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全市食品安全目標責任管理,落實各級人民政府、監管部門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目標責任的考核。
第三條 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組織實施。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制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細則、組織檢查和年終目標責任考核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範、求真務實、以考促管”的原則,堅持綜合評價與目標責任考核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檢查督導相結合,責任落實與責任追究相結合,定期考核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
第五條 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主要內容
(一)組織領導情況。統一領導、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二)“四有兩責”落實情況。按照有責、有崗、有人、有手段的“四有”要求,嚴格落實日常監管責任和監督抽檢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配齊配強監管人員。加強基層基礎,加快實施鄉(鎮)監管站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加大經費投入,保障辦公業務用房、執法車輛、快速檢測、執法取證等必要的執法裝備落實到位。加快監管信息化建設步伐,提高監管效率。加快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建設,落實監督抽檢經費,強化技術監督。加強農村行政村和城鎮社區食品安全協管員隊伍建設,加強市、縣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機構建設,推進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工作體系。
(三)綜合治理情況。加強產地環境污染問題治理,確保土壤安全利用。強化食用農產品源頭整治,著力解決農獸藥殘留超標等問題。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在重點品種、重點環節率先建立以信息化為支撐的可追溯體系。針對食品安全突出問題,集中開展專項整治。加強行刑銜接,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綜合治理食品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鼓勵規模生產、連鎖經營、固定場所集中管理。深入開展“國家食品安全示範城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活動,帶動食品安全工作上台階、上水平。
(四)社會共治情況。加強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激勵守信和懲戒失信機制。推廣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落實舉報獎勵措施,激勵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推動食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鼓勵企業組建食品安全企業協會。鼓勵運用微信、微博等新媒體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傳。及時發布風險預警和消費提示,引導公眾科學理性消費。
(五)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況。
第六條 考核採取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得分90分以上(含)為優秀,80(含)~90分為良好,60(含)~8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給予年度考核優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表揚;對不合格的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條 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占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工作任務的權重為3%。
第八條 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瞞報、謊報、緩報導致事態擴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連續發生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條 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採取自查自評與現場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現場考核主要採取聽匯報、查資料、看企業、訪重點等方式,並實地抽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第十條 食品安全年度考核被“一票否決”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和市食安委成員單位,取消其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進入先進和優秀的資格;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年度
公務員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第一責任人要做出書面檢查。
第十一條 對考核工作中發現的弄虛作假、越權瀆職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每年11月底,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和市食安委成員單位應將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評結果書面報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考核組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和市食安委成員單位進行現場考核。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的主要程式
(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下發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細則及進行考核的通知。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和市食安委成員單位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報送年度工作總結或自評結果報告。
(三)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考核組現場考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和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年度目標責任完成情況。考核結束後,考核組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匯報考核情況。
(四)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綜合考核情況,提出考核結果建議。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將考核情況及結果上報市人民政府。
(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對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食安委成員單位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20日印發的《運城市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運政辦發〔2012〕9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