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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桂政辦發〔2023〕8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廣西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6年10月21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廣西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2023年11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各級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壓實各有關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不斷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6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獎懲分明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和結果導向,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設區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包括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民宗委、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文化和旅遊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林業局、糧食和儲備局、供銷社,南寧海關,自治區通信管理局,廣西機場管理集團,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等。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自治區食安委統一領導。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受自治區食安委委託,會同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實施考核工作。
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及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狀況等,同時設定即時性工作、加減分項(考核內容要點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自治區食品安全辦根據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要求,組織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報自治區食安委審定後印發實施。
第七條 考核程式:
(一)考核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採取以下程式:
1.日常考核。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及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工作實際,採取線上抽查、資料審查、調研督導、明查暗訪等方式,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並在廣西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系統中進行填報,形成日常考核結果。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及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對日常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2.年中督促。自治區食品安全辦會同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組成督導組,實地指導督促各設區市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和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整改。
3.食品安全狀況評價。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委託第三方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開展食品安全民眾滿意度測評,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及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對各設區市開展食品、農產品抽檢監測等,綜合相關情況形成各設區市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4.年終自查。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即時性工作情況進行自評,並在廣西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系統中填報自評情況。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對自評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5.年終評審。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及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各設區市自評和日常掌握情況進行評審,並在廣西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系統中填寫評審意見。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及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對相關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6.綜合評議。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匯總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和年終評審結果,會同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自治區食安委。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及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對相關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7.結果通報。考核結果經自治區食安委審定後,通報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食安委各成員單位,各設區市黨委。
(二)考核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採取以下程式:
1.日常考核。自治區食品安全辦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根據工作需要,採取線上抽查、資料審查、調研督導等方式,對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形成日常考核結果。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及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對日常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2.履行食品安全專項協作小組職責考核。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治理、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食品安全源頭治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食品安全和產業高質量發展等5個食品安全專項協作小組組成單位履職情況等進行評價。結合實際,設區市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和非法添加等違法行為、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和重金屬超標等情形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專項協作小組組成單位進行掛鈎減分。綜合上述工作情況進行評定,形成專項協作小組考核結果。
3.食品安全狀況評價。根據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結果中廣西食品安全民眾滿意度測評結果、食品評價性抽檢合格率、農產品例行監測合格率等評價情況,形成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4.部門自查。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創新工作情況進行自評,並在廣西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系統中填報自評情況。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對自評情況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5.年終評審。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及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自評和日常掌握情況進行評審,並在廣西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系統中填寫評審意見。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及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不參與本單位的評審。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及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對相關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6.綜合評議。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匯總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的日常考核、履行食品安全專項協作小組職責考核、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和年終評審結果,會同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自治區食安委。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及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對相關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7.結果通報。考核結果經自治區食安委審定後,通報至自治區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抄送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區黨委組織部。
第八條 考核採取量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即時性工作、加分項和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其中設區市人民政府得分排在前5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在5名以後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得分排在前10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在10名以後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
設區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一)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三)本行政區域記憶體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設區市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應當下調等級的情形。
設區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D級: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設區市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應當為D級的情形。
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一)在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對省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對評定廣西考核等級下調一級負有主要責任的;
(二)在自治區食安委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經查實因履職不到位,對設區市人民政府考核等級下調一級負有直接責任的。
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D級:
(一)在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對省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對評定廣西考核等級為D級負有主要責任的;
(二)在自治區食安委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經查實因履職不到位,對設區市人民政府考核等級為D級負有直接責任的。
第九條 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應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並明確整改時限,形成書面報告報送自治區食安委,並抄送自治區食品安全辦。
自治區食品安全辦根據職責,向自治區食安委各成員單位通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有關整改措施與整改時限。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及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應當督促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完成通報問題整改,對考核排名靠後的設區市加強指導。自治區食品安全辦應當定期督促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完成通報問題整改。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食安委予以通報表揚:
(一)考核結果為A級的;
(二)考核排名較上一年度提升較大的;
(三)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四)在落實黨政同責、監管工作、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推進社會共治等方面形成創新性示範經驗做法,在重大活動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以及在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獲得通報表揚或加分的。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各部門創新性示範經驗做法,通報各設區市食品安全辦、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有考核結果為D級或考核排名連續三年列最後3名情形的,由自治區食安委委託自治區食品安全辦會同相關部門約談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自治區領導約談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
被約談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有關表彰、年度評獎等。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有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或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情形的,由自治區食品安全辦會同相關部門視情約談設區市食品安全辦主要負責人。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有上年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或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情形的,由自治區食品安全辦會同相關部門視情約談該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十四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相關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