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業機械產品質量鑑定和日常監督管理辦法》在1999.11.24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農業機械產品質量鑑定和日常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24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農業機械產品質量鑑定和日常監督管理辦法》在1999.11.24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山西省農業機械產品質量鑑定和日常監督管理辦法》在1999.11.24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機械產品質量鑑定和日常監督管理,保障農業機械使用者和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
第四章 技術監督和安全監理 第十九條 農業機械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根據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與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對正式投入生產前的農業機械新產品進行鑑定驗收;對銷售的農業機械進行質量檢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的部門應對...
第十一條 市農業機械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對農業機械產(商)品實施質量監督。第十二條 新購置的農業動力機械,須辦理登記入戶手續,取得號牌、行駛證或作業證,方可投入...
10、《山西省農機機械產品質量鑑定和日常監督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9號) 11、《山西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 12、《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 13、《山西省信件和具有信件...
農機戶和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提供農業機械作業服務,應當對其作業質量負責。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產品、維修、作業等應當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地方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
(一)屬合格產品;(二)有一定的生產批量;(三)列入農機鑑定產品種類指南;(四)實行強制性認證或者生產許可管理的產品,還應當取得相應的證書;(五)申請前五年內,未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和第三十條的...
第二十九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為當事人處理農業機械事故損害賠償等後續事宜提供幫助和便利。因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原因導致事故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農業機械事故統計情況及說明材料...
第二條 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鑑定工作堅持科學、公正、高效、統一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提高和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套用。 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鑑定工作實行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鑑定大綱、統一收費標準、統籌安排任務、統一發放證書標誌。
為了規範農業機械質量調查工作,加強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維護農業機械使用者和生產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質量調查(以下簡稱質量調查),是指省級以上...
各農機試驗鑑定機構在受理外省企業產品鑑定或其他省區委託鑑定業務時,要嚴格按照規定受理,不得放鬆要求或提高受理條件。六、認真開展獲證產品使用過程中的質量監督 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根據農機使用者質量投訴情況和農業生產實際需要,定期...
1998年,認證中心初步完成了硬體、軟體兩方面建設,組織編制了《中國農業機械質量認證管理委員會章程》、《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認證管理辦法》等檔案,編報了第一批農機認證產品目錄和認證用實施規則等一系列檔案。原國家技術監督局於1999年3月...
銷售者與農機用戶另有約定的,銷售者的三包責任依照約定執行,但約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應當履行的義務。第六條 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工業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劃。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產品加工機械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使用管理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及推廣工作;組織實施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安全教育和考核發證工作;負責處理道路外農業機械事故,參與其他農機事故的調查處理。主要職責 1...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機械試驗鑑定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保障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和使用安全,保護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
(四)承擔農機質量投訴、監督工作;協調組織農機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農機市場整治和農機產品打假工作。(五)負責農機產品認證和企業管理體系認證認可工作;承擔農機認證體系建設和農機認證管理委員會秘書處日常工作。(六)承擔農機行業職業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