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太原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由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於1993年05月12日頒布及實施,條例的制定是為了加強對農業機械的管理,保障農業機械使用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於2007年9月28日發布並執行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 外文名:無
  • 地區:山西省
  • 時間:1992年12月24日
  • 會議: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綜述,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經營管理,第三章 技術監督和安全監理,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第五章 附則,

綜述

(1992年12月24日太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3年5月12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業機械的管理,保障農業機械使用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種植、養殖、運輸、加工以及與農業生產有關的動力機械、作業機械和專用機械。
第三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經營、使用、服務和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太原市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業機械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五條 經銷農業機械主機和大型機具的單位,須經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按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銷活動。
第六條 從事農業機械主機和大型機具維修的單位,須持有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考核合格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按照核定的維修等級從事維修活動。
第七條 按規定應當報廢的農業機械主機,不得繼續使用或轉賣。
第八條 國營、集體農業機械服務站(隊),應按規定提取折舊和大修基金,主要用於農業機械的更新和維修。
第九條 享受國家財政補貼購置大中型農業機械,不得隨意轉讓或出賣。因生產需要進行機型調整或報廢更新時,應經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條 各級各類農業機械服務組織,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平調其人、財、物,不得干涉其經營自主權。

第三章 技術監督和安全監理

第十一條 市農業機械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對農業機械產(商)品實施質量監督。
第十二條 新購置的農業動力機械,須辦理登記入戶手續,取得號牌、行駛證或作業證,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應定期進行技術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接受專業技術培訓,經市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駕駛證或操作證後,方可上機操作。
第十五條 農業機械駕駛員,應按規定參加年度審驗。未參加審驗或審驗不合格者,不準繼續駕駛。
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在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時,由公安機關處理,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協助。
農業機械在縣、鄉、村道路行駛發生未涉及汽車、機車的交通事故或在田間、場院發生事故,由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重、特大事故,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七條 在農業機械管理和服務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第一至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第六項行為的,全部追回國家財政補貼資金,並處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
(一)未辦理農業動力機械入戶登記手續,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農業機械的;
(三)使用或轉賣已報廢的農業機械主機的;
(四)不按核定的維修等級承修農業機械的;
(五)無證駕駛或無證操作農業機械的;
(六)未經批准,轉讓或出賣享受國家財政補貼所購大中型農業機械的;
以上各項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向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出具書面處罰通知書。
第十九條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業機械的,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 阻礙農業機械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太原市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經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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