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農業機械發展中心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關於農業和農機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農機化發展方向、戰略、方針、政策、結構調整意見和農機管理的規章制度;研究、擬定農機化發展規劃、措施,並具體組織實施;組織起草有關農機管理及農機化發展的地方性法規,組織開展農機執法檢查,組織實施《太原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農業機械發展中心
  • 外文名:Taiyuan Agricultural Machinery Development Centre
  • 屬性:機械
  • 城市:太原市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安全監理處,生產指導處,技術推廣處,項目外經處,試驗鑑定處,人事教育處,計畫財務處,

簡介

根據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太原市市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並發[2001]19號)、《關於印發<太原市市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並辦發[2001]40號),太原市農業機械管理局更名為太原市農業機械發展中心,正縣級建制,是市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事業發展的直屬事業機構

主要職責

(二)負責農業機械的使用管理、登記上戶、核發牌證、安全技術檢驗;負責農機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考核、發證、審驗;負責農機的安全監理,依法糾正、處罰違章作業,依法調查、處理農機事故。
(三)負責農機管理人員、駕駛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負責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與管理;協調、指導農機組織的服務、生產、經營活動;負責農機化生產情況的統計、報告、技術經濟分析和信息收集、發布和反饋。
(四)指導農機維修網路建設,負責對農機維修單位和維修人員技術等級的審核、定級和發證;負責農機維修質量監督。
(五)負責農機新產品的先進性、適用性檢測、評估和鑑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農業機械產品質量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聯合有關部門查處假冒、偽劣農機商品。
(六)研究擬定農機鑑定檢驗標準、使用技術狀態標準、作業質量標準和服務收費標準;受理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問題的投拆,並依法處理。
(七)負責農機化新技術、新機具的引進、開發、試驗、示範、推廣工作;參與國家、省組織的農機化科技、經濟合作項目,參與農機化重大科研課題的技術攻關;開展農機化科普宣傳。
(八)負責各項農機資金管理,負責農機化工程考察、論證、立項、審批、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統籌安排農機化專項投資項目。
(九)管理農業機械科學研究所;指導農機學術團體的活動。
(十)指導全市農機供應工作。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機發展中心內設8個職能處室:

辦公室

協助領導處理日常事務,協調各處(室)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信訪、機要等工作;負責機關規章制度的制定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負責農機化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並掌握農機工作動態;負責農機化宣傳工作;負責全中心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負責機關的社會治安、安全保衛和消防工作;負責機關的後勤服務、車輛管理等工作。

安全監理處

(太原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所)
負責擬定農機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對全市基層安全組織的指導;負責對全市農機執法檢查人員的管理、培訓、考核、發證工作;負責組織對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聯合收割機等農機的登記上戶、核發牌照、技術狀態檢驗和檔案管理;負責組織農機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考核審驗、核發證件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農機安全生產的宣傳和教育;組織農機執法檢查、田檢路查和處罰違章作業;負責對田間、場院及縣、鄉道路上農機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重大農機事故的處理。

生產指導處

負責農機化生產規模經營規劃;協調和指導國有、集體、聯營、個體農機服務的生產、經營活動;負責農機化生產進度的統計與情況通報;負責擬定農機作業質量標準、農機技術狀態標準和機務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及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農機培訓計畫;負責組織指導全市農機培訓基地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及辦學資格審定;負責縣鄉農機管理幹部、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負責全市農機駕駛、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考核、定級和核發證件工作;負責制定農機維修技術質量標準;指導農機維修網點建設;負責協調重大農機維修質量引起的糾紛。

技術推廣處

(太原市農業機械技術推廣站)
負責擬定農機新機具、新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推廣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農機技術推廣項目的論證、實施、管理;參與農機科研成果、新技術推廣的試驗鑑定;組織農機技術的專業培訓;負責農機科技信息、科普宣傳工作。

項目外經處

負責農機化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評估論證、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實施農機化重點工程項目和農機化試點工作;負責農機化工程項目的招商、引資以及國內外農機技術經濟合作和農機外事工作。

試驗鑑定處

(太原市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站)
負責農機產品的性能試驗評估和農機投產鑑定、推廣鑑定、評選鑑定、抽查鑑定和專項鑑定並發布鑑定結果;研究擬定農機鑑定檢驗標準並監督執行;負責農機產品的質量監督;監督、檢查農機商品質量,查禁假冒偽劣農機產品,受理農機產品質量問題的投訴,並依法處理。

人事教育處

(離退休人員管理處)
負責承辦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職稱工作;負責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鑑定,負責計畫生育、公費醫療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職工教育工作。

計畫財務處

研究農機化結構調整、農機化發展戰略、區域規劃;負責編制農機化投入資金、物資的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擬定、審報機關和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計畫;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農機事業經費的計畫和財務預決算;負責固定資產的資金管理;負責指導農機系統財務管理,執行財經紀律;負責農機化統計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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