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食品安全條例

2017年7月28日 ,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備受關注的是,《條例》要求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對入網經營者實名登記,明確管理責任。《條例》將從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
  • 發布部門: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7-07-29
  • 實施日期:2017-12-01
條例信息,條例全文,草案說明,具體措施,修改情況,內容解答,主要內容,貫徹落實,內容解讀,

條例信息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
第三章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章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使用、貯存、運輸和安全管理等活動。
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等,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實行政府監管、部門協作、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到食品生產經營和消費全鏈條全過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負責本轄區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教育、協助執法等工作,確定食品安全管理員、宣傳員,協助、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在村(居)民委員會確定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實行群防群治,按照規定及時報告食品安全違法違規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和統籌協調具體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實行聯防聯控,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街道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全社會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推進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提高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誠信自律,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九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指導、督促會員依法生產經營。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加強監督,維護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權益。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參與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社會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條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與生產經營的食品、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如實記錄和保存採購、加工、貯存、運輸、檢驗、銷售、召回等信息,保證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套用現代信息技術採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提升質量管理能力。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等有關機構建設追溯平台。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法律法規禁止的物質。
禁止生產經營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如實記錄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稱等內容,並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使用專用設備或者在專門區域貯存食品添加劑,並在貯存設備上或者專門區域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等亞硝酸鹽
第十六條委託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委託方對委託生產的食品安全承擔法律責任,並對受託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受託方對其生產行為負責,並接受委託方的監督。
委託方應當查驗受託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與受託方約定食品的安全要求。受託方應當查驗委託方的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並按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契約約定組織生產。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者在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內連續停產超過六個月恢復生產的,應當在恢復生產五日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報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在恢復生產前及時派人到現場進行檢查、指導。符合生產條件的,方可恢復生產。
第十八條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在擺放食品的位置、容器、外包裝上,標註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清楚明顯,容易辨識。標註的生產日期應當與食品出廠時食品生產者標註的生產日期一致。提供的包裝或者容器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採取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定隔離設施、提供專門取用工具等措施,防止污染。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銷售轉基因食品應當在轉基因食品銷售區域的醒目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條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應當設立專櫃或者專區並在顯著位置標示,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物混放銷售。
第二十一條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網站等方式銷售食品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小餐飲備案證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營業執照、備案證明。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小餐飲備案證明、營業執照等資質材料;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和相關信息進行檢查,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的,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提供入網餐飲服務的,應當具有實體店經營資格。
第二十二條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應當與食品標籤或者標識一致。
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向消費者銷售食品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並在隨餐小票或者清單上標註食用時間提示和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網路平台名稱、訂單編號等信息。
餐飲服務提供者直接向消費者配送食品的,分裝、貯存、運輸食品的容器、用具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條利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顯著位置公示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利用電視購物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以便於消費者識別的方式公示經營者名稱、聯繫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舉辦食品交易會、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交易會、展銷會前三個工作日內,將舉辦的時間、地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和參會、參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單,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交易會、展銷會舉辦期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現場巡查。
第二十五條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應當使用安全、無害、清潔的容器、工具和設備,防止食品污染;符合保證食品安全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不得為保持食品新鮮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六條以會議、講座、健康諮詢等形式宣傳推介保健食品的,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以誇大保健功能或者虛假宣傳等形式誤導消費者,不得在許可的經營場所以外進行現場銷售。
第二十七條在餐飲服務單位以外場所舉辦的群體性聚餐活動的食品安全責任,由舉辦者和承辦者依法承擔。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指導和監督前款規定的群體性聚餐活動,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宣傳教育,告知舉辦者和承辦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項和相關責任,防範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的監管,嚴禁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台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
禁止利用餐廚廢棄物或者餐廚廢棄物的提煉物生產加工食品。
第二十九條學校、醫院、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並與其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供餐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原料採購、加工製作、清洗消毒、食品留樣、成品分裝和配送運輸等環節操作規範,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確保供餐食品安全。
學校、醫院、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並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集中用餐單位應當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擔管理責任。
第三十條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查驗並留存入場銷售者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銷售者無法提供的,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或者檢測結果不合格的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發現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定進行處理,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報告。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二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
第三十一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民眾生活、促進食品安全的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集中生產經營的場所,配套建設必要的給水、排污等設施;鼓勵、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進入集中場所生產經營。
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情形下,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臨時經營區域和經營時段,允許食品攤販擺設攤點,但是幼稚園、中國小校門口二百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第三十二條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採取資金資助、獎勵等措施,引導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
鼓勵食品小作坊改善設施設備、過程控制等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經營,推進生產加工規模化和規範化。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規範,督促、指導其規範生產經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開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食品安全隱患排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日常管理,協助處理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第三十四條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應當符合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第三十五條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二)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三)使用餐廚廢棄物或者餐廚廢棄物的提煉物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生產經營行為。
第三十六條實行食品小作坊登記制度和小餐飲、食品攤販備案制度。登記和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一)生產加工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衛生防護設施;
(四)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直接從事生產加工的從業人員取得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第三十八條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使用證明;
(三)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四)擬生產的食品品種;
(五)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
第三十九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生產加工場所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第四十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加工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委託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新投產、停產後重新生產或者改變生產工藝後生產的首批食品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生產、銷售。
食品小作坊每年應當對生產或者銷售的食品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食品小作坊購進食品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進行查驗,如實記錄名稱、數量、供貨者名稱和聯繫方式、購貨日期。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少於一年。
第四十二條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食品添加劑;
(二)乳製品、罐頭製品、飲料等食品;
(三)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四)採用非固態法發酵工藝生產的白酒;
(五)國家和省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四十三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的包裝或者容器上應當如實標註食品的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稱、生產地址、聯繫方式、登記證編號。
第四十四條從事小餐飲、食品攤販經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二)具有相應的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衛生防護設施和廢棄物收集設施;
(三)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取得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進行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時採取必要的衛生安全防護措施;
(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無毒、無害,符合衛生和使用要求;
(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清洗消毒產品對人體安全、無害。
第四十五條小餐飲、食品攤販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備案,提供經營者的身份證、聯繫方式和經營場所的地址、經營食品的品種等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小餐飲、食品攤販未辦理備案的,應當教育、督促經營者依照前款規定辦理備案。
第四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收到小餐飲、食品攤販備案材料的,應當派人到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發放小餐飲信息公示卡、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導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條小餐飲信息公示卡、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經營者的姓名、經營的食品品種。小餐飲、食品攤販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攤位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信息公示卡、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小餐飲經營者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四十九條專門為中小學生、老年人提供集體托餐服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備案,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開使用,及時對餐具、飲具進行消毒;
(二)實行分餐制;
(三)每餐食品應當按照規定留樣,並作留樣記錄;
(四)不得重複使用一次性餐具、飲具;
(五)不得提供裱花蛋糕、冷食、生食等高風險食品。
第五十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保持經營區域周邊環境衛生整潔,不得影響道路通暢、交通安全和周邊居民正常生產生活。
第五十一條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
(一)自製的生鮮乳製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三)國家和省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五十二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和禁止食品攤販經營的食品目錄,向社會公布,並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進行調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目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完善食品安全評議、考核、獎懲機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實施。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年度監督管理計畫,實施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教育行政、衛生行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對幼稚園、中國小校以及周邊的食品安全加強管理和監督,查處違法經營行為,保障未成年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城鄉結合部、醫療機構等重點區域和場所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堅持服務與管理相結合,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專業知識和執法能力的培訓,提高食品安全服務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條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制定、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並組織專家論證,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檢驗能力建設,整合最佳化政府食品檢驗資源,建設食品安全檢驗公共平台。
政府食品檢驗可以按照規定向具備法定資質的社會食品檢驗機構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依法設立的食品檢驗機構購買食品檢驗服務。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或者專業機構承擔食品安全抽樣工作。
抽樣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抽取樣品,並對抽樣行為負責。抽樣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採集的影像資料以及檢驗結果可以作為作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決定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需要委託食品檢驗機構對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並對送檢樣品和樣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十二條鼓勵食品生產企業設立食品檢驗室,食品小作坊聯合建立食品檢驗室,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檢驗。
第六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的;
(二)未及時處理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的;
(三)國家或者省規定需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現入網食品經營者違法經營或者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對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拒不接受約談或者未按照約談要求整改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增加監督檢查頻次,並依法予以處理。
責任約談情況和按照約談要求整改情況,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記錄。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及時發現食品安全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被約談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責任約談情況和存在問題整改情況,納入對政府和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評議、考核記錄。
第六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摻雜異物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應當通過拍照、錄音、錄像、製作現場檢查筆錄等方式保存證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緊急情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暫停生產、銷售、購進或者依法召回相關食品和食品原料;
(二)發布消費警示,告知消費者停止購買、食用相關食品;
(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採取的其他控制措施。
食品安全風險消除後,應當解除控制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機制,改善應急裝備,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隊伍建設,加強應急培訓、演練。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依照有關規定和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並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調查結束後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同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章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和發布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資料庫,確定信息公開共享範圍,及時向社會公開,便於公眾查詢。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依法確定公開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具體內容,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公開。
屬於政府主動公開範圍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狀況、食品風險程度,對其進行分級分類或者積分管理;對有不良信用記錄、食品安全風險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責令其定期報告食品安全質量管理情況。
第七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發布違法企業和個人名單,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對嚴重失信的行為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記錄。
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食品、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樣檢測結果;
(二)食品安全執法檢查情況;
(三)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應急處置措施、公眾防範措施和調查處理情況;
(四)社會普遍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調查處理情況。
本省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統一公布。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設立舉報獎勵資金,並將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網站,接受諮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覆、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諮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食品安全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加大獎勵力度。對惡意舉報非法牟利的行為,應當依法嚴懲。
第七十五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指導、規範和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引導消費者選擇合法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的產品以及有合法標識的產品,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六條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可以依法發布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投訴分析報告,向社會披露經核實的投訴情況;發現食品經營行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可以約談經營者。
第七十七條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弘揚誠實守信的食品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準確客觀報導食品安全問題,依法曝光違法行為,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會輿論環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 ——第九十四條 (因篇幅限制,其詳細內容可詳見安徽人大網)
第六章附則
第九十五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生產加工傳統、特色食品的生產經營者。
(二)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下,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達不到國家食品經營許可條件,從事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食品經營者。
(三)食品攤販,是指不在固定店鋪從事預包裝食品或者散裝食品銷售,以及現場製作銷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
第九十六條本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1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食品安全法》。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圍繞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對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食品安全監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作出規範。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特別是完成《食品安全法》授權省級層面制定食品生產經營“三小”(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具體管理辦法的要求,織密食品安全規範體系,切實保障公眾“舌尖”安全,有必要針對我省食品安全監管存在問題,總結我省食品安全監管成功經驗,進行食品安全地方立法。
《食品安全法》修訂頒布後,廣東、湖北等地,先後出台食品安全條例;天津、江蘇、陝西、內蒙古等地,先後出台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管理條例或辦法。
二、立法的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計畫,我局起草並向省政府報送了《條例(草案)》送審稿。省政府法制辦會同我局對送審稿修改後,書面徵求各市、部分縣和省直有關部門意見;通過中國安徽網、安徽政府法制網等媒體,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到宣城、池州、巢湖等市縣,實地聽取基層政府、有關部門、村居委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及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經營者的意見;按照立法程式,召開立法協調會、論證會、預審會,聽取省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學者的建議。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人大法工委、教科工委以及部分市縣食藥監局、食藥監管所,對送審稿反覆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修改時充分考慮經營者、消費者、監管者之間的關係,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方便經營者,方便民眾。2016年12月1日,省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一是按照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要求,規定縣以上政府統一領導食品安全監管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縣以上食藥監部門對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進行統一監管(第四條、第五條)。二是貫徹齊抓共管、社會共治原則,明確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要求衛生計生、農業、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對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組織和志願者參與食品安全監管作出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三是嚴格食品安全政府責任,規定縣以上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制,完善食品安全評議、考核指標體系,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所屬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情況進行評議、考核(第五十條)。
(二)細化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管。在《食品安全法》作出原則規定的基礎上,一是進一步細化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二是進一步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安全主體責任(第九條)。三是進一步規範散裝食品銷售、網路食品銷售、食品交易會展銷會、食品貯存和運輸、保健食品推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另外,對上位法未作規定的停產後恢復生產、委託生產食品、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農村集體聚餐等,作出補充性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
(三)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監管制度。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借鑑外省市監管經驗的基礎上,一是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建設集中生產經營場所,劃定臨時經營區和確定臨時經營時段,優惠場地租金、資金資助,建立和完善生產經營規範和監督管理規範等形式,引導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集中經營、規範經營(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二是對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許可方式管理,對小餐飲、食品攤販實行備案方式管理。規定了食品小作坊登記條件、程式,小餐飲、食品攤販備案程式(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三是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生產經營作出具體規範(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四是將為中小學生提供托餐服務的“小飯桌”,納入小餐飲範圍,作出專門規範(第三十七條)。
(四)完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地方特色食品地方標準,以標準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第三十九條)。最佳化整合政府食品檢驗資源,依法利用社會食品檢驗資源,規範食品檢驗行為,發揮食品檢測發現食品安全隱患、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功能作用(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
(五)加強食品安全行政監督。一是完善了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二是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臨時處置措施、食品生產經營信用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制度進行細化(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具體措施

登記和備案都是免費的
條例規定,我省將實行食品小作坊登記制度和小餐飲、食品攤販備案制度,登記和備案不得收取費用。要取得經營許可,“三小”必須符合相關條件,比如生產經營場所要與有毒、有害或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衛生防護設施齊全、從業人員具備健康證等。
相關部門接到小作坊申請材料後,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頒發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而符合條件的小餐飲、食品攤販可獲得信息公示卡,卡上將載明經營者的姓名、食品品種等,須掛在明顯位置接受社會監督。小作坊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由縣級以上食藥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產。
中國小門口200米內禁止擺攤
條例首先對校園周邊的餐飲進行限制性規定,比如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情形下,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臨時經營區域和經營時段,允許食品攤販擺設攤點,但是幼稚園、中國小校門口兩側200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包括學校、醫院、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並與其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集體托餐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食藥監部門的派出機構備案,並遵守相關規定,如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開使用,定期消毒;實行分餐制;每餐食品應當按照規定留樣,並作留樣記錄;不得重複使用一次性餐飲具;不得提供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等高風險食品等。
網路銷售食品要進行實名登記
通過網路食品安全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網站銷售食品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並在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同時,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對申請進入平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資質材料;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和相關信息進行檢查,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的,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向消費者銷售食品的,要在隨餐小票或者清單上標註食用時間提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網路平台名稱、訂單編號等信息。直接向消費者配送食品的,分類、貯存、運輸食品的容器、用具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與食品標籤或者標識不一致,或者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標註產品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餐廚廢棄物流向要有台賬記錄
為解決地溝油回流餐桌問題,應當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和地溝油整治。《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的監管,嚴禁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收置單位應當建立台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禁止利用餐廚廢棄物或者餐廚廢棄物的提煉物生產加工食品。
違規“會銷”最高處十倍罰款
老年人經常參加的一些保健品“會銷”形式飽受質疑,條例規定,以會議或者講座等形式宣傳推介保健食品的,宣傳推介的內容應當與廣告審批部門批准的內容一致,不得以誇大保健功能或者虛假宣傳等形式誤導消費者,不得在許可的經營場所以外進行現場銷售。在許可的經營場所以外進行現場銷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嚴重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
根據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和發布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機制,衛生計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信息。縣級以上食藥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資料庫,確定信息公開共享範圍,及時向社會公開,便於公眾查詢。此外,還要依法向社會公布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發布違法企業和個人名單,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對嚴重失信的行為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記錄。
食品“三小”禁入目錄
食品小作坊:
不得生產食品添加劑;乳製品、罐頭製品、飲料等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採用非固態法發酵工藝生產的白酒;以及國家和省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違反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違法生產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小餐飲:
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及其他法律法規不得經營的食品。逾期不改正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食品攤販:
不得經營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以及其他法律禁售的。逾期不改正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修改情況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2月13日,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安徽人大網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書面徵求了各市以及宿松、廣德縣人大常委會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律顧問意見,以及省直相關部門意見;並赴六安市及裕安區進行了立法調研。2017年2月21日,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以及省政府法制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教科文衛委員會審查意見以及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3月1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3月21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法規的章節結構
有些組成人員提出,為使法規的邏輯更加清晰、結構更加合理,建議對章節重新設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第二章“食品經營一般規定”和第三章“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特別規定”均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的內容,可以作為一章,分為兩節加以規定;信息公開和社會參與是確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可以增設一章。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對章節予以調整,整合後設六章:總則、食品生產經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和社會參與、法律責任、附則。其中第二章“食品生產經營”下設兩節:“一般規定”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特別規定”。
二、關於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草案第八條規定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有些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健全該項制度,倒逼食品生產經營者提高食品質量,確保食品安全。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草案第八條修改為三條:
1.對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提出總體要求,做到食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修改稿第十條)
2.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義務作出規定,要求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記錄和保存相關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鼓勵企業運用信息技術建立電子追溯體系。(修改稿第十一條)
3.對政府職責作出規定,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追溯協作機制,建設追溯信息共享平台;推進電子追溯系統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建設追溯體系。(修改稿第十二條)
三、關於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
有些組成人員提出,食品安全應從源頭抓起,建議對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作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鑒於《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對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已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已有規定可以不再重複。實踐中有必要強化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責任,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一條,作為修改稿第二十八條,對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相應義務作出具體規定。
四、關於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有些組成人員提出,進一步增強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日常監督檢查、抽樣檢驗、委託生產食品、轉基因食品的標示、網路銷售食品、食堂管理、學校周邊攤販管理等重點事項,應作出嚴格規定。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以下內容:
1.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部門協作、社會共治,創新治理方式,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修改稿第三條)
2.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修改稿第十八條)
3.網路銷售食品刊載的信息應當與食品標籤一致;通過網路提供餐飲服務,應當在容器或者包裝上標註相關信息。(修改稿第二十條)
4.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食品安全責任及其主管部門責任。(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5.幼稚園、中國小校門口道路兩側一百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6.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的制定和實施。(修改稿第四十七條)
7.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日常監督管理、抽樣檢驗。(修改稿第四十八條)
五、關於農村集體聚餐
草案第十九條對農村集體聚餐問題作出了規範。有些組成人員提出,該規定不夠切合農村實際,難以落實;聚餐的規模應予以界定,增強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農村集體聚餐管理是農村地區食品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相關風險防控,具有現實意義。建議對該條進行修改,進一步明確政府責任,以及信息員的提醒告知義務。同時,根據國務院和我省有關規範性檔案,在附則中對農村集體聚餐的概念予以解釋,將聚餐人數界定為五十人以上。(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六、關於信息公開和社會參與
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設“信息公開和社會參與”一章,除草案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積分管理的規定,以及草案第四十九條向社會公布信息的規定以外,建議增加以下內容:
1.政府建立信息通報和發布制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資料庫,確定信息公開共享範圍,及時向社會公開,便於公眾查詢。(修改稿第五十九條)
2.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發布違法企業和個人名單,並可以通報有關金融機構等。(修改稿第六十一條)
3.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明確投訴舉報的處理程式;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修改稿第六十三條)
4.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公益宣傳,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會輿論環境。(修改稿第六十四條)
七、關於法律責任
有些組成人員提出,加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對濫用食品添加劑,使用地溝油,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違反禁止性規定等行為,應當予以重罰。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濫用食品添加劑、使用餐廚廢棄物等行為,設定了貨值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許可證等處罰。該法同時規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因此,對食品安全法已經明確規定的處罰措施,本條例不再作重複規定;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的違法行為,應結合我省實際,設定相應處罰。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作以下修改:
1.增加一條,作為修改稿第六十六條,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用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等行為,分別設定法律責任;
2.增加一條,作為修改稿第六十七條,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與食品標籤或者標識不一致,或者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標註產品信息的行為設定法律責任;
3.修改草案第五十八條,對小餐飲、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禁止食品,以及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集體托餐服務違反相關食品安全規範的行為,設定法律責任;(修改稿第七十三條)
4.增加一條,作為修改稿第七十五條,規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以外處罰的,責令停產停業,對食品小作坊直至吊銷登記證;
5.修改草案第六十條,強化政府監管責任,對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予以細化,並增加引咎辭職、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處罰措施。(修改稿第七十六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內容解答

主要內容

《條例》共分六章九十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嚴格食品安全責任。明確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要求縣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制,完善食品安全評議、考核、獎懲機制。貫徹齊抓共管、社會共治原則,對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社會監督作出規定。
二是細化全過程監管。進一步對散裝食品銷售、食品添加劑使用、食品貯存與運輸、停產後恢復生產、委託生產等明確具體規範。
三是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監管制度。通過規劃集中場所、資金資助、獎勵等措施,鼓勵和支持“三小”進入集中場所生經營。實行食品小作坊登記制度和小餐飲、食品攤販備案制度,規定了“三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
四是積極回應了社會熱點問題。結合實際,對網路訂餐、餐廚廢棄物管理、保健食品推介、小飯桌、農村集體聚餐等公眾關切的熱點制定了可操作性規範。
五是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律責任。針對“三小”的特點,設定了由限期改正到一定數額罰款的遞進式法律責任。對“三小”在一年內累計3次因違反《條例》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以外處罰的,責令停產停業,對食品小作坊直至吊銷登記證。
此外,還對舉辦食品交易會、展銷會未按規定報告等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貫徹落實

貫徹《條例》主要從四個方面抓好落實:
(一)對標《條例》,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二)圍繞監管重點,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管控。
(三)推進“智慧監管”,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水平。
(四)全面開展宣傳培訓,營造《條例》實施的良好氛圍。一是組織監管人員學法、用法。二是促進食品生產經營者知法、守法。開展送《條例》到行業協會等活動,加強法規解讀,讓食品生產經營者了解政策、掌握政策。三是面向社會公眾普法宣傳。增強人民民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內容解讀

原條例共6章90條,修改後為6章96條。修改的主要內容為:
1.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一是健全制度,規定食品安全工作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四個最嚴”,即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實行“政府監管、部門協作、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二是健全組織,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和統籌協調具體工作。三是完善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到食品生產經營和消費全鏈條全過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同時在村(居)民委員會確定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實行群防群治。四是加強宣傳,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全社會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推進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提高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2.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一是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二是從源頭上保證食品安全,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法律法規禁止的物質;禁止生產經營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三是根據實際需要,允許小餐飲取得備案證明後,可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網站銷售食品,同時規定提供入網餐飲服務的,應當具有實體店經營資格。四是針對特殊食品問題,規定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應當設立專櫃或者專區並在顯著位置標示,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物混放銷售;以會議、講座、健康諮詢等形式宣傳推介保健食品的,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以誇大保健功能或者虛假宣傳等形式誤導消費者。五是明確有關食品安全責任,規定在餐飲服務單位以外場所舉辦的群體性聚餐活動的食品安全責任,由舉辦者和承辦者依法承擔;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食品安全責任,由承包經營單位負責。
3.完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管理措施。一是推動小作坊轉型升級,鼓勵食品小作坊改善設施設備、過程控制等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經營,推進生產加工規模化和規範化。二是落實相關要求,簡化了申請小作坊登記證所需的部分書面材料。三是完善提供集體托餐服務的相關內容,規定為老年人提供集體托餐服務的,應向有關部門備案,並遵守相關規定。
4.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一是加強對“三無”食品重災區的監管,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城鄉結合部、醫療機構等重點區域和場所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二是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堅持服務與管理相結合,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專業知識和執法能力的培訓,提高食品安全服務管理水平。三是加強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監管,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現入網食品經營者違法經營或者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對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四是加強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機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應當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依照有關規定和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六是完善舉報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設立舉報獎勵資金,並將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網站,接受諮詢、投訴、舉報。
5.強化法律責任。一是提高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加大對未按規定在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進行信息公示和更新、在許可的經營場所以外現場銷售保健食品等行為的處罰。二是體現“處罰到人”的要求。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或者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三是增加懲罰性賠償規定。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依法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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