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明確質量責任,保證成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辦法》、《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控制活動和實施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的監督管理,督導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測繪單位)強化質量意識,提高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水平。
鼓勵測繪單位採用先進的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和儀器、設備。
第五條各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投訴、舉報、申訴,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條各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強化對測繪單位質量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強化對測繪地理信息生產過程和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強化對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重大建設工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各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辦法》對測繪地理信息質量實行監督檢查制度。甲、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每3年監督檢查至少覆蓋一次,丙、丁級測繪資質單位每5年監督檢查至少覆蓋一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外省測繪單位,由項目所在地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經費列入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本級行政經費預算或專項經費,專款專用。
第八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年度制定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檢查計畫,並組織實施。
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據上一級年度質量監督檢查計畫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級年度質量監督檢查計畫,並於本年度4月底前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方式可採取市、縣聯合監督檢查或市、縣分級監督檢查,具體由市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確定。
同一測繪單位,本年度已接受上級監督檢查的,下級不得另行重複檢查,但受到投訴舉報的測繪單位除外。
第九條監督檢查內容:
(一)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行情況;
(二)測繪地理信息標準及規範的執行情況;
(三)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施所使用的儀器、設備檢定情況;
(四)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施所使用的軟體測試情況;
(五)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質量情況,包括本單位質量檢查情況、委託方驗收或委託方委託驗收情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檢驗機構監督檢驗情況等;
(六)有關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方面的投訴、舉報情況;
(七)法律法規等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監督檢查程式:
(一)制定監督檢查計畫;
(二)依據監督檢查內容實施質量監督檢查;
(三)形成監督檢查結論;
(四)將監督檢查結論、處理意見或建議告知被檢查對象;
(五)跟蹤監督處理意見、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六)將監督檢查結論及相關資料歸檔。
(七)按照《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辦法》依法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一條監督檢查中需要進行的檢驗、鑑定、檢測等監督檢驗活動,由實施監督檢查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委託具備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監督檢驗工作條件和能力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測繪質檢機構)承擔。
第十二條各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做好書面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對象簽字蓋章,並存檔備查。
監督檢查結論按“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判定。
縣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將本年度質量監督檢查結果報市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市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年度全市質量監督檢查結果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第十三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年度制定全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監督檢驗計畫,並委託測繪質檢機構組織實施。
同一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或同一批次成果,上級監督檢驗的,下級不得另行重複檢驗。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專項列支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經費,並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測繪質檢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質檢分支機構,並對其建設和業務工作負責。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建立省級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檢驗專家庫,必要時可抽調專家庫成員參加本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第十五條監督檢驗質量判定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性標準以及測繪單位明示的企業標準、項目設計檔案和契約約定各項內容。
當企業標準、項目設計檔案和契約約定的質量標準低於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或者推薦性標準的強制性條款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或者推薦性標準的強制性條款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第十六條測繪單位在接受監督檢驗時,應當提供與檢驗項目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測繪地理信息成果;
(二)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契約及項目技術設計檔案;
(三)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施所使用的儀器、設備檢定資料;
(四)有關記錄、計算成果與圖件資料(包括原始記錄和處理數據產生的各種檔案存儲介質);
(五)技術總結、檢查報告、驗收報告;
(六)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
第十七條監督檢驗內容:
(一)項目技術資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項目中使用的儀器、設備的檢定或者校準情況及其精度指標與項目技術設計檔案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資料的合法性、正確性和可靠性;
(四)相應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各項質量指標的符合性;
(五)成果資料的完整性和規範性;
(六)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標準規定的其它內容。
第十八條監督檢驗結論按“批合格”或“批不合格”判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受檢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直接判定為“批不合格”: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驗的;
(二)使用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超過檢定周期的測繪計量器具完成的。
第十九條監督檢驗的程式、異議受理、結果處理依據《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檢驗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保守受檢成果涉及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履行檢驗過程的保密職責,按照規定的監督檢驗質量判定依據,客觀、公正地作出檢驗結論。
測繪質檢機構對檢驗結論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測繪質檢機構對質量檢驗結論的獨立判定。
第二十一條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依法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並接受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規範質量管理行為,並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鼓勵測繪單位通過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認證。
第二十三條甲、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設立質量管理和質量檢查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質量管理和質量檢查人員;丙、丁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專職質量管理和質量檢查人員。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技術和質檢負責人等關鍵崗位,甲、乙級測繪資質單位須由註冊測繪師充任,丙、丁級測繪資質單位須由註冊測繪師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充任。
第二十四條測繪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制定並落實崗位考核辦法和質量責任。
第二十五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施所使用的儀器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定、校準。
用於基礎測繪項目和規模化測繪地理信息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軟體等,須得到項目組織方同意或通過由項目組織方組織的檢驗、測試或鑑定。
第二十六條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契約評審制度,確保具有滿足契約要求的實施能力。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施,應堅持先設計後生產,不允許邊設計邊生產,禁止沒有設計進行生產。技術設計檔案需要審核的,由項目委託方審核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測繪單位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依法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二十八條測繪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兩級檢查、一級驗收”制度。
作業部門負責過程檢查,測繪單位負責最終檢查。過程成果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後方可轉入下一工序。必要時,可在關鍵工序、難點工序設定檢查點或開展首件成果檢驗。
項目委託方負責項目驗收。基礎測繪項目、測繪地理信息專項和重大建設工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成果質量未經測繪質檢機構實施質量檢驗,不得採取材料驗收、會議驗收等方式驗收,以確保成果質量;其他項目的驗收應根據契約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國家法律法規或委託方有明確要求實施監理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依法開展監理工作,監理單位資質及監理工作實施應符合相關規定。監理單位對其出具的監理報告負責。
第三十條測繪單位對其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質量負責,所交付的成果,必須保證是合格品。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分包的,分包出的任務由總承包方向發包方負完全責任。
測繪單位應建立質量信息徵集機制,主動徵求用戶對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的意見,並為用戶提供諮詢服務。
測繪單位應及時、認真地處理用戶的質量查詢和反饋意見。與用戶發生質量爭議的,按照《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測繪單位應當配合質量監督檢查和監督檢驗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設定障礙,拒絕或妨礙監督檢查和監督檢驗。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通過驗收後,測繪單位應當及時將項目質量信息報送項目所在地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各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對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先進、成果質量優異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測繪單位質量監督檢查被判定為“不符合”或監督檢驗被判定為“批不合格”的,記入不良信用信息,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四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測繪質檢機構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和監督檢驗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山西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