標,製造假冒產品,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要堅決予以取締,責令賠償,並沒收非法所得。凡是製造假藥、假酒、毒品和有毒食品,造成死、傷、殘事故的,對責任者要依法嚴懲。對縱容、支持、包庇這些違法行為的人員必須嚴肅處理。各級經濟部門要密切配合法務部門,不得阻撓,不得徇私情。
第二十條各地、市,省直各廳局、公司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辦法。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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