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甘肅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壓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持續強化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和協調配合,縱深推進“食安甘肅”建設,不斷提升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的辦法。由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3年6月15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5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甘政辦發〔2023〕53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甘政辦發〔2023〕5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甘肅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2016年11月17日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甘肅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6月15日

辦法全文

甘肅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壓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持續強化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和協調配合,縱深推進“食安甘肅”建設,不斷提升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省食藥安委統一領導,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食藥安委辦)牽頭,會同省市場監管局、省公安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蘭州海關等單位具體實施,對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狀況等,同時設定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考核內容要點見附屬檔案)。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設定要科學合理,可操作、可評價、可區分,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每年6月30日前,省食藥安委辦組織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制定並發布本年度考核細則。
第七條  考核通過以下程式進行:
(一)日常考核。省食藥安委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根據工作需要,採取資料審查、線上抽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形成日常考核結果並做好相關記錄;省食藥安委辦會同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協調開展有關工作、指導督促本系統食品安全工作、相關信息報送等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形成日常考核結果並做好相關記錄。省食藥安委辦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對日常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二)年中督促。省食藥安委辦確定抽查地區和部門,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實地督促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省食藥安委辦及有關成員單位對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開展食品安全民眾滿意度測評、抽檢監測等,綜合相關情況形成各地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四)年終自查。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即時性工作等情況進行自評,形成食品安全工作自評報告,於每年12月6日前報送省食藥安委辦。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對自評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第三方評估。省食藥安委辦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績效評價,形成第三方評估意見,作為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第三方機構對績效評價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六)現場考核。每年12月,省食藥安委辦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組成若干考核組,依據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採取聽取匯報、核查資料、明查暗訪等方式,對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現場考核,並分別形成考核報告。各考核組對考核報告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七)綜合評議。省食藥安委辦匯總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的日常考核結果、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第三方評估結果、現場考核結果,會同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省食藥安委。
(八)結果通報。省食藥安委審定考核結果後,將考核結果通報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抄送省委組織部。
第八條  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根據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第三方評估、現場考核情況按一定比例換算得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5分,即時性工作、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
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綜合得分排在前5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在5名以後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綜合得分排在前12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名在12名以後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一)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三)本行政區域記憶體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市州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對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謀劃、指導、推動、落實不力,影響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對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的;
(九)其他應當下調等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D級: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嚴重影響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對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的;
(六)其他應當為D級的情形。
第九條  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應當在年度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省食藥安委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並抄送省食藥安委辦。
省食藥安委辦根據職責,向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通報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有關整改措施與時限。省食藥安委辦及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應當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完成通報問題整改,對考核排名靠後的地區加強指導。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二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藥安委予以通報表揚:
(一)考核結果為A級的;
(二)考核排名較上一年度提升較大的;
(三)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新、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省食藥安委辦及時對各地創新性示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並通報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
第十三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有考核結果為D級或考核排名連續三年列最後3名情形的,由省食藥安委委託省食藥安委辦會同相關部門約談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省政府領導同志約談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
被約談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省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有關表彰、年度評獎等。
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有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或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省食藥安委辦會同相關部門視情約談其食藥安委辦主要負責人。
第十四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